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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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1.教学类:(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和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3份以上;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后遗失学生试卷3份以上。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教学管理类:(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环节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及其它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别,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第四条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务处或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报请主管校长审核认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3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进行复核。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处理、认定责任、保障权益,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校园安全、师生身体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或影响的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任何教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以明确事故性质、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1.立案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并立案调查。

2.调查调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采取有效的调查措施,了解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人员可采取实地勘验、听取当事人陈述、查看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3.认定调查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应该进行认定。

对于事故的性质、责任人及赔偿数额等要做出明确的认定。

第三条、处理方案对于教学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教育部门要确保保护其合法权益,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落实相关政策,特别管理里程碑的教学事故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1.损失补偿教育部门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况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补偿。

对于人身伤害,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2.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落实相关惩戒措施。

3.安全措施改进学校管理部门应当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措施,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隐私保护在教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证其合法权益和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五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并对全校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生效时间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教务部门等单位执行。

结语:本暂行办法是我校教学事故的处理基础,通过认真实施,可以帮助学校最大限度地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我校各级各类教学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中,因非不可抗因素产生的过错,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第三条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我校在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保障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分级第四条按教学事故责任的归属可分为教学、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种类型事故。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院(部)包括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部)级教学管理;所称后勤保障指全校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后勤服务与条件保障。

第五条教学事故分为Ⅲ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和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及等级见附件1。

1.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较轻后果的现象。

2.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现象。

一学期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现象。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参加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根据教学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日常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参照以下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研究生处、教务处、继教学院分别具体负责在研究生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后勤保障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精神,保证教学秩序正常与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使教师自觉遵守基本岗位职责,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能按规章制度处理,做到辨明事故轻重,处理得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解释权归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级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大小,将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 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

第四条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则合并算为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如果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则合并算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1.教师旷课4 节以上(含4 节)。

2.教师向学生泄露考试题或考试时协助考生作弊。

3.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

4.批改试卷徇私情,收受礼物,随意加分或扣分。

5.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6.擅自修改相关评分标准、成绩比例构成等以改变成绩记录。

7.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管理2 个及2 个以上的成绩记录错误。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1.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管理1 个成绩记录错误。

2.未经准假而未去监考或监考迟到10 分钟(含)以上。

3.所出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4.考试时试卷未准备好或试卷丢失,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5.未经请假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 分钟(含)以上及旷课1 节以上者(含1 节)。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1.未经请假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20 分钟(含)以内者。

2.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贯彻依法行政、XXX,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我校特制定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分别是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6.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7.未经教导处批准,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1.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3.未经教导处批准,舍弃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7.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8.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10.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11.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1000~5000元以上或学生人身伤害;12.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模板】

校发〔2010〕40号关于印发《XX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各部门:为全面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落实“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活动年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思想品德高、教育理念新、教育业务精、奉献精神强的教职工队伍,经多次征求教职工意见后,经校党委研究,学校制定了《XX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XX学院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XX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四级为教学差错。

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界定第五条重大教学事故界定(一)教学类1、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3、教师或辅导人员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的;4、因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致残或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1、主、监考无故未到;2、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3、非评卷教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4、监考失职,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三)教学管理类1、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出租教学场地、设施,导致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无法进行;2、失职导致贵重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达1万元以上;3、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5000元以上;4、故意造成电子注册数据填报错误;5、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中,不应发证者发证;7、遗失学生档案材料或教育教学档案材料,对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教学保障类1、故意导致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坏;第六条较大教学事故的界定(一)教学类1、私自请人代课;2、无故缺课(含未经部门及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出差或开会);3、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辱骂、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4、不按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含实验和实习);5、有作业要求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作业未批改;6、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不力,损害学校声誉;(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1、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无意泄密;2、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3、命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4、主、监考无故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5、因主、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6、考试完毕,主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点试卷,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7、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题审查;8、任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9、遗失学生考试成绩;(三)教学管理类1、教材征订单填报错误,造成教学活动中无法使用该教材,致使教材积压2000元以上;2、因教师或管理原因,使学生在第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3、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和教辅材料;4、因错购、错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5、电子注册数据漏报或数据不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或成绩证明;7、漏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8、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或下发教学任务、教学计划和考题;9、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补(缓考)和重修学生名单;10、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下发课表和试卷,影响了教学和考试;11、学籍处理错误未及时纠正;12、学籍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未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13、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同意私自占用教室;14、擅自更改课程设置或开课时序;(四)教学保障类1、未按期完成教学设施的维修,影响正常教学;2、在教学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第七条一般教学事故的界定(一)教学类1、上课无教案或讲授提纲;2、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4、教学计划变动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5、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影响学生成绩评定的;6、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实习或毕业设计指导。

重庆交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重庆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种类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分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六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须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须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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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来源:教务处』『阅读:36』『日期:2010-11-10 15:18:06』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优化教学环境,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促进教风与学风建设,增强教师和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学责任心和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师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违纪(一)教学违纪的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教学违纪:1.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2.授课出现错误,发现或被指出后不及时改正;3.不按规定辅导答疑、布置或批改作业;4.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5.阅卷、评分出现错判、漏判或累分错误,人数在3%以内;6.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抽取或确认试卷(试题);7.不按规定登录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未按程序及时申请更正;8.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9.在教学时间内吸烟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10.有侮辱、体罚或其他侵害学生的行为(情节较轻);11.在教学过程中讲授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12.不按规定准备教学周历、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资料;13.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违反教学纪律与规定的行为。

(二)教学违纪的处理教师、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违纪,本人应写出书面检查,教研室(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所在学院(部)视其情节与态度给予学院(部)内通报批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由学院(部)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二、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教学事故:1.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2.无故缺课、旷监考或监考迟到;3.擅自减少教学学时数;4.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5.漏订或错订教材;6.未按规定处理考核违纪或考核作弊学生;7.未按规定命题或命题错误;8.监考或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或学生答卷;9.阅卷、评分弄虚作假;无依据为学生加分、提分;为无答卷学生评分;10.阅卷、评分出现错判、漏判或累分错误,人数在3%以上;11.泄漏试题;串通作弊;向学生暗示答案;12.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教学事故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师、教学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本人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学院(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视其情节进行处理:1.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事故当月基本奖,发生两次以上事故者,每发现一次事故,扣发本人当月课时酬金的10%。

2.后果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课时酬金总额的20%;经批评教育仍未整改者,学校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或调离教师岗位。

三、教师、教学工作人员的行为若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由学校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教学违纪和教学事故情况纳入教学质量考核和各学院(部)年度教学工作测评,并与评优、评先、奖金、工资晋级、职称等挂钩,记入本人教学档案。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命题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来源:教务处』『阅读:10』『日期:2010-11-10 12:05:14』为规范命题程序,加强命题质量监控,客观衡量教学效果、正确评价教学目标实现与否。

特制定本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试题(卷)库建设工作。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立起各门课程的试题(卷)库。

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相关教研室及教师具体参与落实。

二、各教学单位在命题前应组织命题教师学习学校命题的有关规定,并由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命题。

三、所有需要考核的课程须在课程结束前3周建立起相应的试题(卷)库。

相关教学单位必须出等质、等量、不雷同(不同试卷之间不得出现三道以上的相同题目,且相同题目的总分不得超过30)的标准试卷3套。

四、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试题必须精心设计,题目表达要清楚、完整,题型多样(不少于3类),分值合理。

具体要求如下:(1)试题种类: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

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主要包括: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主观性试题的题型主要包括:填空题、问答题、计算题、作图题、综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等等。

(2)题型分值控制:a. 一份试卷的大题数不少于5题、不超过10题。

同一个大题的分值一般不超过30分,同一种题型可以制成一个或几个大题。

b.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改错题等每一小题的分值不超过2分,一份试卷中这类题型的总分值一般不超过50分(如标准化试题等确实需要突破此限制,须报请系院及教务处审批),其中任一种题型分值一般不超过30分(“翻译”、“写作”等课程考试不受此限)。

c. 填空题每空格占0.5~2分为宜,其总分一般不超过20分。

d. 每一问答题的分值一般不低于4分,其总分一般不超过30分。

e. 每一计算题的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

f. 每一综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的分值一般不低于10分,不超过25分。

g.各知识点的分值分配应当相对合理。

五、命题教师务必按规定格式(2007年新版)命题。

六、试题必须注明开、闭卷,未做注明的试卷按闭卷考核课程对待。

七、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时间由教研室确定,但不得低于90分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必须在试卷的指定位置注明,不得更改。

八、试题难易程度应适中,考试内容应满足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深度和广度,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体现该课程的重点内容。

在强调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重点考查核心知识和核心技能。

命题时要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可考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知识点和技能点以较易试题为主,约占总分的30%;“核心知识”“核心技能”的知识点和技能点以中等难度试题为主,约占总分的40%;“综合运用”以较难试题为主,约占总分的30% 。

命题质量参考标准之一:卷面成绩要呈正态分布,即“两头(优秀、不及格)小,中间(良好、中等、及格)大”。

九、所有试题必须附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且必须将答案与评分标准和试题分开存放。

每道题均应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内容为:a. 客观题给出每个小题的参考答案及分值。

b. 主观题给出每一试题参考答案的解题主要步骤或知识点,根据各个解题步骤或知识点进行分值分配,并按每一得分点逐个列示,以便于统一或他人阅卷评分。

十、各教学单位、教研室要按《命题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试题(卷)与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认真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由教研室主任在《命题任务书》(另行发放)上签字认可。

十一、试题(卷)属机密文件,任何教师均不得向学生泄漏试题(卷)内容,对以往已使用过的试题(卷),也应保密;试卷、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须由命题教师保存成规定格式后方可提交考试中心。

如不符合上述规定与条件,则不予办理试题(卷)库建设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影响正常考试者,按《重庆交通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阅卷工作规范『来源:教务处』『阅读:24』『日期:2010-11-10 12:00:55』试卷是重要的教学原始材料之一,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评价中重要的教学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工作,特制定本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计分,不得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尽量避免漏判、错判、错统、漏登等等现象的发生。

二、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相关教研室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非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由任课教师严格按照试卷的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试卷评阅。

三、评阅试卷统一采用给分制,小题分,大题分,问答、论述、证明等分值比重较大试题的要点分均要齐全、准确;小题或要点分记在每小题正下方,大题分记在题首处方框内,同时各大题得分应写在试卷卷首相应的题号内;每份试卷的记分要准确无误,要求做到四吻合:每一小题记分要与每一大题记分相吻合;每一大题记分要与卷首记分相吻合;卷首记分要与总分相吻合;卷面总分与平时成绩要和网上登录最终成绩要相吻合。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计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阅卷教师须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五、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错统、漏登等。

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

六、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包括分数改动)时,阅卷教师要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如试卷评阅无改动之处,阅卷教师只须在《试卷信息归档袋》的封面签名即可。

七、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对一个教学班的试卷,漏判、错判、漏登、涂改、登分或统分超过十处以上的阅卷教师要报学院统一处理,并由学院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的处理意见。

八、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试卷归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来源:教务处』『阅读:12』『日期:2010-11-10 11:40:29』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原始资料归档环节,使得学生试卷得以有序、妥善的保存,方便检查、审阅,特制定本细则。

一、归档材料(一)学生考卷(二)标准答案(三)评分标准(四)试卷分析表(五)学生成绩单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与学生成绩单(含平时成绩的记录与依据)要装入专门的《试卷信息归档袋》,并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试卷袋》与《试卷信息归档袋》统一装订在一起。

二、归档时间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以教研室为单位将试卷袋与相应的《试卷信息归档袋》送交开课学院试卷档案室。

三、归档要求(一)试卷1.所交试卷资料必须齐全,包括学生考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与学生成绩单(含平时成绩的记录与依据),如有遗失,任课教师与相关教研室须出具书面说明并附开课学院的书面处理意见;2.试卷的排列顺序要与成绩单学生排列顺序一致;3.阅卷时必须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每题必须有给分记录(小分之和等于题目分数),每题分数之和必须与卷面总分一致;卷面不得随意涂改。

4.卷面批阅给分数字要清晰可辨,任何成绩改动之处必须有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的本人签名。

(二)成绩单1.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计分办法。

平时成绩通过考勤、作业、课堂讨论、调查报告、论文等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所占比重应不高于课程总成绩的30%;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平时成绩的比重作出必要限定,主讲教师要在开学初向有关同学公布;2.成绩单上须注明课程名称、平时成绩(小测验或作业成绩等)、期中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总评、教师签名和日期;3.任何成绩改动之处必须有任课教师的本人签名;4.成绩单上的空白处须注明原因;5.必须登记平时成绩和期末卷面成绩,并说明总评成绩的计算办法及所占百分比;6.平时成绩登记要规范,用ABC计分、5分制或百分制计分均可,但本门课程的评分标准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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