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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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上海市公布了在上海参加异地高考的新政策,规定如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且累计积分满120分,子女就就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据悉,实行居住证积分制,上海在全国算是第一家。
新政策取消了此前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的差别,统一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的公共服务。
“新版居住证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上海市人社部门接受采访时表示。
其中,就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上海异地高考故事两位父亲结伴为了加分去读研2013年7月1日,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让梁萧们看到了希望。
根据这一,申请者在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中得到相应的分数,如果取得120分的标准值,就可以获得上海市居住证,而新版居住证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在政策出台的第二天,高广坤和梁萧就去了上海市人社局,认真阅读了居住证积分细则。
细则显示,教育分值的最低门槛是大专(高职)学历,计50分,本科学历计60分;年龄介于56—60周岁者积5分,每减少一岁加2分,最多不超过30分;在上海工作且按时缴纳社保,每年可加3分……由于入沪前期,两人工作不太稳定,社保缴纳时间不长,再加上两人年纪“拖后腿”。
详细看完细则,两人达成了一致共识,既然年龄上已经拼不过年轻人,那就只能从学历入手了。
“研究生学历可以加到100分呢。
”2013年9年,在离开校园近十年之后,两人结伴报名了上海一家高校的在职研究生。
现在每天工作,定期到学校听课,参加考试已经成了生活中的一部分。
“年届四十再回炉,我们俩又当了回老学生。
”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梁萧表示。
“上海的压力很多,再去读书,压力变成了双倍。
”高广坤说,不过真能拿到“通行证”,让儿子能在上海本地参加高考,“我一点都不后悔。
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

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上海居住证有什么用-上海居住证最全办理攻略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上海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的待遇包括:一、子女教育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意味着您的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二、社会保险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证照办理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1、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基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计划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上海积分120分的条件和要求,材料准备要细致

上海积分120分的条件和要求,材料准备要细致《深度探讨上海积分120分的条件和要求,准备材料详解》一、引言上海作为我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近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才前来发展。
而对于想要在上海落户的人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积分政策。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积分120分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准备材料的细致要求,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准备。
二、上海积分政策概述1. 上海积分政策的背景和意义在国家大力推动人才引进的政策下,上海积分政策的出台旨在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这座城市,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力量。
而这也使得上海的积分政策相对其他城市来说更加灵活和多元化。
2. 上海积分政策的评分标准上海积分政策主要根据个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进行积分评定,包括芳龄、学历、工作经验、社会责任感、外语能力、学术成果等多个方面。
而要获得上海积分120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
三、上海积分120分的条件和要求1. 芳龄要求在上海积分政策中,芳龄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评分标准。
一般来说,芳龄越小,积分越高。
而要获得120分,一般要求申请人芳龄在25-40岁之间,芳龄过大或者过小都不利于获得高分。
2. 学历要求学历是评分的另一个重要指标。
通常来说,硕士学位以上会有更多的加分项,如海外留学经历、国际知名学府毕业等。
获得120分的申请人通常需要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或者是在相关领域有显著的学术成果。
3. 工作经验要求在工作经验方面,上海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作经验、在技术、管理等领域有独特成就的申请人会得到更多的加分。
在申请上海积分120分时,需要提供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
4. 语言能力要求在语言能力方面,上海也有一定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英语水平证明,如托福、雅思等成绩。
掌握其他外语也会有一定加分。
要获得120分,英语水平通常要求在一定水平以上。
5. 社会责任感要求作为新时代的人才,社会责任感也是上海政策非常重视的一项。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打分Ⅰ、评价计分体系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二)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博士? 25分2、硕士? 23分3、学士? 21分4、大学本科? 20分5、大专(高职)? 10分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三)受聘情况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4、未受聘?0分(四)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2、其它0分(五)住房情况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Ⅲ、专业能力分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LOGO
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LOGO
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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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5)
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 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 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 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14)
申请积分基本流程
1、网上估分,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 ()和21世纪人才网( )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 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 的,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 中心申请积分
《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1)
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 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 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 《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 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 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 犯罪记录
《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3)
基础指标及分值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 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
《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6)
加分指标及分值
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 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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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第一章总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2020年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公告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山海关路456号,是上海市中心城区第一座设立于高层建筑内的社区医院。
既地处闹市、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清静怡人。
全院有建筑面积3500㎡,拥有DR、东芝遥控X线数字影像系统、西门子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多种大型先进诊疗设备,年门诊量达46万人次。
诊疗科目包括全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口腔科、中医科、中医骨科、针伤科、康复病房等常规临床科室及外科小针刀等特色专科。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审核单位信息。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本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