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是什么与立体商标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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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立体商标的分类

商标-立体商标的分类

关于商标,除了有我们常见的服务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外,还有立体商标(即:三维商标),是以本身固有的形态而申请的商标。

下面来详细介绍立体商标的分类。

立体商标,顾名思义,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必须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否则视为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的分类立体商标按照构成的不同,有四种表现形式:1、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立体外形。

这类立体商标主要是用于装饰商品,来向消费者传达商品,起到认牌功能的作用。

比如"奔驰"车的标记是一个环,中间是一个三角星,这个东西本身并不是汽车上的一个零部件,与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这辆车是奔驰车。

再如“劳斯莱斯”车上的“欢乐女神”,当初是安放在劳斯莱斯引擎盖前端的的吉祥物,后来成为了劳斯莱斯标志性的装饰物。

2、商品本身的立体外形这种以商品本身立体外形来注册的立体商标在食品中很常见,往往是需要工艺的打造,成品的外形设计。

比如饼干:在欧盟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核准注册为立体商标。

再如“费列罗”就把自己的商品本身注册成了立体商标,其独特的外观具有充分的显著性,是可以作为立体商标进行注册的。

3、商品包装物的外形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个麻袋装满了烧陶器的泥巴,拿到窑里烧,麻袋烧掉了,剩下的泥巴烧成陶器的形状,这个酒瓶子的形状是一个很特殊的酒的包装物外型,可以成为另一种立体商标。

4、带有文字或图形商标成分的商品立体形状(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附带的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2)商品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的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的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比如带有凹形文字和图形的香皂,这些凹形的文字和图形与香皂的外型一起构成一个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相对于平面商标来说更特殊,由于是三维的标志,在视觉上更具冲击力,使得显著性更强。

商标的格式

商标的格式

商标的格式摘要:一、商标概述二、商标的格式要求1.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3.组合商标4.立体商标5.声音商标三、如何设计一个成功的商标四、商标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五、结论正文:一、商标概述商标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商品或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我国,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商标的格式要求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仅由文字组成的商标。

在设计文字商标时,要注意字体的选择、字形的美观、字义的传达等方面。

一个好的文字商标应具有独特性、易记性和辨识度。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仅由图形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的设计要注重创意、简洁、寓意深刻,易于识别。

同时,避免使用过于复杂、难以理解的图形,以免影响商标的传播效果。

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两者组合而成的商标。

在设计组合商标时,要注意文字和图形的搭配,使之相互衬托、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组合商标既要具备辨识度,又要具有美感。

4.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具有三维形状的商标。

这类商标的独特性较强,但设计要求也较高。

在设计立体商标时,要注重形状的创新、美观度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

5.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指以声音为表现的商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声音商标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

在设计声音商标时,要注意选择具有独特性、易于记忆和传播的声音元素。

三、如何设计一个成功的商标设计一个成功的商标需遵循以下原则:1.独特性:商标应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独特性,使消费者能够轻易地区分和记住。

2.简洁性:商标应简洁明了,避免过于复杂的设计。

3.易于识别:商标应具备较高的辨识度,使消费者在众多品牌中能够迅速找到。

4.关联性:商标应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相符,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

5.适应性:商标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在不同场景、载体和环境下保持良好的效果。

四、商标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1.查询:在设计好商标后,首先要进行商标查询,以确保所选商标没有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

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研究

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研究

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研究立体商标是指商标具有立体感或者立体形态的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更加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

但是,如何判断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在中国,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性质:商品越具体、具有代表性,立体商标对于该商品的识别性就越强,其显著性也就越高。

例如小熊糖立体商标,它在形状、颜色、质地等方面都与普通糖不同,具有极强的代表性和识别性,因此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二、市场传播:若生产商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在市场上推广立体商标,使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则可以认为该商标具有高显著性。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立体商标,通过长期的广告投放,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和知名度的商标之一。

三、与其他商标的区别:如果一个立体商标具有明显的与其他商标的区别,使其在市场中容易被识别和区分,那么它具有更高的显著性。

例如三星公司的立体商标,其独特的锐角设计和银色的外观让它在市场上易于被区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总之,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考虑商品性质、市场传播和与其他商标的区别等因素。

在商标的申请和保护中,企业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这些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商标保护策略,保护自身商标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案例一:小熊糖立体商标小熊糖公司的立体商标采用小熊形象,熊头和手掌清晰可见,整体设计有立体感,与普通糖完全不同。

该商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识别性,因此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案例二:可口可乐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的立体商标采用了红色和白色相间的波浪形设计,具有强烈的品牌特色,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和知名度的商标之一。

该商标通过长期的广告投放,使其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具有极高的显著性。

案例三:三星立体商标三星公司的立体商标采用了独特的锐角设计和银色的外观,使其在市场上易于被识别和区分。

该商标与其他竞争品牌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除此之外,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也需要考虑商标的使用环境、目标消费群体等因素。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主要几种类型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主要几种类型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主要几种类型根据可视与否。

一类为可视性,可将非传统商标分为两类。

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另一类为非可视性,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

一)立体商标各国对立体商标的审查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差不多。

应仅考虑三维标志自身指定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年检报税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是对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而不应过多考虑附加在三维标志上面的文字对显著性起到作用。

例如,图一的三维标志为一瓶子,瓶子的正面有一红色的帽子造型。

审查员认为,虽然瓶子自身缺乏显著性,但侧面添加的帽子形状的装置使三维标志整体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图二的三维标志为使用在宠物护理服务上的宠物拖车,审查员认为该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

SCT工作演讲中指出,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图样足够清楚,显示商标一个视图的即可给予申请日期。

当然,商标主管机构为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多视图或一份对立体商标的说明。

二)颜色商标国现行《商标法》对颜色组合商商标注册申请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年检报税标给予维护。

颜色仅仅在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但不保护单一的颜色。

有些国家如美国对单一的颜色也给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对颜色商标的维护不是对颜色色块的维护。

颜色商标维护的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物或服务场所的颜色的无限延展性。

许多情况下。

但在某些情况下,颜色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具有内在显著性,也可获得注册。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件商标为车辆零配件服务站,该服务站由红、黄、白3种颜色组成。

审查员认为,该颜色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消费者能够通过这种颜色组合判断服务来源。

SCT 工作演讲认为,对于由颜色自身构成的商标或无描画轮廓的颜色组合的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以颜色的纸件样本或者电子格式提供。

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指称颜色。

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

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乐高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来都是以其醒目的商标设计和丰富的产品系列而受到全球范围内的消费者的青睐。

而乐高最鲜明独特的商标就是其标志性的乐高人仔形象。

关于乐高人仔是否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这一问题涉及到商标设计、法律认证等多个方面,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具有三维形态或立体效果的商标。

它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和强烈的商标辨识度。

相比于传统的二维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更加醒目、生动地展现品牌特征和产品特性,给消费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吸引力。

立体商标的注册程序和标准与平面商标基本相同,都需要在商标局的申请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公告、备案等一系列程序和环节,最终获得有效的注册证书。

二、乐高人仔的特征和商业价值乐高人仔作为乐高品牌最具有辨识度和知名度的形象,其鲜明的特征和生动的造型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被广泛应用于乐高产品的设计和包装中,成为了乐高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性元素。

乐高人仔有着鲜明的特点,包括可拆卸、可组装、伸缩换装等多项功能。

这些特点使得乐高人仔在产品设计和玩具制作领域有很强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也为乐高公司带来了高度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

特别是乐高人仔的可塑性和丰富性,让乐高成为了一种多功能、多领域的产品。

除了传统的玩具市场之外,乐高成功地将自己的产品应用于教育、文化、建筑等多个领域,推出了乐高教育、乐高游戏、乐高建筑等系列产品,成为了世界知名品牌,具有典型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

三、立体商标注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立体商标注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名称、服务名称、商标标识等方面。

在商标的设计中,立体效果可以通过三维造型、立体构图、线条变化、色彩搭配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立体商标的注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商标形象和造型上与现有商标相区别,二是具有较强的商标辨识度和识别性,三是遵循商标的法律规定,不会产生误导或侵权的问题,四是没有抄袭和模仿其他品牌或商标形象的嫌疑。

影视拍摄商标类别

影视拍摄商标类别

影视拍摄商标类别影视拍摄商标类别随着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影视作品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制片公司和电视台开始重视自己的商标设计。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也能在观众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本文将介绍影视拍摄领域常见的商标类别及其特点。

一、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只有文字或字母组成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制片公司都采用了文字商标设计,如华谊兄弟、万达影视等。

这些商标设计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并且在品牌推广中具有很高的辨识度。

二、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只有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组成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电影和电视剧都采用了图形商标作为开头片头LOGO,如《复仇者联盟》、《权力的游戏》等。

这些商标设计精美独特,能够体现作品主题和风格。

三、动态商标动态商标是指具有动态效果或动态变化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电影和电视剧都采用了动态商标作为开头片头LOGO,如《变形金刚》、《权力的游戏》等。

这些商标设计具有震撼性和视觉冲击力,能够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四、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具有立体感或立体效果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电影和电视剧都采用了立体商标作为开头片头LOGO,如《阿凡达》、《星球大战》等。

这些商标设计具有强烈的空间感和层次感,能够营造出独特的氛围。

五、声音商标声音商标是指具有特定声音或音乐效果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电影和电视剧都采用了声音商标作为开头片头LOGO,如《星球大战》、《哈利·波特》等。

这些商标设计具有独特的音乐节奏和声音效果,能够增强观众对作品的印象。

六、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指将文字、图形、动态效果、立体感、声音等多种元素组合在一起形成的商标。

在影视拍摄领域中,许多制片公司都采用了组合商标设计,如迪士尼、华纳兄弟等。

这些商标设计具有丰富的元素和多样的表现形式,能够打造出独特的品牌形象。

七、品牌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变化,一些制片公司和电视台也会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升级。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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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院对商业外 观 所 持 的 见 解 , 认 为传统商标与商业外观的保护均系为防止购买者受到欺 瞒与生产者间的不公平竞争,所以这两种交易的标志均 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因此,本质上具有识别性的商业外 观, 无庸证明第二含义即可受到 《兰哈姆法》 的保护 。本
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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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年 法 苑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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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涛
(安徽工业大学
曹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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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
内容摘要: 立体商标系我国现行商标法新增的保护种类。将立体商标作为新的商标注册的客体 后,会出现以往在平面商标注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立体商标在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方面具有某 种特殊性,需要结合国外的有关理论学说和法律实务加以认识,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关键词: 立体商标 商标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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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因使用而取得第二含义的识别性的立体商标注册案例有: 套筒、 温度调整器、 喷雾式清洁剂、 钥匙、 免下车餐馆等 %。 对照我国新 《商标法》 , 对于本质上无识别性的立体 商标的注册, 实际上也需要 “第二含义” 的识别性。例如, “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 仅 该法第 !! 条规定: 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二) 仅仅直 接 表 示 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 其 他 特 点的; ( 三) 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 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 册 。 ” 既然如 此, 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第二含义” 的证据取得问题。由于 我国对于证据及证据证明力原则上 不 采 法 定 证 据 主 义 , 所以上述美国实务上所谓的 “直接证据” 及 “情况证据” 虽 可作为证据提出之参考, 然而却不可照搬。我国相关法制 建设的重点应放在程序规范方面, 即: 如何提出相关的证 据来证明或说服法院 (或主管机关 ) , 使其确信该立体商 品的形状、外观或商品包装已因长时间的使用或广告行 销,而使消费者看到该立体形状即能联想到该商品的来 源, 从而得以注册为立体商标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 “非功能性 (,-,./0,123-,45326 ) ” 问题 将 “非功能性” 作为立体商标注 册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 已 成通例。判断某一立体商标是否具有 “非功能性” , 取决于 对 “功能性” 的判断, 然而, 对 “功能性” 的概念及其判断, 在我国商标法上并不明确。在美国法上, 通常将功能性区 别为实用功能性与美感功能性。 第一,实用功能性。美国大多数的法院认为, “ 功能 性” 系指工程意义上的实用而言, 即该特色使商品运作较 佳。一般而言, 如果商品特色是物品使用或目的所必要, 或影响该物品的成本或品质, 则此特色具有功能性 &。 那么, 该如何判断商品外观是否具实用功能性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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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是什么与立体商标审查标准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

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

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源插头
指定使用商品:容器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瓷器装饰品
指定使用商品:胸针(珠宝)
(四)立体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扩音器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蛋糕制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营养品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及部件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糖果
指定使用商品:烈性酒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饮料及果汁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眼镜和眼镜盒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饭店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2)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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