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1】答辩状答辩人:李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2008年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08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录制的李二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二),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对于原告提起的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概述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原告声称其享有对被告遗产的继承权,要求分割被告的财产。
然而,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以下是我们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的答辩:二、继承纠纷背景1. 被告去世时的遗嘱被告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该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以及相应的继承人。
原告并未被列为继承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继承。
2. 法定继承权的排除根据适用的继承法规定,被告在遗嘱中遵守了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未虚耗继承财产,并向合法继承人留下合理的继承份额。
三、原告主张的反驳1. 无效证据的使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存在虚假和伪造的情况。
例如,原告提供的遗嘱副本经过交叉检验后显示并非原件,无法证明被告授予原告继承财产的真实性。
2. 不当主张的提出原告对于继承财产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应当通过婚姻、法定继承和遗嘱才能确立。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的继承地位。
四、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合法的继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 被告财产的所有权被告合法继承人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2. 继承份额的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有权保障其继承份额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任何无权的索赔都应被拒绝。
五、请求在此,我们请求法庭: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被告财产的继承权,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我们请求法庭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并保障其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和合理继承份额。
六、结束语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告在继承纠纷中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被告遵守法律进行了财产规划,并合法确定了继承人。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

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继承纠纷答辩状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继承纠纷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1】答辩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X号楼XX号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XX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XX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1997年及1999年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 号楼X号房屋两套。
2003年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 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3,陈S、陈D分别将现金存款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对以上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的互相赠与,虽名为赠与,实为互相交换以便于析产。
以上赠与协议中,因对房屋继承份额的赠与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如S或D提出撤销,则答辩人也将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所涉及的继承份额仍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对存款部分的赠与则因存款部分实际由答辩人掌管和使用,赠与协议签字后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遗产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在本案中被原告方提起诉讼,对于原告方所提出的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我作为被告方,特此向法庭提交本答辩状,以阐明我个人的立场和相关的事实,以期得到公正的审判。
一、关于财产分配问题原告方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财产分配问题存在严重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事实上,根据逝者生前所立遗嘱,财产分配以及个人意愿已经明确规定。
我作为被告方,遵循逝者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不存在任何问题。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不仅要求整个财产的一半分配给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还要求将逝者生前所捐赠的财产一并纳入分配范围。
然而,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逝者在生前对所捐赠的财产已经做出了放弃权利的声明,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二、关于合法继承权问题原告方声称自己是逝者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获得全部财产的分配权。
然而,这一主张在事实上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法律规定,逝者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而根据调查所得,逝者有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存在,原告方并非逝者唯一的继承人,因此,其对全部财产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三、关于遗嘱真实性问题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原告方在诉状中对逝者的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然而,我作为被告方,在此声明逝者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已经遵循其意愿进行财产分配。
同时,我也将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总之,我作为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提出明确的答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论据来支持我的立场。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且判决一项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的判决。
再次对法庭的审判工作表示感谢!被告:XXX。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导语: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继承答辩状【例一】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
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
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
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
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

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xxx年十月二日房产继承案件答辩状【2】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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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答辩状
财产继承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x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xxxx年和xxx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xxxx年5月7日至x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xxxx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xxxx年6月19日
财产继承答辩状2
答辩人(一审原告):张xx(基本情况省略)。
答辩人与上诉人继承权纠纷一案,已由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状所述不符事实,前后矛盾
1、上诉人和答辩人的父亲是登记结婚,他们向xx区民政局申请的都是丧偶后的结婚登记,不是申请的补办结婚登记。
发给双方的结婚证不是补办结婚的结婚证,而是双方申请同意在xxxx年x月x日结为夫妻的结婚证。
2、承诺是单方的、无效的,却谎称为双方协议。
上诉人所指的承诺,只是上诉人一方的,缺少答辩人之父张xx的。
上诉人把单方承诺理解为双方协议,缺乏依据。
事实上,按承诺书上的日期,现过户的房子当时还系企业的产权。
上诉人出示的承诺有多处作假,上诉人的签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签,签名处有破损,从上诉人三个字的颜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时间所签。
虽承诺是一方的要约邀请,但作假还是要提出来。
3、关于遗嘱的不存在及多处自相矛盾
上诉人在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中证明答辩人之父生前无遗嘱,在一审补充答辩中又认为公证不实,应有遗嘱,但并没有遗嘱提交,也没有公证部门关于有遗嘱的证明,而将自己签名的承诺作为遗嘱,又自辨为是象征性的遗嘱,既然是一种法定有男女性别区分的结婚承诺书,又如何能辩解成不需要区分性别,就能完成的遗嘱。
真是前后左右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是承诺、还是遗嘱、还是协议,总要有与之关联的答辩人之父的签名才有意义。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上诉人在办理公证时,谎称答辩人父亲无子女,上诉人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公证、房产、媒体等部门的信任,于xxxx年x月将答辩人之父名下的房产过户,并准备卖给他人。
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虚假信息并没有错。
对于公证部门审查不实,媒体为利益驱动,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替行假者撑腰打气,做假开道,诋毁答辩人及之父亲的名誉,欺负一个下岗无业,被人收养,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谁的弱女子所造成的伤害,答辩人将依法另行追究责任,讨回公道。
三、一审判决在婚姻效力上的认定符合事实并依据了法律
上诉人主张婚姻效力应溯及至xxxx年x月x日的承诺日,但并无证据。
虽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实,却无结婚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
更无办理婚姻登记存在客观障碍的证据。
相反,上诉人依据的承诺为上诉人一厢情愿,无答辩人父亲的签名。
同时,周边群众及答辩人父亲的单位证明:双方为登记结婚,不是补办结婚登记,只认同xxxx 年x月x日以前为保姆关系。
答辩人至今没有看见上诉人在xxxx年12月29日以前办理暂住父亲家的任何证件。
从派出所查实,上诉人是xxxx年x月x号迁来父亲家的。
上诉人也很清楚,xxxxx月x日登记结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实。
因答辩人之父有严
重的疾病。
四、一审判决在处理财产上的不当与错误应当纠正
答辩人父亲的遗产有:房屋一套间,现金,母亲的个人遗产金項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瓷器两只等。
上述财产都有证据证明。
判决只对房屋、上诉人承认的现金进行了分割,而对其他财产则予以否认。
计算补偿金的方法错误,补偿应是12452.63元。
五、上诉人再次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成立
答辩人之父死后,遗产并未分割,答辩人有继承权和使用权,答辩人发觉上诉人xxxx年x月过户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后。
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从知道权利被侵到主张权利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上诉人主张承诺书上签字和答辩人父亲死亡时间起,计算时效的说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不符合事实,又违法,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