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2020100408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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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系统排查和彻底整治集团公司在建工程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建设施工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领导关于进一步强化在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城建委、安全站和质检站拟于近期开展全市在建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和内容(一)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基坑和不良地质基础施工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情况;桥梁、大跨高墩桥梁等结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情况;高大模板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计划、防护专项方案审批和落实、安全协议签订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消防保卫、脚手架、各类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和使用登记、施工现场民工宿舍安全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季节性防汛排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工程质量桥梁、隧道等结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工程质量施工情况;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及到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情况;监理机构实施旁站监理控制记录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水泥、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原材料,检查井盖座、人行道步砖,桥梁桩基、墩台身、制架(现浇)梁、桥面系及防护工程实体的质量指标检验试验情况。

(三)工程收尾工作强化工期管理,分解细化工期目标,抓好节点、倒排工期,加大人员力量投入,积极主动消化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工期目标,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收尾工作。

二、有关要求(一)成立安全、质量检查工作专班。

由建设单位安全、质量检查工作专班组织,安排监理、施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盖公章后,于2012年3月5日前报送市建委工程处。

(二)做好迎检准备和配合有关工作。

对照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和工程质量相关规范,针对市建委、安全站、质检站的检查内容,请各单位做好相关迎检准备及配合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鲁建质安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3日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整治并行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等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整治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质量行为及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构建检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推进守信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建设,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三、重点任务(一)资质合规方面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建建发[2013]317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建发〔2013〕3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四)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节能、市政道路与桥隧工程、室内环境等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凡在本省(含外省在浙)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2013年12月上旬至2014年3月31日;第二阶段为检查督查阶段,从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符合性1.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情况,省外检测机构备案情况;2.检测机构的现有组织机构、技术力量、设备配备、环境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检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1.市场行为。

重点查处不具备(或超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让或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1)承接工程检测业务后未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登记;(2)实际使用名称、检测项目和参数、检测场地等与资质证书登记事项不一致,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3)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4)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5)未及时上报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法人、技术负责人、场所等变更)情况;(6)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未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合同不规范,存在影响检测报告公正性的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公路工程检查通报5774

公路工程检查通报5774

公路工程检查通知【篇一:关于xx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xx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情况的通知xx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落实领导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市高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司积极部署要求工程各参建单位马上睁开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并于8 月 3 日-5 日安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参建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知以下:一、整体情况本次共抽查 5 个参建单位,主若是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桥梁、高边坡等安全隐患排查;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模板支架的检查;施工临时用电、高空安全防范、交通组织布控等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抽查。

从抽查情况看,全局部参建单位均可以依照通知要求睁开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主要问题〔一〕工程部持证专职安全员整体数量偏少,诚然上报的安全人员资质及数量吻合相关要求,但绝大多数工程部专职安全员只有1-2 个人,其他调任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满足工程建设的实质需要。

〔二〕工程部对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特别是对新进班组根本上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工作停留在书面上,流于形式,以致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根本没有配发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及穿托鞋上班现象俯拾皆是。

〔三〕桥梁工程的防撞栏未及时施工,高空作业没有安全防范措施,高边坡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未严格依照审批后的交通组织部署方案及高速交警、路政的指示推行交通组织布控工作,对破坏、破坏、不具反光收效的交通布控设施未及时更换或冲刷,专职安全员交通布控巡逻力度、次数缺少。

〔五〕工程部对工区的安全看守缺位,工区的安全工作出现无人监管的现象。

〔六〕个别参建单位对我司此次部署的睁开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领导重视力度缺少,上报的自查自纠资料没有实质内容,缺少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复查情况等内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附件

附件1
施工合同段“三集中”实施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合同号: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注:搅拌站包括购买或代生产的商品砼搅拌站,钢筋加工场包括现场安装点,预制场包括小型构件预制场。

附件2
已完成工程内容一览表(样表)
注:1.表格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修改,不涉及的可以删除,填写内容必须详细、真实。

2.“路面工程”对应的检查期间完成内容中已覆盖的路面结构层要注明“已覆盖”。

3.现场施工专业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履约批准人员,必须据实填写,签名须清晰可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尊敬的各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方计划进行一次施工质量监督抽查。

根据抽查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本次监督抽查对象为我方在建工程项目中的施工单位,涉及到的工程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

二、抽查内容1. 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抽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相关文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 技术人员资质:核实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检查其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情况。

3. 材料质量:对施工现场常用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施工工艺与质量: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5. 安全生产:监督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用具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三、抽查时间和方式抽查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具体抽查地点将在抽查前另行通知。

抽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采取现场检查、材料抽样、技术资料核对等方式进行。

四、整改要求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我方,整改方案需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具体时间表。

整改完毕后,需要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

五、监督考核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合作的参考依据。

请各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相应准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信息,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祝顺利!此致礼敬的施工单位。

最新整理公路工程质量检查通报.docx

最新整理公路工程质量检查通报.docx

最新整理公路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公路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各科室、市政公司、各项目组:为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通过强化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摸清及治理当前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依据《关于印发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常态化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我局开展了201x 年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暨第四季度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常态化检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市政工程科、总工室、监察室、办公室、财务室及市政公司联合开展市政道路工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

本次检查以人员到岗履职、安全文明施工、渣土处置为检查要点,结合施工实际对施工质量进行针对性的检查。

共检查9个项目,12个标段,填写检查表12份。

其中新开工项目2个(双沟田美片区市政规划道路、xx市内坑北环支路工程),处于停工或半停工3个标段(城北一标、江滨片区、池店南一期二标)。

二、存在问题1、项目经理及总监到岗情况。

本次检查项目经理及总监缺岗情况较严重。

检查时池店南片区一期市政道路工程四标、池店南片区一期市政道路工程一期二标、凤池西路拓改工程I期二标及城北片区一期市政道路I标项目经理缺岗,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池店南片区一期市政道路工程一期二标、城北片区一期市政道路I标总监缺岗。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一。

个别项目现场围挡不规范,存在警示标识标语不足,通行路段未配置足够的爆闪灯、反光标识不清等问题。

3、施工质保资料不规范。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填写不够规范详细,部分工程项目的存在管道严密性试验未实施已先行隐蔽、原材料检测报告关键数据未按实际填写、个别检测项目不及时等。

各项目发现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三、工作建议1、请各项目组依据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隐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组织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于xx 月xx日前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局总工室;2、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掌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薄弱环节,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治理措施消除隐患;3、建议项目经理和总监及相关人员缺岗的项目组按合同规定对其缺岗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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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2 —“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3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4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5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工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6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

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桥梁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7 —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8 —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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