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自卫枪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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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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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平安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

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他人代为
保管,严禁携枪酗酒和随意摆弄枪支。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养规定使用枪支,严禁用配发的枪支打猎;严
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交通要道以及其他不准鸣枪的地方鸣枪严格
将枪支交给他人使用。

4、对配发的枪支要经常擦拭保养防止损坏锈蚀,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

5、因私离岗位3天以上者,应将枪支交局治安队,严禁带枪支休假探亲以及
其他非警务活动,严禁借用枪支、出租枪支。

〔六〕配枪人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收回配枪交局内处理
〔七〕严格遵守枪支管理和使用领存制度,确保警务用枪平安。

注:文章转自枪柜生产厂家。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一、枪支弹药的管理1.枪支和弹药仅限于合法的政府机关、军队、警察部队和授权的安全保卫部门使用。

2.枪支和弹药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不得私自秘密进行。

3.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措施,避免被非法获取或盗窃。

二、枪支弹药的使用1.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合法的任务范围和需要。

不能滥用枪支和弹药,妄自使用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备、审批、备案等,必须由经过训练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3.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制等。

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避免误伤和意外发生。

三、枪支弹药的监管和检查1.枪支和弹药的监管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真实、规范,必须定期提交和报告给上级,以确保信息畅通和掌握使用情况。

3.枪支和弹药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对存量和流向进行核查和比对,以确保枪支和弹药数量和使用情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枪支弹药的处置和回收1.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撤销执照、销毁枪支和弹药等,以确保不再被非法使用和流通。

2.枪支和弹药的回收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要有合理的奖励和补偿机制,鼓励民众主动上缴和举报非法持有和使用的枪支和弹药。

回收后的枪支和弹药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再次流入非法渠道。

以上所述的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枪支和弹药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减少非法行为和危害。

这是一个综合性和长期性的任务,需要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与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枪支和弹药的流通,防止非法枪支的使用和滥用,确保合法枪支的使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枪支和弹药登记制度。

对所有拥有枪支和弹药的公民和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其基本信息、持有数量和类型等内容,并在每次购买或出售枪支和弹药时进行更新。

这样做可以确保枪支和弹药的流通透明,监管更加严密。

其次,设立严格的枪支和弹药许可制度。

对于普通公民申请持有枪支和弹药,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筛选,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共安全需要。

只有合法并有需要的公民才能获得许可,而且在获得许可后需要定期续订,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次,加强枪支和弹药销售渠道的监管和管理。

对销售枪支和弹药的商户必须进行许可和监督,必须确保商户的合法经营和销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其销售记录进行核查和审计。

同时,对互联网销售也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非法枪支和弹药的购买和销售。

此外,加强对持枪人员的管理和训练。

对于持有枪支的公民,必须接受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枪支使用培训,确保其了解枪支的危险性和合理使用方法,不滥用权利。

同时,要加强对持枪人员的身份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持枪人员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此外,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重点区域的枪支和弹药的管理。

对一些特定的公共场所,如学校、商场、机场等,可以禁止携带枪支和弹药,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秩序。

对一些重点区域,如军事设施、政府机构等,要加强对枪支和弹药的保护和监控,确保其不被非法分子利用。

最后,要加强对枪支和弹药的监测和追踪。

建立健全的枪支和弹药调查和追踪机制,对失窃、流失、损毁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追踪,防止非法枪支的流入和使用。

综上所述,枪支和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对枪支和弹药的流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规范整理】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2019.7)

【规范整理】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2019.7)

【规范整理】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2019.7)展开全文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规定汇总1.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 〔89〕公(治)字90号,1989/11/62.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4号,1989/11/7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公通字〔1996〕38号,1996/7/54.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1号,1997/1/225.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公通字〔1997〕12号,1997/2/266.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公治〔1998〕868号,1998/9/247.关于民用机场购置驱鸟枪支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治〔1998〕869号,1998/9/248.关于重新制定民用枪支编号规则的通知,公治〔1999〕1180号,1999/9/279.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0〕1号,2000/1/310.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及加强气枪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00〕13号,2000/1/1111.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枪支弹药和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公治〔2002〕41号,2002/4/1712.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2002/6/71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2〕52号,2002/10/1514.关于取消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的通知,公传发〔2005〕346号,2005/2/2315.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2008/2/1916.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公通字〔2008〕24号,2008/5/1917.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2008/11/1818.关于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称谓的通知,公治〔2009〕288号,2009/7/619.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2010/12/720.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2014/3/621.关于重新确定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代码的通知,公治〔2016〕127号,2016/2/23作者: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1 关于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促进人
民的和平,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出台了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人拥有、购买、使用枪支,除非他们出于正
当用途而根据法律获得有效的批准证书或持有许可证。

同时不允许未
经批准而购买枪支组件或枪支子弹,对于寻衅滋事的枪支犯罪行为,
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此外,就法律规定,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应当定期交给公安机关,
以鉴定、检验、保存,公安机关完成上述的手续后,再按规定期限和
用途、批准返还。

国家特别强调,应当做好枪支的监管。

否则将依
照法律规定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枪支管理法还规定任何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除非具有正当用途且有必要携带,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的《枪支管理条例》在各地实施,并不
断完善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法,对保障党和人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应
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坚持枪支管理法,遵守规定,严格控制枪支
的拥有、购买、使用,以期维护国家的安全、华美的法治秩序!。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范本(2篇)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范本(2篇)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范本一、导言枪支管理是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和监督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以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枪支滥用和非法传播。

二、法律和法规依据枪支管理制度的制定参照以下法律和法规进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了枪支的种类、使用条件、申请程序、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使用枪支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滥用枪支和利用枪支进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机构设置与职责1.枪支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枪支的申请、登记、核发和销售,以及对枪支合法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控。

2.警务机构:协助枪支管理部门进行枪支的日常巡查、抽查,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置。

3.社区组织:协助枪支管理部门宣传枪支安全知识,加强对居民的枪支管理教育,促进社区治安水平的提升。

四、枪支登记与核发1.枪支持有资格申请人向枪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

2.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用途和详细的使用计划,并附上相应的申请材料。

3.枪支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4.符合申请条件的枪支,枪支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记录,并核发相应的证件。

五、枪支使用与处置1.持枪人员在使用枪支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枪支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持枪证。

2.持枪人员在使用枪支时,应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和计划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装和乱发枪。

3.枪支管理部门定期对持枪人员进行抽查和外部监督,确保枪支的合法使用。

4.枪支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枪支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枪支的正常运行状态。

5.对于失效的枪支或不再需要的枪支,枪支持有人员应及时向枪支管理部门申请并报废。

六、监督与处罚1.枪支管理部门对枪支的申请、核发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枪支保管制度

枪支保管制度

枪支保管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对枪支的制造、销售、持有、使用等方面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枪支的非法流通、减少枪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枪支保管制度:
1.枪支登记制度:实行枪支登记制度可以监测枪支的来源和去向,了解枪支数量和持有者
的身份信息,避免枪支被非法使用。

大多数国家都有枪支登记制度,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

2.枪支许可证制度:实行枪支许可证制度可以限制持有枪支的人群,确保他们具备合法的
资格和背景,并对他们进行背景调查、心理评估等措施。

例如欧洲国家就普遍采用了枪支许可证制度。

3.枪支弹药数量限制:限制枪支弹药数量可以减少枪支的杀伤力,降低枪击案件的威胁和
伤害。

例如美国有一些州规定了每人每月购买枪支弹药的数量上限。

4.枪支收购回收制度:实行枪支收购回收制度可以通过政府或社会组织对枪支进行回收,
避免非法枪支的流通和使用。

例如澳大利亚成功实施了一项大规模枪支回收计划,并在此后减少了枪击案件的数量。

总的来说,枪支保管制度是确保枪支合法使用、防止暴力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枪支保管制度,并加强管理和执行力度,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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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现役军人自卫枪枝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现役军人自卫枪枝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自卫枪枝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自卫枪枝 (含弹药) 如左:
一甲类:各式手枪均属之。

二乙类:凡具有自卫性能之各式猎枪、空气枪、鱼枪、练习枪均属之;但各式步枪改造之猎枪,不得列为狩猎枪枝。

现役军人 (以下简称军人) 自卫枪枝每人以甲、乙类各一枝为限,每户不得超过甲、乙类各二枝;甲类各式手枪每枪附子弹五十发。

第 3 条
军人持有自卫枪枝者,由服务单位负责枪籍管理,各级政战 (保防) 部门负责枪枝持有人审查,合格后函请查验机关覆查及登记,并发给枪枝执照(以下简称枪照) 。

前项查验机关为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第 4 条
军人自备之自卫枪枝持有标准如左:
一现役上将具有使用自卫枪枝能力者,得持有甲类枪枝。

二现役志愿役军官,精神正常,无不良纪录者,得持有乙类枪枝。

义务役军人及自愿役士官 (兵) 服现役期间不准持有自卫枪枝。

但义务役军人在服现役前依法持有,并经向警察机关登记有案者,仍准其继续持有。

军人退伍、除役、外职停役,其持有之自卫枪枝,应依自卫枪枝管理条例办理换照。

第 5 条
军人自卫枪枝管理单位如左:
一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及所属旅级以上之单位。

二国防部海军总司令部及所属舰队以上之单位。

三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及所属联队以上之单位。

四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及所属署以上之单位。

五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及所属各县 (市) 后备司令部以上单位。

六国防部宪兵司令部及所属指挥部以上单位。

七本部直属单位。

前项管理单位包括其直属部队、幕僚单位及机关学校。

第 6 条
军人自卫枪枝申请枪照作业规定如左:
一军人自卫枪枝申请枪照,应具备申请表一份,由枪枝持有人备同阶或高阶之现役军官二人之保证及最近脱帽二寸半身照片两张,交由隶属单位审查核转;枪枝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应分类造册两份,附枪枝照片 (正、反面) 及上开各附件汇送查验机关请核发枪照。

二查验机关于收到申请枪照案件时,应慎密审查,凡不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应不予发给枪照,该枪枝弹药并由查验机关通知枪枝管理单位移请警察机关依法没入或收购。

至经审查合格者,发给枪枝执照,并函请枪枝管理单位依指定之时间、地点将枪枝弹药集中后派员查验之;如系少数枪枝,由申请单位迳送查验机关查验之。

第 7 条
查验机关应将审查合格之自卫枪枝序号纳入电脑实施资讯管理,并于每次序号异动时,即列印最新报表乙份,呈报国防部备查。

第 8 条
军人自卫枪枝枪照换发每二年为一期,每期期满前一个月 (十二月底前)
完成换照,各枪枝管理单位应于十月一日前,按甲、乙类分别造具请换枪照清册 (如附件) 两份、换照人脱帽二寸半身照片两张,连同原有枪照送请查验机关汇办。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6216 页)
第 9 条
军人自卫枪枝持有人,因人事异动,其自卫枪枝依左列各款之规定办理:
一自卫枪枝持有人调职、受训时,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即将该员之枪枝,造具移请接管清册,函请其新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接管,并以副本送查验机关备查。

二自卫枪枝持有人调赴国外任军职或受训时,其枪枝由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代为保管。

三自卫枪枝持有人退伍、除役、外职停役等脱离军职时,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即将该员之枪枝,造具移请接管清册,函请其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警察机关接管,并通知其本人在接到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向警察机关换领民照。

军人自卫枪枝枪照,自该员脱离军职之日起一个月后无效,并由警察机关收缴,转送查验机关销毁。

第 10 条
军人自卫枪枝持有人死亡,其遗留之自卫枪枝由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通知其家属,将是项枪枝向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警察机关依自卫枪枝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警察机关应将办理情形通知查验机关,俾其办理枪照注销事宜。

第 11 条
军人自卫枪枝持有人逃亡、失踪,其遗留之自卫枪枝、弹药及枪照,由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收管,并向查验机关报备。

第 12 条
军人自卫枪枝持有人因案羁押或留置,其自卫枪枝由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代为保管后,依左列情形办理:
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应在一个月内送警察机关给价收购,并函查验机关注销登记。

二经谕知无罪、免刑、免诉、拘役、罚金之判决或不起诉处分确定者,应予发还之。

第 13 条
军人自卫枪枝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宪兵及警察机关报案,另于三日内检具报案证明及登报声明,呈报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转请查验机关办理。

如仅枪照遗失,应即登报声明作废,并检具刊登声
第 14 条
军人自卫枪枝之弹药如有增加或损耗应于三日内叙明弹药来源或损耗原委,连同弹药或弹壳呈报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转请查验机关办理。

第 15 条
军人自卫枪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依各该款之规定办理,其涉及刑责者,并由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移送管辖之军、司法机关追诉之:
一军人自卫枪枝遗失,未按规定报案及未报请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核办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过以上之处分。

二枪照遗失,未立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申戒以上之处分。

三弹药增加或损耗,未经呈请查核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过以上之处分,其增加之弹药应没入之。

四将枪枝私自转卖或赠与他人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大过以上之处分,其持有之该枪枝、弹药,送请警察机关没入之,并函查验机关注销登记。

五将枪枝借予他人使用,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大过以上之处分。

六无故拒绝或逃避检查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过以上之处分。

七枪照逾有效期一个月未按规定呈请换发枪照,而无特殊原因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申诫以上之处分,并即补办换照手续。

如持有人已无意继续保有,则该自卫枪枝准予收购。

八枪照应随枪枝移动,不得异处,违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申诫以上之处分。

九涂改枪照、变更枪枝程式号码及弹药数量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记过以上之处分,并追查枪枝弹药来源。

一○以公枪混领自卫枪照者,依法处罚。

违反前项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规定之一情节重大者,其枪枝弹药应予没入。

第 16 条
军人自卫枪枝保证人发觉枪枝持有人利用枪枝,有危害治安之虞时,应随时报告宪警机关处分。

如明知而不报告者,由枪枝管理单位核予申诫以上之处分。

军人自卫枪枝代管规定如左:
一申请代管:枪枝持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代为保管:
(一) 公出离队时。

(二) 受训离队时。

(三) 就医无法兼顾时。

(四) 无妥善处所保管时。

二指令代管:枪枝管理单位,认枪枝持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即实施代管:
(一) 精神失常者。

(二) 性情粗暴者。

(三) 素行不良者。

(四) 保管欠妥者,有危害社会治安之虞者。

三临时代管:遇国家重大庆典时,友邦元首访问或特别警卫需要或其他为确保治安必要时,枪枝管理单位得主动或依查验机关之通知予以临时代管。

枪枝管理单位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予以代管时,应以书面通知持有人,并于持有人未依通知期限将枪枝送管时,得给价收购,并函查验机关注销其枪枝执照。

枪枝管理单位依第一项各款予以代管时,应发给代管收据,代管原因消灭后,凭据发还。

第 18 条
军人自卫枪枝征借规定如左:
一以国防部命令定之。

二征借时机:国军作战需要时。

三征借时,由枪枝管理单位收集后,送缴最近之陆军地区联合保修厂接收保管,并按枪枝代管规定发给收据。

四陆军地区联合保修厂于枪枝接收两周内,循行政系统呈报国防部核备,并妥为保管,依命令
第 19 条
军人自卫枪枝管理单位代管之枪枝弹药,遇有持有人调职、受训时,其枪枝即送新隶属之枪枝管理单位代管,如持有人退伍、除役或外职停役脱离军职时,其枪枝即送持有人户籍地直辖市、县(市) 政府警察机关依自卫枪枝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 20 条
军人自卫枪枝由各枪枝管理单位每年实施总检查一次,必要时得实施副时检查;总检查之要点为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各款,临时检查得依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情况实施之,并将总检查及临时检查实施情形呈报国防部核备,且副知查验机关备查。

第 21 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类自卫枪枝及弹药,依照本办法规定应护没入或收购者,由枪枝管理单位送请持有人户籍地之市、县 (市) 警察机关依自卫枪枝管理条例办理。

第 2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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