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2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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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8条的理解问题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8条的理解问题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8条的理解问题?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在办一个案件,当事人货物抵达码头后,经过咨询应归类为属于限制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要领取许可证。

因无法取得许可证,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

现有两个观点:立案处罚及不予立案。

争论点就在怎样理解“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这句话中的进口含义。

立案处罚的观点认为进境了就是进口,不管有无报关。

不予立案的观点是,根据《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对于直接退运的货物适用范围的描述为“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此进境和进口还是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有无申报,无申报则为进镜,有则为进口。

因此本案当事人尚未申报,不构成擅自进口,故不予立案。

请兄弟姐妹们给个意见。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对直接退运作了说明:第四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最近几年,固体废物进口成为了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点关注点之一。

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中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详细情况。

固体废物的定义根据《内陆环境污染控制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从生产过程中、“生活垃圾”的排放物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

而不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如有害物质、病原体、虫卵等则不包括在内。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实施“禁废令”,即禁止进口24种废物。

这些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玻璃废料、未处理的纺织品等。

此举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范国内环境遭受海外固体废物的污染,并推动我国实现由“环境污染大国”转向“环境质量优越国家”的目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禁止进口废物品种除了2017年的禁废令之外,中国政府还对其他固体废物进行了细分和限制。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进口的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条件:•废物必须属于允许进口的品种;•原产国、地区符合环保要求;•废物应在国内清理和处置难以实现时进口;•废物处理技术、方法、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中国政府在2018年下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

这份办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国、地区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严格审核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原产国地区绿色环保认证证书等;•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监管,建立信息统计、登记、核对和交换机制,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跟踪管理;•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和监测,对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进行退运或加工处置等措施;3. 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最近几年,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过程中,将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概念和要求写入了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废物的再利用、减量、处理。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作者:来源:《绿色包装》2020年第12期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12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xx年xx月xx日•引言•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相关方职责与义务•特殊情况与豁免•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目录01引言1背景与目的23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进口后可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如废纸、废塑料等。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

监管对象包括进口企业、加工利用企业、贸易商等。

适用范围与监管对象规定概述01本规定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申报登记、现场检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0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现场检查。

0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进口企业、加工利用企业、贸易商等,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02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弃物。

特点具有污染性和资源性,需妥善处理和处置。

固体废物的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固体废物等。

固体废物的分类按来源分类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按危害程度分类固态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等。

按物理形态分类指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含义需具备可用作原料的性质,且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范围。

特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进口申报、审批及监管。

管理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界定03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确有必要进口,但进口数量、来源、流向、使用和加工利用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要求,并列入年度《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

冯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皖13行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旭郝菊香庄明义【审理法官】程旭郝菊香庄明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冯敏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冯敏【当事人-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立建【代理律所】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敏【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拆除,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本案中,冯敏仅与城东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告知单及面积计算单,并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并未就房屋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告知单并不能作为拆除的依据。

在此情形下,城东办事处应当申请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除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强制拆除已实施,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定期抽查
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不定期 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加工、 使用和处置。
违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警告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吊销资质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吊 销其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
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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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 双赢。
案例二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推动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进口固体废物的依赖,有效保护了当 地环境。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贸 易。
技术支持
02
03
政策对话
引进国外先进的固体废物处理技 术和设备,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处 理水平。
参与国际环保公约和协议的制定 和谈判,推动全球环保治理体系 的完善。
05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固体 废物的进口标准、处理要求和处罚措 施,提高违法成本。
0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和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限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以对外贸易 的方式进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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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详解
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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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进口,现经海关鉴定确定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请问如何处理?
答:构成违法,应当积极配合海关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关于敦促走私废物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办理许可证件,且需具备其他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因此,贵司以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普通货物的名义进口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违法。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因此,贵司的行为如经查实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可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国际贸易集团下属公司通过某报关有限公司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250000千克,申报总价CIF145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100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18101821XXXX。

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391540.98元。

2019年4月6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92019000112XXXX。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P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

典型案例二:2018年06月08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1047021以一般贸易方式向G海关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共聚物(3903900000)24000千克,共1项货物物品。

2018年06月13日经查验二科(5358330)查验,根据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化验鉴定证书编号GZ201806XXXX、GZ201807XXXX(复验)和进口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号201806XXZJ,进口货物送检样品主要成分为聚苯乙烯,归类3915200000,为我国目前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根据送检结论,品名规格与申报相符,归类不符,为我国目前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值为人民币28.3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两个案例均涉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违法行为。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前引两个案例中,第一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实际进口的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而该当事人将货物申报为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的聚乙烯再生塑料粒子,实际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违法行为。

第二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将实际为聚苯乙烯(税号3915200000)的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申报为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共聚物(3903900000),已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可以分别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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