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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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标准》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公安标准》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一、立卷标准(一)刑事卷宗的分类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

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

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

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卷宗应下齐和右齐。

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

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

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3、卷内目录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5、立案决定书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11、复议决定书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20、通缉令21、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22、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专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责任认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材料。

四、装订案卷的要求

四、装订案卷的要求

四、装订案卷的要求装订案卷,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它是立卷后的最后一道工序,其具体要求如下:第一,为了便于保存和防止破损,在装订前要把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金属物去掉。

第二,对于大小不一的文书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进行加工裱糊。

裱糊时要用胶水,不要使用浆糊,以防虫蛀。

对于那些已破损而又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用牛皮纸袋或者卷盒式卷皮保管。

第三,有的文书材料是用铅笔和圆珠笔制作的,但又不能重新制作,为了长期保存,应将原件复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

第四,案卷内的照片(包括底片),一定要有文字说明。

照片如果没有文字说明,就失去了保存和证明的作用。

因为照片上所反映的形象只是案件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片断,需要有文字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照片和文字说明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

每一张照片都应有相应的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第五,装订案卷每册以二百页(厚度为10至20.毫米)为宜,如果材料较多,可立一、二、三……分册。

共同犯罪案件的立卷,除主卷(是指共同犯罪事实部分)外,每个犯罪嫌疑人应分别立卷,在卷宗上要注明x x集团案x x犯罪嫌疑人。

第六,装订案卷,应尽量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绳索或者棉线,一般不要用麻线和尼龙线等。

第七,根据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式样中的规定格式,装订线都在文书材料的左边,应在案卷的左侧装订。

装订线不能压字压行,以免影响查阅。

第八,装订时要将文书材料取齐,最好能将上下左右都取齐,起码要将下边和右边取齐,以达整齐美观、坚固之目的。

但是,不能为了追求案卷的外观美观,而将文书材料的文字切掉。

第九,对一些不能装订入册的物证材料等,应当单独立卷保管。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案卷卷宗装订规范目录一、刑事卷宗 (1)(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 (1)1、诉讼文书卷(正卷) (1)2、证据材料卷(正卷) (1)3、侦查工作卷(附卷) (1)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二)未破、未结刑事卷宗 (2)1、卷宗的前半部分为法律文书 (2)2、前半部分法律文书 (2)二、行政卷宗 (2)附件1:诉讼文书卷材料排列顺序 (4)附件2: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 (8)附件3:侦查工作卷材料排列顺序 (11)附件4:卷内文件目录 (14)附件5:案情说明表 (15)附件6:涉案人员名单表 (16)附件7:备考表 (17)附件8:行政管理处罚案卷材料排列顺序 (18)一、行政案卷封面 (18)二、卷内文件目录 (18)三、案情说明表 (18)四、涉案人员名单表 (18)五、卷内文件材料 (18)(一)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 (18)(二)案件来源、受理情况及回避的相关文书材料 (19)(三)案件调查的相关文书材料 (19)(四)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的相关文书材料 (21)(五)执行情况的相关文书材料 (21)(六)其他应当存入案卷的文书材料 (22)六、备考表 (22)七、案卷封底 (22)附件9:卷内文件目录 (24)附件10:案情说明表 (26)附件11:涉案人员名单表 (28)附件12:备考表 (29)一、刑事卷宗(一)刑事诉讼卷宗(指报捕、起诉的卷宗)凡需要报捕、起诉的案件必需将卷宗所有材料分为三卷装订。

1、诉讼文书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法律文书。

诉讼文书卷材料卷排列顺序详见附件1。

2、证据材料卷(正卷)指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诉讼案卷。

包括讯问、询问、侦查措施、鉴定材料。

证据材料卷材料排列顺序详见附件2。

3、侦查工作卷(附卷)指移交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阅的案卷。

包括案件侦办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侦查材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应归入副卷。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尺度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1、结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5、留置盘问记录6、传唤证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17、物证鉴定材料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9、物证照片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3、行政处罚决定书24、送达回执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31、调解意见书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34、复议申请书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6、行政复议决定书37、行政起诉状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3、听证委托代理书4、听证笔录 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5、延时结案文书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9、听证报告书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1、答复意见书副本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13、应诉通知书14、答辩状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16、出庭情况报告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3、限期戒毒通知书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5、遣送出境决定书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8、限期离境决定书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挨次1、卷内文书名目2、公安行政惩罚打算书3、惩罚打算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状况9、不予行政惩罚打算书10、终止案件调查打算书11、收容训练/延长收容训练打算书、提前解除收容训练决定书、解除收容训练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打算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除出境打算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打算书20、指定管辖打算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打算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连续盘问笔录26、连续盘问通知书27、连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连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打算书、解除拘留审查打算书31、限制活动范围打算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打算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礼聘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及拟被惩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惩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进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9、物证(照片及其说明)50、民警对查获状况、现场状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训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住手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住手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者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打算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打算书62、代履行打算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惩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状况材料67、行政复议打算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决定(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关联性,进行排列、编注页码、填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的组合。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文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活动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具体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修补、整理案件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

材料页号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二)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三)行政许可申请书;(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六)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七)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八)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九)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十)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十一)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十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十三)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十四)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十五)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十六)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十七)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十八)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审批表;(十九)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二十)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二十一)行政许可收费凭据;(二十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二十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十四)其他文书、证据。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卷内材料(一)受理案件文书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二)处罚(理)决定文书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收缴/追缴决定书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10、限期戒毒通知书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12、不予处罚决定书13、治安案件调解书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6、呈请取缔报告书17、取缔通知书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20、传唤证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22、继续盘问通知书23、暂存物品清单24、呈请检查报告书25、检查证26、检查笔录27、扣押物品清单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30、登记物品清单(四)当事人笔录材料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五)鉴定、检测文书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37、管制器具鉴定书38、淫秽物品鉴定书39、枪弹鉴定书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43、重新鉴定申请书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45、重新鉴定结论(六)其他证据材料46、现场勘验笔录、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48、辨认笔录49、物证照片50、书证及照片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53、电话查询记录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七)告知材料58、告知笔录59、其他告知材料(八)听证文书材料60、要求听证申请书6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6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6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64、听证笔录(九)执行、送达文书65、罚、没款物收据6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6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6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6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70、送达回执(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7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7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7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4、担保人保证书7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7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7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7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四、备考表五、卷宗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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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杜绝行政案件卷宗装订的随意性,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和《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行政(治安)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案卷、交通事故案卷、消防监督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等。

行政案卷分正卷和副卷(除行政复议卷宗外)。

正卷内容包括:结案报告、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调解笔录等。

副卷内容包括:工作记录、审批表、报告、审核意见等。

(二)行政处罚案卷
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结案报告
2、受案登记表
3、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
4、继续(留置)盘问、延长继续(留置)盘问审批表
5、留置盘问记录
6、传唤证
7、检查证
8、讯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检查、交待材料
9、询问笔录(逐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教师)通知记录
1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5、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
16、伤情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检测结论
17、物证鉴定材料
18、现场勘察、检查笔录
19、物证照片
2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执
2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6、收缴物品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
27、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
2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9、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30、银行代收罚款凭证(回执)
31、调解意见书
32、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单据
33、行政赔偿决定书/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34、复议申请书
35、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36、行政复议决定书
37、行政起诉状
38、行政诉判决书/裁定
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
3、听证委托代理书
4、听证笔录
副卷内按顺序主要存放下列材料:
1、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材料
2、案件查处计划、查破经过
3、领导对案件的指示、批示
4、传唤、检查、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等审批表
5、延时结案文书
6、继续(留置)盘问通知督察部门备案记录
7、延长继续(留置)盘问通知被盘问人家属或者单位记录
8、审核人员阅卷笔录
9、听证报告书
10、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记录
11、答复意见书副本
12、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说明
13、应诉通知书
14、答辩状
15、提交证据清单副本
16、出庭情况报告
17、行政判决执行情况说明
18、其他需要列入副卷的材料
(三)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对吸食毒品人员决定强制戒毒的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2、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3、限期戒毒通知书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正卷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2、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3、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
4、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5、遣送出境决定书
6、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
7、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
8、限期离境决定书
9、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行政强制措施案卷副卷的立卷同行政处罚案卷副卷相同。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后呈报劳动教养的案卷装订顺序参照以上规定。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呈报劳动教养或少年收容教养的案卷装订顺序按照《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公安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劳动教养案卷
正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不予或免予劳动教养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
2、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
3、聆询告知书
4、聆询通知书
5、不聆询通知书
6、聆询笔录
7、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
8、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
9、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10、讯问笔录(按照时间先后排列)
11、其他调查材料
12、其他呈报的证据材料
13、行政复议材料
14、行政诉讼材料
15、国家赔偿材料
副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劳动教养呈批报告
2、审核报告
3、补充调查通知书
4、合议笔录
5、聆询报告
6、审议纪要
7、不予或免予劳动教养通知书
8、劳动教养通知书
9、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
10、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呈批表
11、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
12、撤销所外执行
13、减少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呈批表
14、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通知书
15、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16、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
17、其他工作材料
(五)行政复议卷宗
卷内按顺序存放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5、答复意见书
6、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7、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
8、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10、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
11、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1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3、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14、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审批表
15、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16、复议机关调查材料
17、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18、行政复议决定书
19、送达回执
20、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六)其他行政卷宗
交通事故卷宗制作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2)。

消防行政处罚、管理监督案卷制作执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装订标准的通知》和《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和法律文书、表格样本》。

二、立卷要求
(一)案卷的制作和整理
1、案卷文书用纸以A4纸为标准,使用能够长期保存的墨水笔书写或者打印,字体工整、清晰。

2、案卷材料大于标准用纸的,要按标准规格折齐;小于标
准用纸的,要用标准用纸进行衬边。

3、铅笔、圆珠笔书写或者复写纸复写的材料,应当复印后连同原件一同入卷;热敏传真纸材料,应当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4、对文字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材料应当译成中文或汉语附在后面。

(二)卷宗装订
1、行政(治安)处罚、交通事故、消防监督和行政复议案卷依案立卷,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行政强制措施案卷,一人一卷或多人一卷。

一案一人行政处罚后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卷宗可与行政处罚卷宗合并;一案多人行政处罚后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卷宗另外制作。

2、行政案件卷宗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200页的可分册装订,并注明案卷顺序号。

对于当场处罚的案件形成材料较少的,同类案件可合并装订。

合并装订的案卷,卷内目录必须填写清楚、完整,文书顺序符合规定,每案用隔页纸分隔,目录填写每案的起止页码。

3、案卷的装订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CM,孔边距左沿2CM。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装订部位
过窄或者有字迹的材料,要加上衬边。

4、案卷封面应采用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准确表明案卷内容。

标题格式为:责任者、对象名称(姓名、代号)+案由+处理方式+名称(案、案件、材料)。

5、目录填写每份材料为一个序号,责任人、文号和文书标题应当填写完整、准确,页号可填写起始页号或者起至页号。

6、卷宗逐张编页码,不能重复编写,每册都要从卷内目录后“1”号开始编号,空白页不编号,页码用铅笔写在右上角,如材料背面有字,写在左上角。

卷内如果缺少材料,在《备考表》中注明。

7、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装在正卷的目录之前,不编页号。

三、案卷的立卷与归档
行政案件案卷要随办结、随立卷,立卷单位为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及时整理装订,交由机关档案部门保管。

卷宗编号由档案管理部门填写。

副卷材料不得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人、代理人、第三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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