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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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

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

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注意的风险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风险:买方应仔细检查商品的质量,包括外观、性能、规格等,确保
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验商品并发现质量问题,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2.交付风险:买方应确保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商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者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将可能影响买方的生产经营计划。

3.价格风险:买方应了解市场价格波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降低价格风险。

例如,可以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条款等方式来稳定价格。

4.违约风险: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违反其他合同条款,
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买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5.税务风险:买卖合同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可能会对买方的成本和利润产生影
响。

买方应了解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确保正确处理税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6.法律风险:买卖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有效性、知识产权侵
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买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7.风险控制和分散:对于以上风险点,买方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
制、定期审计和检查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和分散。

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总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采取措施降低和分散各类风险。

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分散,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主体陷阱:故意将供⽅填成与签约⼈有关系,但⽆供货能⼒,且⽆独⽴承担经济责任能⼒的单位。

或故意将需⽅填成与签约⼈有关系,但⽆付款能⼒,且⽆独⽴承担经济责任能⼒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

⼆、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的;有的供⽅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不写⽣产⼚家,想⽤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产⼚家。

陷阱2:供⽅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具、数量。

并将上述⽤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法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的标准计量单位表⽰,没有统⼀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法由双⽅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件、⼀箱、⼀打等,应对双⽅使⽤的计量⽅法具体解释,如⼀件、⼀箱、⼀打等的表⽰,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法。

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

⼯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然、产品本⾝的性能等多⽅⾯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不⼀致现象。

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

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具的数量。

销售合同风险排查

销售合同风险排查

销售合同风险排查
1.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核实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

2. 合同条款明确性:确保合同中关于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表述清晰、具体,避免含糊不清。

3. 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和赔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4. 争议解决机制: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指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5. 交付与验收条款:规定货物交付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验收标准和程序。

6.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明确卖方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和售后服务内容。

7. 知识产权保护: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限制。

8. 保密条款:规定双方对合同内容及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9. 合同变更与解除:设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

10. 附加条款:根据交易的特殊性,可能需要增加的额外条款,如保
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

11. 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开始和结束日期。

12. 法律适用: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在法律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13. 签字盖章:确保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合
同的正式性和有效性。

14. 附件与补充协议:检查合同是否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并确
保其内容与主合同一致。

15.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以
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的各项条款应该尽量明确、详细,避免模糊、含糊不清,以防止争议和歧义的产生。

同时,应该注重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减少风险。

2.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签订方应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避免反复修改和漏洞。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加入针对这些情况的条款和规定,以防止未预料到的风险。

3.合同的权利义务平衡:合同的签订方应该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避免一方在合同中获得过多的权利或承担过多的义务,以防止不公平的情况产生。

4.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方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符合相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以避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

5.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控制:在签订合同时,签订方应该设立相应的监督与控制机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和行为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防止风险的产生。

6.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合同中应该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时间和程序等,以便在合同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减少争议的影响和风险。

7.合同的法律保护措施:签订合同方应该充分了解和运用法律的保护措施,在合同中注明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法律面前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

8.合同的保密性保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签订方应该加强对合同的保密性保护,避免合同泄露和被他人利用的风险,可以采取技术和管理上的措施,确保合同的保密性。

总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方应该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尽量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

同时,签订方应该保持对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关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因此,了解和防范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描述、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都应详细列明。

清晰的条款有助于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争议。

进行尽职调查在签订合同前,对交易对方进行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这包括对方的信誉、财务状况、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调查。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有效识别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

保留书面证据所有交易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变更等均应有书面记录,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提供证据。

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等都可以作为书面证据。

确保保存好这些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设定履约担保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保证金、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等。

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可以通过担保来弥补损失。

明确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范围等。

这样一旦发生违约,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定期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后,应定期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对于长期合同或大额合同,更应重视这一环节,防止小问题积累成大风险。

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在合同起草、审查过程中,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帮助规避潜在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在任何商业活动中,谨慎的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都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武器。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1. 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确保合同双方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与无资格主体签订合同。

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减少解释上的歧义。

3. 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确保交易的标的物合法,不涉及走私、盗窃等非法来源。

4. 价格条款的合理性:约定的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导致合同无效。

5. 交付条款的明确性:明确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6. 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以便在违约发生时有据可依。

7.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明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9. 法律适用和管辖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0. 合同的保密条款: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11. 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12. 合同的公证和备案:对于重要合同,可进行公证或备案,以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

13. 合同的履行监督: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14. 合同的存档管理:妥善保管合同文本,以备不时之需。

15. 合同的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前,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鉴于此,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十点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对策,供参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律师建议: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律师建议: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律师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

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律师建议: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

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签订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同的签署可以明确各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

本文将探讨签订合同中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可能拥有不同的信息水平,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一方可能对市场条件、产品质量或竞争对手的信息掌握更为准确,而另一方则相对较弱。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签订合同时一方被误导或不公平对待。

为了减轻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签订合同前各方应积极收集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双方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并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标准。

此外,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中立的评估和调查,也能够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合同履行风险合同履行风险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合同期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

这可能包括付款拖欠、产品质量不达标、交付延误等问题。

当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为了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各方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进行预防。

首先,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双方的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其次,建立信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互信和有效沟通来减少潜在的履约问题。

最后,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些惩罚性赔偿条款,以迫使各方履行义务。

三、法律和合规风险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未能充分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从而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或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由于法律和合规要求的不断变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失效或不具备可执行性。

为了降低法律和合规风险,签订合同前应保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和研究。

各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此外,定期审查合同条款,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更新。

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强制性条款,确保各方遵守法律和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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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审查、签订、履行的15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当场完成的即时交易,有的是不见面的电商交易,有的是需要连续履行的长期交易。

如何避免交易风险?一、知己知彼,明确交易对象1、与谁交易要弄清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2、印章文字细辨明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

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3、代理权限审查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审核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授权手续。

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公司信誉要核查交易对象的信誉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二、看清条款,签订买卖合同5、文字用语需准确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

准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内容,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如有保证担保,应约定明确的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数量质量先说清合同应当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产品异议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分批次供应的货物,应当约定做好产品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时无法取样。

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7、履约要求全列明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合同签订后,如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进行变更,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8、约定担保莫轻率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无明确约定的,视为一般保证;合同中约定抵押的,应当至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约定质押的,应当办理交接,实际占有质押物或权利凭证。

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9、违约条款要合理合同约定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产生诉讼风险。

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0、送达地址别忘记为避免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下落不明影响诉讼进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司法送达地址。

三、保留凭证,依约履行合同11、单据凭证详记载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或做好原件交接手续。

12、款项交付要谨慎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应查明收款方的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注明现金收讫。

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备注款项性质。

若收款方变更收款账户,应当先由收款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再进行转账。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做到有据可查。

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13、货物交付按规范交货时应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

交货时应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

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附:《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4、证据材料保存好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等材料,建立合同档案。

合同应由专人保管,并在人员变动时履行交接手续。

合同的保管期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并准备一套以上的合同复印件供日常使用。

15、诉讼时效要牢记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保留相关凭证。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保留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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