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药品和药品惩罚赔偿的标准都是:⽀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关于⾷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1、⾷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具体的规定如下:(1)、⾷品惩罚性赔偿:⽣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2)、药品惩罚性赔偿:⽣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的,受害⼈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四⼗四条⼆、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
不法⾏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式实施了损害受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为。
作为的⾏为,就是⾏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不作为的⾏为,是指⾏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
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为应当适⽤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所发⽣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为⼈的不法⾏为造成的,⽽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在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困扰下,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规,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这一法规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惩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背景与依据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
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详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关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及时追溯问题产品来源,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与效果自“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实施以来,各级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相应加大。
通过此法规的实施,一方面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减少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企业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推动了食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展望与建议“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出台是我国食品安全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我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升执法部门的查办效率。
•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问题产品的溯源调查。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知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不懈努力和改进,相信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一定会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148条”的相关介绍与分析。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 女, 山东兖州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N o t e , “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i n t h e L a w o f T o r t s ”, 7 0 Ha v . L . R e v . 5 1 7 , 5 1 7( 1 9 5 7) , a n d H u e k l e v . Mo n e y , 9 5 E n g . R e p . 7 6 8( K . B .
损害赔 偿 责任 。 ”
与之 相对 , 《 侵 权责 任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 了侵权 性 的惩 罚性赔 偿 责任 。该 条 规定 : “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 陷仍然 生产 、 销售 , 造 成他 人死 亡 或者健 康严 重损 害 的 ,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赔 偿 。 ” 针 对 频 发 的食 品安全 事 故 ,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条 也规 定 了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成 人 身 、
九条 。
关键 词 : 惩 罚性赔偿 ; 食 品安 全 ; 责任竞 合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1 — 0 0 3 6— 0 7
塑化 剂饮 料 、 瘦 肉精 火腿 肠 、 皮鞋胶 囊 … …食 品安 全事 故 一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在 食 品安 全 案 件 中 ,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3 5期 )
论 食 品安 全 责任 中 的 惩 罚性 赔 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总 第 13期 0
・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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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费用对于
消费者而言,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故意行为的损害后
所获得的一种实际利益的补偿与精神利益的赔偿以及对侵权方故意行为的惩戒,带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与行为的惩罚
性。
立法初的目的是好的,希望可以通过立法来威慑不法分
子
收敛行为,可以鼓励消费者在合法利益受损后勇敢的拿起法
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但现实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倍
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为此而支付的其他成本。
因此,我们认为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太低,那么高又可以高到哪里呢?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应当是三倍、五倍、,甚至是可以不设上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
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在食品安全领域
我国现行的立法支持消费者可以在获得实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十倍于实物价款的赔偿,有了此项规定可以大大地调动
消费者的积极性 ,对于不法经营者也会起到震慑作用 ,只要是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生产或明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去销售的 ,其将要承担的将是 倍以至于更高的成本。
对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者而 言,这种经济成本的提高足以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谨小慎 微,守法经营 ,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稳定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也会有所帮助。
是有一定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的 ,中国人一直奉行 “民以食为 天”的理念 ,足以看出国人对于食是如何的看重 ,食又直接关
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至整个民族的存亡 ,并且健康权 又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 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 的整体 ,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 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
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 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 ,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
难以实现。
因此 ,法律规定要保护公民身体及各器官及其机能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
身体健康权即生于人权之中 个人权利的保障又促进宪法根本法的产生 ,不是宪法赋予个 人权利与自由 ,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同时 《民法通则》 第 百零六条中规定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
倍惩罚性赔偿规定出现 ,笔者认为 不受非法侵害。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明确指出
财
者应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提供
其不仅是单纯的公民 ,其在整个社会经济运作循环中处于最 终消耗 ,产出价值 ,生成利润的一个环节 ,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
社会是否可以良性、 有序的发展 ,每一个社会组成人员均是这
环节中的一员 ,无论其处于何阶级。
因此 ,国家可以站在消
费者的立场上凭借自己强大的权力对经营者的行动施加压 力,对经营者的胡作非为进行制裁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提出合乎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支持、 和便利。
为此 ,在《食品安全法》中国家可以本着为消费者负
责,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 ,对生产者、销售
害谁赔偿”的原则 ,这种赔偿趋向的是一种实际的损失与合理
的补偿的合 ,这个合有可能会少与新规定中实物价款的十倍 但基于国家的强势地位 ,为了更好地约束那些追求超乎情理 利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十倍或是更高的惩罚还是有必要的
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述即为经营 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此外
,消费者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帮助
者更加苛刻的规定。
虽然在民事领域中 直奉行的是“谁损
这么做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导致买卖双方关系的复杂化以及诉讼率的攀升,或再次造就一批以索要高倍赔偿为生的所谓
专业打假团队” 但从长远来看,并且结合英美国家成功经验
还是有必要的如此规定的,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生产者才会
从以往的经营形式中走出来,真正地为整个民族担起责任,才
会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民族工业自此将有一个长足的发展与
进步。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制度的安排
对于打击较为普遍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
利,是有一定力度的。
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双倍赔偿提至“十倍赔偿”是一种进步,但《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
赔偿”是否会经得住实践的考验。
现实生活中普通的一名消费者在因食用了不符合标准的食物后出现了身体健康的问题,购买食物价款为十元钱,此时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
况:1.其
只是拉拉肚子,跑了趟医院,花了百十元的医药费,这时他本可
以去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讨这百十元的医药费加10 倍于
价款的赔偿,合计200 百余元,此时该消费者可能是基于工作
的繁忙或者是不愿意去费口舌而没有去索要这笔本属于自
己正当利益的赔偿;2.该消费者因食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致残,花费了数万元医药费,此时该消费者在生产者或
销售者处获得了医药费等补偿,然后再加上100 元的赔偿,但
此时的这100 元较之数万元的医药费以及该消费者为此而
遭受的精神包括肉体损失又显得太是单薄。
前后两种情形
我们不难看出,无论要是不要这笔赔偿最后的结果还是消
费一方
显得被动。
因此,十倍于价款的赔偿在实践操作还是有欠缺合
理的地方。
同时,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开了惩罚性赔偿的先河,《食品安全法》发展了这项制度,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中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持市场秩序的许多法律的贯彻和执
行都直接或间接地保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某部法律就可以完全保护,需要多
部法律共同协调才会促使全社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
所进步。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