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目的是确保财务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中,涵盖了工作交接的前提条件、内容及步骤、责任分工以及交接后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一、前提条件1.确保交接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能力和知识储备,能够顺利完成交接工作。
2.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二、内容及步骤1.确定交接时间交接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交接人员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
2.制定交接计划交接人员应编制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所需材料和文件、交接对象及交接的时间节点。
3.交接资料准备交接人员应将需要交接的文件、报表、账册等相关资料整理清楚,并标注好交接顺序、重点事项和注意事项。
4.交接过程(1)双方共同参与交接人员和接手人员应共同参与交接过程,并在互相配合的情况下完成交接工作。
(2)逐项详细说明交接人员应对每个工作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工作的背景、具体步骤、注意事项等。
接手人员需做好记录。
(3)问题解答和复核接手人员在交接过程中遇到问题,交接人员应耐心解答,并进行复核,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5.交接后的处理完成交接后,交接人员和接手人员应共同进行工作审核,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正确性。
三、责任分工1.交接人员责任(1)编制交接计划,并按计划按时完成交接工作。
(2)清晰明确地说明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协助接手人员熟悉和掌握工作内容。
2.接手人员责任(1)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2)在交接过程中仔细记录,并就不明白的问题向交接人员及时提问。
(3)在接手工作后,持续进行巩固和提升,确保工作延续和提高。
四、交接后的监督与评估1.部门主管应对交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接手人员应定期向部门主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从而能够及时纠正和改进。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三、职责1、移交人责任:(1)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2)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1)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2)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3)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1)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2)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四、工作内容及流程1、工作交接要求(1)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等情况,必须办理工作交接。
(2)移交工作应当在交接人员的指导下,由接收人员继续完成。
(3)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交接准备工作(1)移交人应当在交接前,将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资产、文档资料等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
(2)移交人应当在交接前,将未了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
(3)接收人应当在交接前,了解和熟悉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流程和相关规定。
3、交接手续(1)移交人应当向接收人说明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资产、文档资料等,并指导接收人进行核对。
(2)监交人应当对交接过程进行审核,并在交接完成后签字确认。
(3)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机密资料存档一份。
五、交接后的责任1、交接完成后,移交人对其原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再承担责任。
2、接收人对交接后的相关工作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工作交接制度1. 背景财务工作交接是组织内部的一项重要流程,它确保财务职责的平稳过渡,避免信息丢失和工作中断。
本文档旨在建立财务工作交接的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操作流程,以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目的财务工作交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财务职责的无缝过渡,最小化信息丢失和工作中断的风险。
通过规范化的交接流程,可以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使新的财务人员能够快速适应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交接程序3.1 交接前准备在进行财务工作交接之前,提供方和接收方应准备以下文件和资料:- 详细的财务工作流程和职责描述;- 财务工作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报表;- 财务系统的登录和操作权限;- 交接人员的联系信息。
3.2 交接内容财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财务工作的具体职责和范围介绍;- 财务制度和政策的说明;- 已有财务工作的进展和问题汇报;- 与财务工作相关的系统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交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注意事项。
3.3 交接方式财务工作交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面对面的交流会议;- 书面的交接文件;- 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的交流;- 线上文档和知识库的分享。
4. 交接责任4.1 提供方责任提供方的责任是确保交接内容的详尽和准确。
提供方应主动提供相关的文件、记录和报表,并详细说明财务工作的具体职责和范围。
,提供方还应解答接收方对财务工作的疑问,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2 接收方责任接收方的责任是全面理解和接纳提供方的交接内容,并积极提出问题和反馈意见。
接收方应尽快熟悉财务工作的流程和相关系统,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有问题或困难,接收方应及时寻求提供方的帮助和指导。
5. 交接确认5.1 提供方确认当财务工作内容交接完成后,提供方应确保接收方已充分理解和掌握交接的内容。
提供方可以要求接收方签署交接确认文件或发送确认邮件,以确认交接的顺利完成。
5.2 接收方确认接收方在接收到财务工作交接后,应认真研读和学习交接的内容,并将学习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提供方。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制度财务工作交接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的财务流程混乱和错误发生,特制定本财务工作交接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财务工作的移交流程,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过渡和落实。
二、适用范围本财务工作交接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主管、财务经理以及其他财务工作相关岗位人员。
三、交接程序1. 准备交接材料交接双方应提前准备交接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财务主管或财务经理的工作手册、文件夹等财务系统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公司相关财务文件和报表交接事项清单,明确需要交接的具体内容2. 进行知识传递交接双方进行知识传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财务系统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财务报表的和分析方法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方法和流程3. 共同办公一段时间为了保证新接手人员能够熟悉工作环境和流程,交接双方在交接的一段时间内应共同办公,新接手人员应观摩和参与实际操作。
4. 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填写《财务工作交接记录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时间、内容等。
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归档。
5. 反馈和审查在交接完成后一段时间,对交接效果进行反馈和审查。
交接双方可以通过会议、讨论等方式,就交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和改进,不断提升交接的质量和效率。
四、责任与义务1. 交接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接材料和信息积极配合新接手人员的培训和熟悉工作环境对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进行解答和指导完成交接记录表的填写和归档2. 新接手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认真学习和掌握交接材料和信息提出问题并及时与交接人员沟通尊重交接人员的经验和建议,并进行和改进认真填写和归档交接记录表五、附则本财务工作交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对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财务工作交接制度,敬请遵守!。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财会工作在经营活动中核算、服务和监督功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各类财会资料的保管和存档,提高财会人员责任意识,加强财会管理,现根据公司《财会人员集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任人。
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未经许可或同意离开本工作岗位。
第三条一般财会人员按本人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工作内容重要程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财会人员工作交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对已受理的、但尚未完成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由原经办人将各会计事项完成或与接交人衔接交待好处理事项的各方面相关内容。
财会交接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交接人员第七条财会工作交接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
具体指:(一)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财会人员;(二)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财会人员工作的继任财会人员;(三)监交人是监督财会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负责人员.第八条工作交接监交:(一)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监交;(二)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负责人与公司财务部门派专人共同监交;(三)其他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其直接上级领导为监交人。
第三章交接程序第九条交接人根据本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完整地整理其全部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并编写移交报告。
第十条交接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延续的, 在交接工作的前期,日常财会工作以交接人为主,接交人为辅;在交接工作的后期,日常财会工作以接交人为主,交接人为辅。
第十一条接交人应认真阅读交接人提供的交接报告内容,并在交接人的指导下,逐项熟悉工作程序和内容.交接人负责协助接交人尽快全面了解和接手工作,对于接交人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交接人必须予以认真解答和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接交人在对财会工作进行全面了解之后,应独立操作一段时期,如交接人还继续在本部门工作的,接交人就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交接人沟通,以保证在交接工作结束之后,接交人能够独立进行全面工作。
财务部交接制度范文

财务部交接制度范文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1交接双方确定交接时间和地点,并进行交接相关信息的沟通。
1.2由交接方负责准备相关的财务文件、账簿、报表及其他金融信息。
1.3由接收方负责准备接收财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系统权限。
二、交接过程
2.1交接双方共同核实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财务资产的情况,并制
作清单。
2.2交接双方共同核对公司的财务文件、账簿和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3交接双方共同核实公司未完成的财务事项,并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2.4交接双方共同制定下一任财务主管的工作要点和事项。
三、交接后的工作
3.1接收方及时更新和维护财务文件、账簿和报表,并保证其准确性。
3.2接收方及时与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财务工作中的
问题。
3.3接收方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4接收方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财务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四、交接制度的执行
4.1企业要明确财务部交接制度的执行人员和责任人。
4.2交接制度的执行人员要按照交接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并做好相关记录。
4.3企业要定期进行财务部交接制度的自查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制度。
以上是一份财务部交接制度的基本内容,企业在实施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部交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交接不顺畅而产生的问题和风险。
公司财务人员轮岗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人员轮岗管理制度一、轮岗原则:部门主要岗位因需要调整,如出纳、会计调整及财务部内人员因公司需要调动或离职、工作岗位轮换的,部门内部根据总体需要安排调岗。
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岗位轮换,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未按规定时间交接完毕的,工资执行原岗和接交岗二者较低者。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对交接人未了结的财务事项应继续办理。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将以下财务工作处理完毕: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业务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完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往来数据、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或财务部长委托主管人员监交。
主管人员交接必须由财务部长监交。
财务负责人交接手续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短缺资料由移交人员负责。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必须在7天之内核查清楚,若核查不清,短缺损失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全部未达账项列明,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总账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各种往来账簿余额必须和客户核对清算,要有与客户签订的对账单或相关人员确认手续。
4、移交人员的财务印章、票据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业务高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交接。
三、交接的前期准备工作1. 交接人员的确定与培训交接人员应在实际操作中具备一定的管理与实践经验。
对于初次进入财务部门工作且未经培训的新员工,应由前任工作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培训,并提供详细的工作笔记、流程图等材料。
2. 熟悉业务知识交接人员应完全熟悉其负责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各项情况,并与前任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更多的细节和事项。
3. 查缺补漏在交接前,应认真检查前任工作人员未相应处理的账务、合同、费用报销单、财务文件、资产等情况,在交接中的空白或短缺处及时收集资料或办理有关手续,并做好相应记账、登账、备案等流程工作。
四、交接的工作流程1. 报告交接工作交接人员应在适当的时间,向下一位负责年度财务工作的工作人员报告其准备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与实际情况等,并简要介绍其工作范围、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
2. 具体交接工作(1) 交接资料;提供清晰规范、真实有效的“正本”及“副本”凭证。
(2) 交接账户所有账户应经过全面审查、确保其状态、余额及流水等明细情况,特别注意对现金账户和重要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掌管,。
交接前应将所有账户情况详细记录,并将密码及其他管理密码交由上级保管,确保账户安全。
(3) 交接策划考虑前一财年的经验、情况及从中得出的教训,将策划及制订交接任务及工作计划。
(4) 交接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交接工作的具体内容1. 营销管理及拓展了解、掌握市场需求与公司产品、服务、价格等情况,提出符合公司实际并能够达到市场要求的合理目标。
2. 资产清查及管理对公司财务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管理、排查可能涉及的问题或隐患。
3. 财务审计参与和负责整个财务审计的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审计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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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为规范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财务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各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所有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负责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
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三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交接完成后,交接人、接管人、监交人三方必须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交接前的准备、移交、监交、移交后事项处理四个阶段。
第二章交接前的准备
第五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部门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第六条接管人员必须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才能与移交人员办理交接。
第七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对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的印章。
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章移交
第八条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副部长的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银行资料,包括贷款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8.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公司财务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办公室钥匙。
2.经管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主办会计、综合会计的工作移交:
1.办公室钥匙或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2.经管的公司及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
如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公司纳税申报资料。
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公司银行资料。
5.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出纳的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4.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司开户资料,包括公司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公司开户许可证等。
第十三条项目财务负责人和项目会计的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经管的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材料账要与库管的材料明细账核对
相符。
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
如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项目的债权、债务(包括潜在债务)情况如在报表中没有反映的,应予以单独说明并移交。
6.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等)联系资料和其他资料。
7.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8.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9.其他项目财务资料,如业主资料、项目财务分析、历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
10.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出纳的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4.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项目开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等。
第十五条临时离职的工作交接:
1.财务人员因病、休假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临时离岗,需要将工作交接的,应将工作交由互不相容岗位的人员,具体由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指定接替人员,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项目财务人员不得将其保管的财务印鉴交由本项目保管其他财务印鉴的财务人员管理。
3.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将其保管的财务印鉴交由公司出纳保管。
第四章专人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为了明确责任,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1.项目会计、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项目财务负责人监交。
2.项目经理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部分管项目的副部长或财务主管监交。
3.公司出纳、会计、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或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监交。
4.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副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
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管理部部门存档一份。
如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交接,移交清册还应多填制一份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工作并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交接人与接管人应并行一段时间才能予以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以便接管人能尽快熟悉岗位工作。
1.项目财务负责人交接后,交接人应与接管人至少应并行20天时间。
2.项目出纳交接后,至少应并行1周时间。
3.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副部长、财务主管、主办会计、综合会计及出纳交接后,至少应并行1周时间。
4.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并行时间的,必须经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移交结束后,对于接管人员的相关问题,移交人员有义务予以解答,该义务并不因移交工作的结束而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自颁布之日起,本制度所涉及的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