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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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l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 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l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 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 写明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l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 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l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 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 写明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 七章 民事法律行PPT讲解课件

是否撤销自己的行为。一旦撤销, 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因对方的恶意而意思表示不真 实,包括在受对方的欺诈、胁迫等 条件下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形,行为人“表示的 意思”,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因
此,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行为 人得自由选择是否撤消该行为。一 旦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
简例思考: 甲因妻病需钱,求借不得,急 售自有价值50万元名画一幅,苦于 无人购买,颇感悲怆。
事权利义务的公开活动。因此,意 思表示是追求民法上法律效果的公 开活动。
(二)特点 1.意思表示是有意识地对“意 思”的表示。 无意识状态下的表示,不构成
意思表示。如昏迷者的语言。 2.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对自己内
心意思的自由表示,意思和表示之 间是天然对接关系。
意识被他人强制或恶意混乱时 所表示的意思,内心意思被扭曲, “表示的意思”和“内心意思”间
但是,意思表示不等同于法律 行为。
有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就是 法律行为。如自书遗嘱。
如前所讲,有的意思表示加上 其他因素,才能成立法律行为。
用数学公式表示二者的关系: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范 的品格,是“ 相对的法律”
1.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在具体事 务上给自己制定的法律。
法律行为非绝对性法律规范, 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对行为 人有法律约束力。《民通》第57条
份关系。 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有表意行为和
事实行为的区分。
(1)表意行为。 行为人把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 部,按照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发 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表意行为。 财产合同、身份合同、遗嘱等 都是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又有两种: 第一种,意思表示。即按照意 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 主要特点:一是有意思表示; 二是意思表示中须有行为人所欲的 法律效果的内容;三是按照意思表 示发生法律效果。
法理学目录课件

法的现代化的动 力与资源
中国法的 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 概念与特征 •法的现代化的 基本模式
•法的现代化的 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 资源
•中国传统与法的 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 道路选择
法理学目录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本章知识体系
权利与义务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概 念 •权利和义务的特 点和内容 •权利和义务在法 中的地位
•分类标准 •分类形式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 关系
法理学目录
7
第七章 法律关系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理学目录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法律要素概述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法理学目录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第7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旅游法规》PPT课件

4.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 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可处以罚款;
5.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 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2.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 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 文物;
3.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筑物、构筑物的, 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 政管理部门的 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 罚款;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 侵占、买卖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 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 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 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 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所谓文物,是指具有文化、艺术、考古和科学价值或可供人们纪念观赏 的遗存在地上或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它包括: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 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 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七章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1.撤销(第69条) 行政机关对于一个已经作出的违法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地 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1)撤销机关(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不同于通过复议和诉讼的撤销
(2)撤销程序(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撤销事由 可以撤销的事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依 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的事由: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行政许可 ﹡可以或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撤销后的赔偿(补偿) 应当赔偿的: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不予赔偿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1)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一)至(六)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 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 定》)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报批评(如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2.理论上的分类 (1)申诫罚:是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 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 警惕,使其停止违法和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是命令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的金钱或者剥夺 其有关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 动的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一定人 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 和驱逐出境。
(2)撤销程序(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撤销事由 可以撤销的事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依 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的事由: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的行政许可 ﹡可以或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4)撤销后的赔偿(补偿) 应当赔偿的: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不予赔偿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法定种类 (1)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一)至(六)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 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 定》) 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报批评(如劳动法律、行政法规)
2.理论上的分类 (1)申诫罚:是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 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 警惕,使其停止违法和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是命令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的金钱或者剥夺 其有关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 动的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一定人 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 和驱逐出境。
第二讲法律行为课件

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
意思表示的构造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表示行为
(Erklärungshandlung)
行为意思
12 (Handlungswille×)
拘束意思
(Rechtsbindungswille)
效果表达
(Bezeichnung von Rechtsfolgen)
表示意思
(Erklärungswille)
–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 力
» 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 条款的效力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 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 法律行为
»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的形式,当 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区分意义: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
–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 以法律行为相互关系为标准而作 的分类
» 主法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 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 从法律行为,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制度
–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
– 法律行为,泛指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 务的合法行为。
• 特征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 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觉自 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造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表示行为
(Erklärungshandlung)
行为意思
12 (Handlungswille×)
拘束意思
(Rechtsbindungswille)
效果表达
(Bezeichnung von Rechtsfolgen)
表示意思
(Erklärungswille)
–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 力
» 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 条款的效力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 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 法律行为
» 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的形式,当 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区分意义: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
–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 以法律行为相互关系为标准而作 的分类
» 主法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 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 从法律行为,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制度
–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
– 法律行为,泛指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 务的合法行为。
• 特征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 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觉自 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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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思和表示关系的状况 • 1.意思和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真实。 •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 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状况。 •包括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前者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几种; 后者包括错误和误传两种。 • 3.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行为人在外力的影 响下,其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自主的状况。 包括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 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或过程。它是 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由下列三项要素构 成: 1.效果意思。即真意,是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 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2.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将其意思表示予以表达的意 思; 3.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 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此外还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 为及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等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 表示。 (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作的意思表 示。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 式两大类,其中特殊书面形式又包括:1)公 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以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推知。 (四)沉默形式。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 行为。
•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概念 • 1.民事行为 • 最早见于王作堂《民法教程》北大1983年版。 表述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 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里,民事行为是在与 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 • 外国法上没有使用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 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的是我国民法通 则,从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看,民事行为是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 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 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 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 2、事实行为 •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民事行为以 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 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 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 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事实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 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 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件的状态, 它主要解决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 少的事实要素。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一般要件是确认一切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1)当事人; 2)标的; 3)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别类型的法律行为(如要物行为) 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之效力。 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须有特别有效要 件。
三、意思表示
• 3.准法律行为
• 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准法律行为可分为:
•(1)意思通知,如承认的催吿和拒绝、 要约的拒绝等;
•(2)事实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 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等;
•(3)感情表示,如继承中的宽恕表示等。
• 4、民事法律行为 •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 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 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 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章 法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 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后为 德国民法典采用。 法律行为通俗地讲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不包括事 实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 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郑玉波《民法总则》)。 可表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1.意思和表示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3.意思表示不自由
故意的不一致
无意的不一致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误传
真意保留: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 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行为。其效力:原则上为有效; 如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的,行为无效。
• A、民事行为: • 1.民事法律行为; • 2.无效民事行为; •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B、事实行为:
• 1.不当得利行为;2.无因管理行为; • 3.正当防卫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5.侵权行为; • 6.遗失物的拾得行为;7.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 C、准法律行为: • 1.意思通知; • 2.事实通知; • 3.感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