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docx

合集下载

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废物业务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三、管理制度1. 进口废物分类与目录管理(1)进口废物分为禁止进口废物、限制进口废物和允许进口废物。

(2)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进口废物目录》,明确各类废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和标准。

2. 进口废物许可证管理(1)进口废物企业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

(2)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进口废物许可证。

3. 进口废物检验检疫(1)进口废物企业应在货物到达我国境内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估与监控(1)进口废物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废物进行风险评估。

(2)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废物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 进口废物处置与利用(1)进口废物企业应将进口废物运至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处置场进行处置。

(2)进口废物企业可依法将进口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 信息报告与公示(1)进口废物企业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进口废物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责任与义务1. 进口废物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进口废物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物管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运输、处置、利用禁止进口废物。

五、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进口废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废物进口活动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物进口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废物进口的组织、申请、审批、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废物进口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物的再利用和回收利用,限制对有害废物的进口。

第二章废物进口组织与资质第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废物进口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具备与进口废物种类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技术、设备和场地的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废物进口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废物进口企业在进行废物进口之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废物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

第十一条废物进口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废物进口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废物进口企业,说明理由,并拒绝其申请。

第四章废物进口运输与处理第十三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口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方式,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废物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废物进口的追溯机制,定期报告废物的运输和处理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门办理 工商 变更 登记 。 第十条 事务所 转 制在 注册 会计 师行 业行 政
内部治 理 、严 格 质 量 控 制 ,加 快 完 善 “ 责 清 权 晰 、决 策 科学 、管 理严格 、和谐 发展 ” 的治 理 机 制 ,建 立 健全 人 员 管 理 、财 务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
可用 作原 料 的 固体 废物 的 国外供 货商 ,应 当取 得
进 口固体废 物 仅 限留作 本企业 自用 。
第 三章
第二 十条
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管理
进 口列 入 限制 进 口 目录 的固体废
国务 院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
书。
物 ,应 当经 国务 院环境 保护行 政 主管部 门会 同国 务 院对外 贸易 主管 部 门审查 许可 。进 口列 入 自动 许 可进 口目录的 固体废 物 ,应 当依法办 理 自动许
政 主管 部 门制定 。
第十 条 国务 院环境 保 护行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商务 主管 部 门 、国务 院经济 综合 宏观 调控
部 门 、海关 总署 、国务 院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部 门
第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限制 进 口的固体废 物在
设 定 的进 口废物 “ 区管理 ” 园区 内加 工利 用 。 圈 进 口废 物 “ 区管 理”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圈
固体 废 物 进 口管 理 办 法
第章总 一 则
第一 条 为 了 规范 固体 废 物 进 L 环 境 管 理 , I

政 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8 第二条 本 办 法所 称 周 体 废 物 ,是 指 在 生 域 和场所 ” 。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袁对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 求的袁出具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袁并备注野经初步检验 检疫袁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 物质冶曰 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 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袁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尧自治区尧 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遥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袁对限制进口类或 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袁应当持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的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 进口验放手续遥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 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袁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遥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 设定的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内加工利用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应当符合法律尧法规和国 家标准要求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的建设规范 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尧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尧
原员远原
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遥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 为固体废物的袁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 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必要时袁海关可以直接 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并按 照检验结果处理遥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袁并注明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遥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 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尧物品是否属于固体 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遥
第一章 总 则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很抱歉,由于限制条件,我无法提供____字长的答案。

以下是500字左右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进口包括普通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进口企业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申请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作协议;
3. 废物处理和管理方案;
4. 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5. 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
6. 废物的数量和分类。

第五条进口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能力,包括合适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企业必须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

第九条进口企业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的进口、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各 级环 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商务 主管部 门 、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与进 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
行 监督 检查 。
进 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 日
常定 期 监测 。监 测报告 应 当至少 保存 5 。 年 进 口固体 废物 利用 企业 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环境 保护
证:
进 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
物进 口相关许 可证 载 明 的利 用企 业作 为原 料利 用 。 第 三十 四条 进 口固体 废 物利用 企业 应 当 以环境
无害化方式对进 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 关 以拍卖 或 者委托 方 式移交 处 理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的利用 或 者处 置单 位 ,必 须对 所 承担 的进 口 固体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内单位不
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 ,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
验 。海关 凭 海关 特 殊监 管 区域 和场 所行 政 管理 部 门和 所在 地设 区 的市级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文件 按
规定 办理 有关 手续 。
得 以转 口 货物为名存放进 口固体废物。
主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对 进 口固体废 物利 用企 业进 行 实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检查 和监 督 性监 测 ,发 现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在
5 工作 日内报 知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个 ( )隐瞒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固体 一 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或 者转 让 固体废 物 进 口相关 许 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贸易、固体废物转口、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经济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和贸易政策。

第五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进口活动。

第六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进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七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进口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进口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再利用可能性;(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五)进口固体废物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影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发给进口固体废物单位。

第三章进口行为监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现场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台账的核查等。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不得采取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规避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进口固体废物,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进口许可证;(二)罚款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吊销或者暂扣违法单位的环境许可证;(四)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