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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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范文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范文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范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料”)成为缓解国内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

然而,进口废料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对我国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威胁。

为了确保进口废料的利用符合环保要求,保障质量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一、进口废料环保质量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对进口废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要求进口商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进口废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地、用途等信息。

环保部门将根据进口废料的环保特性、国内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进口废料的利用不会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

2. 环保标准和要求我国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一系列环保标准,对进口废料的环保性能进行严格规定。

进口商必须确保进口废料符合我国环保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

3. 质量安全监管我国对进口废料的质量安全实行监管,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进口废料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其符合我国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进口废料追溯制度,对进口废料的来源、运输、加工利用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进口废料的质量安全。

4. 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建立了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环保质量安全规定的进口商进行处罚。

一旦发现进口废料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将依法追究进口商的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二、进口废料环保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效果1. 保障了我国环境质量安全进口废料环保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进口废料对我国环境质量的污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

近年来,我国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与进口废料环保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密切相关。

2. 促进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进口废料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要求进口商对进口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促进了我国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最近几年,固体废物进口成为了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点关注点之一。

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处理。

本文将介绍中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详细情况。

固体废物的定义根据《内陆环境污染控制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从生产过程中、“生活垃圾”的排放物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

而不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如有害物质、病原体、虫卵等则不包括在内。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开始实施“禁废令”,即禁止进口24种废物。

这些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玻璃废料、未处理的纺织品等。

此举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范国内环境遭受海外固体废物的污染,并推动我国实现由“环境污染大国”转向“环境质量优越国家”的目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禁止进口废物品种除了2017年的禁废令之外,中国政府还对其他固体废物进行了细分和限制。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进口的固体废物应符合以下条件:•废物必须属于允许进口的品种;•原产国、地区符合环保要求;•废物应在国内清理和处置难以实现时进口;•废物处理技术、方法、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中国政府在2018年下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

这份办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国、地区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严格审核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原产国地区绿色环保认证证书等;•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监管,建立信息统计、登记、核对和交换机制,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跟踪管理;•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和监测,对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进行退运或加工处置等措施;3. 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最近几年,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过程中,将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概念和要求写入了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废物的再利用、减量、处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袁对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 求的袁出具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袁并备注野经初步检验 检疫袁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 物质冶曰 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 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袁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袁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尧自治区尧 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遥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袁对限制进口类或 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袁应当持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的叶入境货物通关单曳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 进口验放手续遥
第二十八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 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袁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遥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 设定的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内加工利用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应当符合法律尧法规和国 家标准要求遥 进口废物野圈区管理冶园区的建设规范 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尧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尧
原员远原
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遥 第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 为固体废物的袁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 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必要时袁海关可以直接 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袁并按 照检验结果处理遥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袁并注明 是否属于固体废物遥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海关总署尧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 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尧物品是否属于固体 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遥
第一章 总 则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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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由于限制条件,我无法提供____字长的答案。

以下是500字左右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体废物进口包括普通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管理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进口企业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口申请表;
2. 废物产生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作协议;
3. 废物处理和管理方案;
4. 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5. 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
6. 废物的数量和分类。

第五条进口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和管理能力,包括合适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企业必须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进口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

第九条进口企业必须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的进口、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进口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续)
各 级环 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商务 主管部 门 、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部 门、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有权依据各 自的职责对与进 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
行 监督 检查 。
进 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 日
常定 期 监测 。监 测报告 应 当至少 保存 5 。 年 进 口固体 废物 利用 企业 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环境 保护
证:
进 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
物进 口相关许 可证 载 明 的利 用企 业作 为原 料利 用 。 第 三十 四条 进 口固体 废 物利用 企业 应 当 以环境
无害化方式对进 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由海 关 以拍卖 或 者委托 方 式移交 处 理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的利用 或 者处 置单 位 ,必 须对 所 承担 的进 口 固体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内单位不
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 ,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
验 。海关 凭 海关 特 殊监 管 区域 和场 所行 政 管理 部 门和 所在 地设 区 的市级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管部 门批 准 文件 按
规定 办理 有关 手续 。
得 以转 口 货物为名存放进 口固体废物。
主管 部 门应 当组 织对 进 口固体废 物利 用企 业进 行 实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
检查 和监 督 性监 测 ,发 现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在
5 工作 日内报 知 国务 院环境保 护行 政 主管部 门 : 个 ( )隐瞒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申请 固体 一 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或 者转 让 固体废 物 进 口相关 许 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模板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模板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模板1. 引言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模板》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确保固体废物进口过程合规、安全、可控。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涉及固体废物进口的各个岗位和环节。

2. 目标与原则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安全与合规,并贯彻以下原则:—全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实施固体废物进口的管控和风险评估;—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的可连续发展。

3. 职责与权限3.1 管理团队•负责订立、修订并推广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为各部门供应培训和引导,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监督和引导固体废物进口流程的每个环节。

3.2 相关部门•订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与国内外合作方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进口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从进口各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3 岗位职责•进口审批人员:负责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进口检验员:负责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检验和抽检,确保质量合格;•操作人员: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操作和记录。

4. 管理标准4.1 固体废物进口审批•进口固体废物需要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进口合同、不安全废物名录、运输计划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评估和批准。

4.2 进口固体废物的质量掌控•进口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及国际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进口固体废物应通过检验和抽检,确保质量合格;•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协商解决措施。

4.3 进口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包装、标志和分类,确保安全运输;•通过合法渠道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安全性和效率;•运输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货物状态,确保安全性。

4.4 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理•进口固体废物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与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倾倒和转运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理应符合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针对固体废物进口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于____年11月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保护国内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经制全球环境组织列入《限制进口废物固体名单》的废物;
- 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

2. 进口许可和备案:
- 进口固体废物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 进口无害废物需进行备案。

3. 进口许可条件:
- 进口者必须具备相关环境管理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有足够的处置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购买运输保险。

4. 进口废物的处置: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内的环境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置;
- 进口者必须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5. 监管措施:
- 进口者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进口情况,包括数量、类别、来源国和用途等;
- 进口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6.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进口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被处以罚款;
- 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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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

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 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禁止进口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的装运、申报应当符合海关规定,有关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六条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第二十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一证一关”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由海关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最后一批进口时,允许溢装上限为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际余额的3%,且不论是否仍有余额,海关将在签注后留存正本存档。

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注销原证,并公告注销的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第二十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承运人在受理承运业务时,应当要求货运委托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的固体废物运抵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列明的口岸后,国内收货人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报检验检疫联、装运前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利用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检验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复验。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复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对限制进口类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持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第二十八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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