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衢财企〔2023〕2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23〕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8日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强化衢州市创业创新氛围,打造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高地,赋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立足我市发展实际,设立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
为加强和规范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快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种子基金是指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扶持本土人才、科技型初创团队和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创业创新企业,支持科技成果、人才项目就地转化,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创新竞赛中的优秀项目孵化,支持企业小试、中试项目,择优引培创业创新主体,引导早期孵化型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
天使基金是指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本地中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同时吸引和培育一批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来衢发展壮大,推动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
(二)投资方向根据衢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围绕全市标志性产业链相关的“南孔精英”各类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开展投资布局,通过“投早”“投小”“投科技”“投人才”,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注入资金支持,助推科研项目就地转化,科技团队就地创办企业,培养创业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推动人才引导新兴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滁州市天使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育、孵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根据《安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皖金〔2015〕116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2015〕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统一设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共同投资成立。
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自身投资收益。
第三条市天使投资基金投向各县市区辖内项目原则上以其实际出资金额为限,单独核算。
各县市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增资。
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项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为基金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市城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设立基金公司。
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由基金公司选聘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批准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二)其他决策事项。
第七条基金办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二)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三)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制订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基金公司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签署选聘协议并对其开展运营监督检查,出具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会计报表;(二)对基金管理公司下达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计划;(三)拟定投资协议,通过基金办提交管委会审定;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受托代持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受托办理基金退出手续。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 、《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
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基本原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等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全文成高管办〔2012〕14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相关部门:《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已经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方法为助推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运营宗旨。
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高新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并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助推创业企业成长。
第二条资金来源。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天使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条资金使用。
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方式:委托成都高投创业投资(以下简称高投创业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天使投资基金8000万元人民币,由高投创业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及运营,并代持相应股权。
高投创业公司三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用于滚动投资。
(二)高投创业公司每年初从天使投资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
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为委托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总额的3%。
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后管理、股权退出等投资成本以及管理机构部份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五条支持对象。
由经贸发展局牵头、成都高投盈创动力投资发展(以下简称高投盈创公司)配合建立创新创业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天府之星”计划(以下简称天府之星),并统一纳入高新区企业培育服务工作体系。
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成都高新区“天府之星”中的优秀企业(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且应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机械制造、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青科字[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17号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创新创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11月5日青岛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和《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文件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山东省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企[2015]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5]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以国有资本为主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
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天使投资组合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青岛市科技孵化器及各类科技园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投资基金,是指引导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企业。
引导资金资金来源为青岛市财政科技资金出资、回收的引导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9.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建立科技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为加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设立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
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三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第五条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鼓励各区(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引导性参股第八条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力度,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财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年度统筹安排。
第三条引导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二)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引导基金参股在天津市注册设立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天津市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获得科技型企业认定资格;(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腹有诗书气自华(三)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四)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和较高的行业理解力。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直接投资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并代持相应的股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闵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5〕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1月2日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委、区政府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发展部署,推进闵行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四新”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闵行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的方向有两个,一是支持符合闵行产业导向、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以及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主要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
以“基地+基金+联盟”的模式,重点向区内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和莘庄工业区等闵行“3+1”重点园区以及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倾斜。
二是聚焦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初创期和发展前期市场缺位,助力企业成长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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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市场,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的工作意见》(淮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XX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在我市注册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项基金。
是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XX市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三)职工人数300人以下,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
(四)年销售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条引导基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扶持专项资金及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愿意在我市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原则上要在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办理市级以上备案手续。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负责设立引导基金、阶段性参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职能处
室负责人和创新中心有关人员担任,并委托创新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合作方及合作协议;
(二)审议参股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引导基金退出方案;
(四)决定引导基金的筹措渠道及规模。
第七条创新中心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招引专业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或投资人,对其相关资质和投资业绩等实证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管理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
(三)执行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履行阶段参股投资及退出行为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基金运行的跟踪监管工作;
(五)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参股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及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探索研究适合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的有效方法,联合相关机构培训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专业人才。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由创新中心先行洽谈,相关合作协议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报管理
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在基金参股委托管理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原则上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初规模的2%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如有变更,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创新中心在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门账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基金参股
第十一条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愿意参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而发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并在退出时让出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
优先支持在我市设立的专注于投资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或常驻办事机构;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首期注册到账资本在1500万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
总出资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达60%以上;
(四)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至少有2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九)承诺参股后一年内对我市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我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市内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市内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募集计划书;
(二)基金募集进展介绍;
(三)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四)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五)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由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机构的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第十二条第九款约定的,应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提请管理委员会批准,要求其第一大股东在六个月内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股份,认购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形成的股权,经参与该基金的符合合伙人协议要求的合伙人同意,可适时退出,用于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或设立基金)。
第十七条阶段参股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退出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一)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基金)在成立一年内未按规定向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二)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有超过半数股东要求受让引导基金股权;
(三)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依《合伙协议》应予退出;
(四)《合作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条件。
第十九条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三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的股权,如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的,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评估值为依据,按照让利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退出价格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
资机构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创业投资机构的股权。
如管理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即按决定办理。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相关重点工作应及时报告综合派驻纪检组并接受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督促创新中心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后的跟踪管理,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创新中心原则上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
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创业投资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创新中心每半年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