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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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

惩罚性赔偿论文经济法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引进摘要:尽管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惩罚和吓阻的力度不够,导致危害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国继续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主张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经济法中,这是由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决定的,同时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相契合的缘故。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过错;惩罚性赔偿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亦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按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版),指“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以及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①惩罚性赔偿制度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中。

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如果沙马鲁从塔木卡那里取得银子后赖账,那么,“沙马鲁应按其所取得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反之,如果塔木卡说谎,那么他“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②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

古希腊也有惩罚性赔偿思想,如柏拉图认为:“所有小偷应该偿还两倍于所盗物品的价值。

”③罗马法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起源于1763年英国wilks v.wood④一案中的判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引进的可能性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已经有法律规范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规定。

这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经济法中的引进提供了制度基础。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进并逐步在我国得到落实也成为了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1.1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中,除了代表原告获得实际经济损失外,针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及后果,由法院在判决中额外裁定适当的赔偿款,以作为对被告进行惩罚和警示的一种赔偿方式。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行为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促进商业竞争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从而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民生福祉。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的发展现状从2013年起,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上限。

随后,我国法院陆续在其他领域的相关案件中适用了该制度。

2019年,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和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部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2.1 实施难度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同时考虑到惩罚和补偿的问题,需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综合评估。

因此,识别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等问题都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精细思考。

同时,对于这种新的制度,相关的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也需要进行培训和学习,以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

解决方案: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司法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培训和学习;二是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判断方法;三是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经验,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判决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

这一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实践案例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历史背景。

(一)古代及中世纪的起源与发展在古代社会,同态复仇制度是常见的司法手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野蛮的报复行为逐渐被文明的法律制度所取代。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开始出现,如古代罗马法中的罚金制度,以及中世纪欧洲的罚款制度等。

(二)近现代的演变与成熟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形成并得以完善。

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一)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领域。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侵权等。

这些领域中,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较大的损失,且难以通过一般的补偿性赔偿来弥补。

因此,通过判决惩罚性赔偿,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

(二)适用条件1. 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违法,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等。

2. 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害后果。

3.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 主观过错: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如故意或过失等。

5. 法定限额:根据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通常有一定限制。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逐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实施。

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加重赔偿的方式,对不法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适用范围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的同态复仇制度,即以恶制恶、以血还血的报复性赔偿方式。

随着文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形成。

其最初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应用,并逐渐扩展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2. 演进过程(1)从单一到多元: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欺诈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2)从地方到全国:最初,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在地方性法规或特殊法中得以规定。

随着该制度的逐渐成熟与认可,许多国家开始将其纳入全国性的法律体系中。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因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

如故意伤害、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2. 合同违约在合同领域,当一方当事人因故意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这有利于提高合同履行率,保护交易安全。

3.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如果造成其他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1. 主观过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恶意的主观过错,即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而为之。

2. 实际损害:需要证明因不法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或损失。

3.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与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合法程序:需要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申请和审判。

五、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述我国产品责任重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述我国产品责任重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是现代英美法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以独特的法律理念和法制方法,为保障英美国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反观我国,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

面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很是迫切,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完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但与实力强大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

现代商品的特征严重削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能力,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涉及到对消费者的保护,而且能够间接对产品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一、惩罚性赔偿的透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它有其利弊,但利大于弊,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也称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具有惩罚功能或制裁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利弊分析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般原则。

虽然,该制度使刑法和民法的界限变得模糊,原告取得巨额赔偿金不具有合理性;赔偿的数额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该制度被滥用;该制度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同时,会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可以对加害行为惩罚与制裁,防止类似行为的继续或者重复;在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危险产品投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安全。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文献综述作者:肖楚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7期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简介:肖楚韵,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136“无救济,既无权利”,权利的存在必然离不开对其的保护,缺乏恰当救济方式的权利犹如无本之木,即使被人侵犯也无法捍卫。

知识产权作为人类创新与创造的代表,对于保护和激励权利人的积极性十分重要。

继受自德日的我国民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一向采用填平原则,而知识产权由于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特殊性,在全面适用补偿性赔偿规则的立法下往往普遍存在着侵权容易而维权难,举证艰难而判赔低的情况。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率先引入了与补偿性原则立法理念截然不同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笔者根据每段时间文章的主要主题将进程分为起步阶段、争论阶段、建设与反思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研究问题与重点进行分析,得出该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未来发展的方向进行预测。

本阶段主要是指本世纪前十年知识产权领域开始引入和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阶段,在此阶段我国整个民法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也刚刚起步不久。

(一)民事领域王利明教授较早的从学术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与制度做了研究,对其具有的救济与惩戒的多重功能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一制度虽然主要为英美法系所采用,依旧可以为我国法律所借鉴,但主要关注的是该制度在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应用,并进一步对该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制度构造及操作方法等做了研究。

金福海教授则以专著的形式对该制度对我国的价值与实施障碍进行了探讨,并认可了民事领域引入赔偿性惩罚的必要性和意义。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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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中进步在练习中提高
——读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论文有感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食品监管以及对于消
费者权益救济等诸多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界对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尤以对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最为突出。

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我国实行惩罚性赔偿的迫切性以及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试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两篇文章从文章的视角、文章结构、论证方式、论证结论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期达到加深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明确论文写作方法的目的。

首先,从文章的视角来看,虽然同样是由食品安全问题入手,讨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两篇文章侧重点却有很大的不同。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以下简称《完》)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讨论,包括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的功能,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讨论。

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以下简称《惩》)则更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在特定领域即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将惩罚性赔偿置于特定的领域,分析其特性与意义,讨论的范围更为具体。

该文章发表的时间是在“三鹿事件”爆发之前,可以说作者对于该问题重要性的预见是准确的,而且文章中作者一些法律建议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谓异曲同工,我们不能说法律规定的就一定是最正确的,但这至少证明作者的建议是符合社会现状的,具有现实可行性。

对比二者的文章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完》文是在问题发生以及法律颁布之后,对于其现实意义的分析,属于事后的解读;而《惩》文则是先于现实问题的法律建议。

从学术价值上来分析,我认为后者更好的发挥了法律学者的理论研究价值,因为法学家的作用不应仅仅只是在法律颁布后论证其价值以及和操作性,而更应该是针对社会现状以及法律的不足,提出法律建议,来促进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从文章结构来看,《完》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结语;《惩》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食品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食品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

二者对比,《完》的结构过于模板化,前半部分的论述大部分是在重复概念定义等,我觉得按照题目的意思,更应该注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的现状以及其作用的分析,而不应是占用文章过半的篇幅来一味的重复理论定义,理论背景用概述来大致论述即可,主要论证应在于后半部分的法条分析以及结论部分,否则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

《惩》的结构更为合理,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定义等只在第一部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作者将重点放在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的讨论上,突出了文章的论述重点,切合论题,文章的主要部分论证充分、详略得当,充分达到了论证作者观点的目的。

因此,从结构上看,《惩》更胜一筹。

再次,从论证方法上看,《完》主要运用的是理论论证,《惩》运用了理论论证和事实论证相结合的方式。

二者比较而言,前者的论证方式过于单一,后者的论证方式多样,使得论证深入浅出,更有说服力。

最后,从文章内容和结论上看,《完》文通过论证得出我国现在有的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作用,并提出了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三点因素:一是加害人的恶意程度,二是加害人的财产状况,三是消费者受到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及支出的心理负担和诉讼成本等。

《惩》文通过论证,提出了制度构建的三个建议,即: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应当设置在食品卫生单行法律之中,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损害后果和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相联系。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完》是从一个较大的方面入手,通过一系列论证,得出的结论主要集中到了一点上,也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僵硬这一点上,整个内容是一个倒置的三角形,整体有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我觉得若从结论出发的话,题目完全可以再缩小一些范围,甚至是《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的思考》,这样使得整个文章的首尾更加契合,整体感更强。

《惩》
的论证结论完全契合了文题,文章的主线清晰,一切论证都是为了主线服务的,整个文章一气呵成,论证方式多样,论证详略得当,文章架构合理,文章结论的得出给人水到渠成之感。

通过以上分析,使我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论文的写作都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总是执行“填平”式的补偿制度不同,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加重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论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合法运行的角度看,都是利大于弊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使得惩罚性赔偿不仅仅只是条文,而是具有现实操作标准以及可能的一种维权手段。

针对食品消费领域的特点,例如食品危害的潜伏期长,侵权人难以确定等问题,进一步的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是我们在下个阶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论文的写作方面,文题不可贪大,最好是由小入手,以小见大,这样才能更好的掌握整个文章的架构;文章的论证要采用多种方式,使得文章的内容更有吸引力;文章的内容上,要围绕主线,为了中心服务,切不可为了凑字而凑字,使得内容繁冗,反而无法突出文章的论证中心;论证时,要保证整个论证链条的完整,论证一个问题就要论证清楚,否则整个文章给人浅尝辄止、隔靴搔痒的感觉。

真的是不比不知道,文章的写作优劣在比较的过程中显露无疑,要想使自己的论文写作能力提升,这种对比式的阅读和写作训练是必不可少的,不但要将其他作者的文章进行对比,也要将自己的文章进行对比,在不断地比较——完善——再比较——再完善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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