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2.0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7年12月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节

( )从 事 《 九 限制进 口类 可用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目录 》 内固体 废物 加 工利 用 的 企业 ,应 当符合 国家或
者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有 关 规划 以及 “ 区管 理 ”等 圈
要求。
理 进 口的 ,所 委 托 的代 理进 口企 业 应 当具 有进 口可用 作 原料 的固体 废 物 国内 收货人 注 册登 记 资 格 ,且加 工 利 用企 业 为相 应 《 口可 用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国 内收 进 货 人注 册登 记证 书 》中列 明 的 “ 所代 理 的加 工 利用 企
二 。一 一年 三月 十一 日
主题 词:环保 污防 固体废物 硅废碎料 公告 发送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环境保 护厅 (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环境保 局
护局 ,辽河保护 区管理局 ,中 曰友好环境保 护 中心 ,发展 改革委、商
务 部 、海 关 总署 、质 检 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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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 ;以加 工 贸易方 式 进 口固体废 物 的 ,应 当位 于 出
( ) 一 属于依法成立 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和 固体 废 物加工 利用 经 营范 围 的企业 法人 。
( ) 二 具有加工利 用所 申请进 口固体废物 的场
地 、设 施 、设 备及 配 套 的污染 防治设 施 和措 施 ,并 符
合 国家 或者地 方 环境保 护 标准 规范 的要 求 。
法 规 的行 为 。
( )符合 建设 项 目环 境保 护管 理有 关 规定 。 三 ( )具有 防止进 口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 的相 关 制 四 度 和措施 ,包 括 建立 了进 口固体 废 物加 工 利用 的经 营 情况 记 录制度 、 E常环 境监 测 制度 ;设 置 专 门部 门或 l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6.27
•【文号】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79号
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对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者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27日。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预测试题卷一[单选题]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有效期满前()向直属海关办理(江南博哥)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
A.2年;30日;2年B.3年:30日;3年C.2年;60日;2年D.3年:60H;3年参考答案:A[单选题]2.下列选项中,()是海关不可以行使的权力。
A.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扣押,并进行审讯;对走私货物的运输工具可以扣押、变卖B.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C.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D.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单选题]3.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
A.监控化学品B.易制毒化学品C.消耗臭氧层物质D.纺织品参考答案:C[单选题]4.海运提单中的0nboardB∕1是指()。
A.备运提单B.清洁提单C.指示提单D.已装船提单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A项,备运提单的英文表述为:ReceivedforShipmentB/1;B项,清洁提单的英文表述为:C1eanB/1;C项,指示提单的英文表述为:OrderB/1。
[单选题]5.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12年6月7日(周四)申报进境,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最迟于()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发生滞报。
A6月20日B.6月21日C∙6月22日D6月23日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收货人应该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6月7日加上14天,最迟的申报期限是6月21日。
[单选题]6.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B.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C.报关企业接受具有自理报关权的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代理其报关D.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规定,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下列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179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塑料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本标准所称废塑料是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夹杂物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控制标准与要求4.1进口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塑料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废塑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 µGy/h;c)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 Bq/cm2,β不超过0.4 Bq/cm2;d)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6号
为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到货检验检疫,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海关总署决定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等1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2018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SN/T1791.3-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SN/T1791.3-2006
2018-12-292018-12-29
3
SN/T1791.4-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废钢铁
2018-12-29
2018-12-29
5
SN/T1791.6-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SN/T1791.6-2006
2018-12-29
7
SN/T1791.8-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
SN/T1791.8-2006
2018-12-29
2018-12-29
8
2018-12-292018-12-29
10
SN/T1791.11-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SN/T1791.11-2006
2018-12-292018-12-29。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介绍(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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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进境货物 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 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 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 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 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装运出境 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 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 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 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 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提醒注意:入境/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 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 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该项目为原报检项目的“入境/离境口岸”,录入要求无变化。
•
(四)进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目的地代码”和“目 的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行政 区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需同时在“境内货源地代码” 和“产地代码”两个栏目录入相应的国内地区和县级 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例如:某批货物的境内目的地是广州市花都区时操作 如下: 1. 在“境内目的地”栏选择“44019-广州其他”,或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录入“44019”,栏 目自动生成“44019-广州其他”。 2. 在“目的地”栏选择“440100-广东省广州市”, 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录入 “440114”,栏目自动生成“广州市花都区”。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境内目的/境内货源地”和原报 检项目的“目的地/产地”,现合并为“境内目的/境 内货源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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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8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