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

日本的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一、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日本将立体形状作为商标来加以保护的立体商标制度,是从1997年4月1日实施的修改商标法开始导入的。
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约有1700件立体商标申请,之后数据没有被公开。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商标是文字、图形、记号或者立体形体或者他们的组合或者他们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标志)。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1款1号规定,所谓外观设计是物品(包括部分物品)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指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东西。
立体商标或外观设计都是将立体形状作为保护的客体,商标法是以保护具有立体形状的可视性(功能)(译者注:指自己商标和他人商品的识别功能),将该形状具体化了的业务上的信用为目的,外观设计与其不同,其目的在于保护立体形状美的创造。
由于其目的相异,致使产生了在制度上的种种不同。
二、立体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比较(一)申请资格立体商标在法律上不是创作物,谁都可以申请,没有适用专利法职务发明的规定。
与其相反,外观设计是创作物,所以只有创作者或者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权的继承者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适用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企业获得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双重的保护时,最好事先协调好谁来作为立体商标的所有者。
(二)成立条件1、美感立体商标不要求美感。
外观设计要求美感。
图1的台式电子计算机用印刷机是以没有美感而被驳回的外观设计例。
专利局(特许厅)审判部门(译者注: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作出判定,认为本申请中的附图用照片,其所表现的形态是,在框架内的送纸机构部及印刷机构部等机械构成部件,仅仅以功能上的需要而被配置而成,不认为它们是任何具有对于形状秩序上的考虑的部件,只能说仅是局限于技术范围的东西,另外,构成其总体形态或者构成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秩序,作为总体形态的统一性也不能得到承认。
2、不动产由于立体商标不要求物品性,所以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也成为立体商标的客体。
当心中国企业品牌管理的“阿喀琉斯之踵”——-反思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

难道这是中国企业品牌管理的 示, 一路领着竞争对手跑, 索尼的品牌 了 。 雀 巢 究 竟 为何 要 “ 理 取 闹 ” 的错误, 那 无
呢 ? 或 是 ,因为 雀 巢 根 本 不 懂 中国 软肋, 抑 是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 “ 阿喀琉 价值也随之攀升。
“ 青 ? 国1 ” 其实, 早在20年3 4 雀巢公 0 2 月1日,
然而企 业不 能因此而 怨天尤 人, 抛 企 20 年, 0 3 味事达使用棕色方瓶的 “ 味极 过形式上合法达到非法的目的。 雀巢公 却先 天环境 的不足 , 业更应该 去关注
怎样确立、 拥有、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
场占有率远远超过了雀巢公司。 雀巢公 中国酱油企业二十多年来一直用这种 建立自 主知识产权优势。 中国企业应该 在中国形成了同类产品 铭记于心的是: 品牌管理的核心在 自 主 司20 年才取得包装 “ 60 3 ” 07 @ 4 5 7 立体 瓶子作为包装, 商标注册, 这应该是个注册不当商标。 另外, 据相关数据显示 , 从上世纪八、 企业公用的商业信誉, 已经公用的东西 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技术、 工艺配方和 再把它私权化, 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 生产 标 准 以及 包 装 设计 等 要 素 综合 而 权优势, 才能够获得品牌认可、 品牌忠 终在显像管技术上注重 自主知识产权
九十年代以来, 中国内地调味品行业使 定 , 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原则。 因为它 成的知识产权, 企业建立了自主知识产 用棕色方形瓶作 为其产品包装的企业 的市场信誉是中国企业共同创造成的,
当的。 约在上 百家左右 , 色方形瓶 早就 是调 所以雀巢注册 “ 6 03 ”同样是不恰 诚、 棕 G 4 57 品牌增值等品牌溢出效应。 索尼始
5 I M l 5 C
商标的分类

商标的分类一、按商标结构分类1、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2、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其中又能分为:(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
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3、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4、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5、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这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6、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不属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7、(上述1~6的)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8、音响商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
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
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
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9、气味商标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
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
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二、按商标使用者分类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使指商品商标;其中商品商标又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1)产业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工业商标、生产商标,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是企业主要的使用形式。
立体商标知识点总结图

立体商标知识点总结图一、立体商标的特点1、三维立体感觉。
立体商标能够给人一种立体的视觉感受,增加产品的立体感和层次感。
2、生动有趣。
立体商标能够更好地展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形象更生动有趣。
3、更强的辨识度。
立体商标更容易吸引顾客的注意,更容易被顾客辨认和记忆。
4、增强品牌形象。
立体商标能够为品牌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创意,提升品牌形象。
二、立体商标的设计原则1、简洁明了。
立体商标设计应该简洁明了,不宜过于复杂,否则容易造成视觉疲劳。
2、突出产品特点。
立体商标的设计应该突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吸引目标受众。
3、结合品牌文化。
立体商标的设计需要与品牌文化结合,能够更好地传达品牌理念和形象。
4、考虑商标应用的场景。
立体商标设计需要考虑商标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效果,能够适应各种环境的展示。
三、立体商标的设计步骤1、明确设计目的。
在进行立体商标设计时,首先需要明确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了解品牌定位和产品特点,为设计提供参考。
2、调研分析。
进行市场调研和竞品分析,了解市场趋势和竞争商标的设计特点,为立体商标设计提供参考和借鉴。
3、构思草图。
进行立体商标设计的初期,需要进行大量的草图构思,探索不同的设计方案和元素组合,形成初步设计方案。
4、完善设计方案。
在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修改设计,使之更符合品牌形象,更能够吸引目标受众。
5、评审确认。
完成立体商标设计后,需要进行评审和确认,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且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四、立体商标的法律保护1、商标注册。
立体商标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他人侵权。
2、商标维权。
一旦发现有他人侵权自己的立体商标,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3、品牌保护。
通过建立完善的品牌保护机制,保护立体商标及其相关形象和文化,增强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五、立体商标的设计案例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的商标采用了三维的效果,使得商标更有立体感,更容易吸引顾客的注意,增加了产品的辨识度和记忆度。
FAQ第三部分

⏹申请特殊标志⏹答:一、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有专用的格式)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二、费用的缴纳: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三、有效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请问商标局引用的是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驳回的商标,并在驳回通知书上写道: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请问驳回后不做复审,能否继续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有什么后果。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尚未发现因该项规定而被地方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所以如果客户坚持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也是可行的,但要告知其存在的风险。
⏹地方工商部门是否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答:工商部门有权依法主动查处一些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第16类期刊杂志上已经有“LANDSCAPEARCHITECT”初审公告了,我们的客户申请了“中国风景园林(CHINESE LANDSCAPE ARCHITECTURE)”,该商标能够成功吗?如果第三人再申请“风景园林”能成功吗?如果期刊杂志类的商标不完全相同就能够注册,如何享有专用权呢?答、这几个商标不会在期刊杂志(但仅限于该类别该群组的商品)上判近似。
那么相对来说,在期刊杂志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更严格,一般情况下要几乎完全相同才会判定为近似。
⏹转让商标时,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是先发给补正通知要求限期一并转让还是直接不予受理呢?答:发补正通知。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主要几种类型

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主要几种类型根据可视与否。
一类为可视性,可将非传统商标分为两类。
包括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另一类为非可视性,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
一)立体商标各国对立体商标的审查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差不多。
应仅考虑三维标志自身指定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年检报税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是对商标的显著性和功能性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而不应过多考虑附加在三维标志上面的文字对显著性起到作用。
例如,图一的三维标志为一瓶子,瓶子的正面有一红色的帽子造型。
审查员认为,虽然瓶子自身缺乏显著性,但侧面添加的帽子形状的装置使三维标志整体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图二的三维标志为使用在宠物护理服务上的宠物拖车,审查员认为该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
SCT工作演讲中指出,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图样足够清楚,显示商标一个视图的即可给予申请日期。
当然,商标主管机构为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更多视图或一份对立体商标的说明。
二)颜色商标国现行《商标法》对颜色组合商商标注册申请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年检报税标给予维护。
颜色仅仅在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后才能注册,但不保护单一的颜色。
有些国家如美国对单一的颜色也给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对颜色商标的维护不是对颜色色块的维护。
颜色商标维护的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物或服务场所的颜色的无限延展性。
许多情况下。
但在某些情况下,颜色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具有内在显著性,也可获得注册。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一件商标为车辆零配件服务站,该服务站由红、黄、白3种颜色组成。
审查员认为,该颜色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消费者能够通过这种颜色组合判断服务来源。
SCT 工作演讲认为,对于由颜色自身构成的商标或无描画轮廓的颜色组合的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商标图样以颜色的纸件样本或者电子格式提供。
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指称颜色。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的特征和两者区别是什么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的特征和两者区别是什么随着新创公司的不断诞生,越来越多的商标类型出现,除了我们熟知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等,还有比较新颖的声音商标、立体商标。
现在来看看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之间有什么区别。
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
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一起被统称为可视商标,立体商标的基本功能与平面商标一样,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
平面商标平面商标是只由两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
它属于实体商标一类,绝大部分视觉商标都是平面商标。
即商品的平面区别性商标,平面商标由文字、平面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平面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1、平面商标的特征平面商标合法性是指商标的设计与使用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与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禁止将我国或外国的国旗、军旗等标志作为商标图案。
厂商及商标设计者不应采用这些图案作为商标。
平面商标新颖性是指商标设计应具有独特的构思,新商标与原有商标比较有明显的区别与差异。
新颖性是体现商标说明商品来源这一本质特征的必要条件。
平面商标表现性是指它只有通过实体形式才能得到表现。
2、平面商标的应用平面商标在数量上居于各种类型商标的首位。
绝大部分视觉商标都是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在功能上的区别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的一般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同所有的商标一样,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质、质量、产源方面欺骗消费者。
2、显著性原则这里所说折在先权利是指在先的商标权和其它在先权,就在先商标权来说,我国刚开始保护立体商标,在目前还只有申请在先的权利,通过查询就可以避免冲突,至于其他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观设计权,作为商标代理人,很难避免这方面的冲突,照一般商标注册的经验,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异议或注册后提撤消注册不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迪奥尔立体商标案评论意见

迪奥尔立体商标案评论意见作为时尚界的巨头,迪奥尔公司一直领先于行业潮流,不断从自身的品牌、产品和广告宣传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以便更好地满足新的消费者需求。
在此基础上,迪奥尔公司于2017年第一次公布了全新的品牌视觉识别系统并推出了其3D 立体商标。
3D立体商标是迪奥尔公司新品牌视觉识别系统中最引人注目的元素之一。
该商标的设计师表示,这个立体层次感的Logo是由字母D和I+O的形状组合而成的,以此来代表“DIOR三个字母是如此紧密相连的,以至于它们融为了一体”。
对于这种新型的商标设计,我认为它有以下优点:首先,DIOR这个品牌名称在现代时尚领域中非常有号召力,它是走在时尚潮流前端的一个强有力的符号。
迪奥尔公司在设计3D立体商标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个品牌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因此创造出了一个非常现代且引人注目的立体形态的形象,大大突出了DIOR品牌的魅力,令其更具时尚感和个性化。
其次,3D立体商标的设计风格和现代消费者的口味相当契合。
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喜欢购买商品时不仅看重品质和价值,同时还注重产品的花式包装和外观设计。
3D立体商标的亮点在于它是一个简单且奇妙的形象,具有时尚感和活力。
它能够吸引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欲望。
再次,3D立体商标构成奇妙,它具有视觉冲击力。
在当今经济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消费者总会被各种各样的标识和品牌信息不断刺激,而迪奥尔公司的3D立体商标作为一种突出的视觉形象,能够有效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令其有更多的关注度。
这种新型商标设计能够吸引更多人关注DIOR品牌并让品牌进一步积累更多的盈利。
文章到这里,我们来看看3D立体商标仅具这些优点吗?事实上,它还存在一定的劣势:首先,3D立体商标的设计有些复杂。
虽然迪奥尔公司的3D立体商标以设计简单而著称,但它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更为复杂。
这样的设计,并非所有消费群体都会喜欢,因为他们可能更喜欢其它更简单和易于理解的商标。
同时,3D立体商标也存在设计不当容易干扰到许多人的观感甚至感到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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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之殇
2014-07-29
作者:杨宁
【小D导读】
商标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各种利益博弈和平衡的历史。
随着山寨军团日益聪明和精通法律,传统文字、图形商标构筑的防线渐渐阻挡不住他们进击的脚步,三维立体商标带着救世的光环应运而生。
然而,自2001年中国商标法正式引入立体商标起,十几年来成功注册的立体商标数量并不多。
更为尴尬的是,对立体商标给与保护的司法判例至今寥寥无几。
立体商标像一柄深藏于雪山之巅的绝世名剑,人们只能向往它的孤高神秘,却难见其青锋出匣、快意恩仇。
近来,雀巢与味事达的“方形瓶”案将人们的目光又聚焦到立体商标上来。
涉案双方一边是大名鼎鼎的跨国公司,另一边是号称中国十大酱油企业的本土豪强。
2007年,雀巢公司的“方形瓶”立体商标经过多年驳回复审艰难地取得了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他们为这件来之不易的高精尖武器欢欣鼓舞,决定拿一些中国企业小试牛刀。
翌年,雀巢公司向多家使用类似“方形瓶”的中国调味品企业发出律师函,味事达公司正是其中之一。
如果知道这是一个多么坚韧顽强的对手,雀巢公司也许不会如此草率宣战。
然而现实世界没有“如果”,在味事达公司的积极应对下,雀巢公司最初的一纸“檄文”演化成了一场经年累月的鏖战。
尽管战况激烈,波澜起伏,但最为引起笔者关注的是“方形瓶”案中法院建立的有关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定规则。
“方形瓶”案中,无论是江门、广东法院还是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判决雀巢败诉的最主要理由均是:其“方形瓶”立体商标不具有足够强的“固有显著性”,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方形瓶”
通过使用产生了“获得显著性”。
雀巢公司 G 640537号立体商标
味事达公司使用的酱油瓶包装
商标法上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发挥其基本功能——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
显著性进一步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前者又称内在显著性,指商标本身就其使用的商品、服务而言足够独特,天生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后者指商标本身原不具有先天或固有的显著性,但经过后天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能够起到识别产源的作用。
“方形瓶”案中北京的两级法院深入阐述了以商品外形或包装构成的立体商标不具有固
有显著性。
“通常而言,三维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包含三种使用方式:用作商品本身的形状;
用作商品的包装;用作商品或服务的装饰。
上述三种使用方式中,除三维标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装饰使用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通常并无关联外,在其他两种使用方式下,相关公众看到该三维标志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
上述情形足以说明,在上述两种使用方式下,三维标志表示了商品的相关特点,整体上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只要该三维标志被用作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即便该三维标志从未在该类商品上使用过,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商品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认知,至多会认为该商品包装或商品形状较为“新颖”而已,却并不会因此而将其作为商标认知。
” “如果一个标志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则即使该标志是
经过设计而不同于现有造型的标志,该标志亦缺乏作为商标加以注册的正当性。
……独特的设计虽然会加深相关公众对三维标志的印象,但其只是该三维标志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本案中……虽然该三维标志经过了一定的设计,有区别于常见瓶型的特点,但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商品容器加以识别,该三维标志本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按照法院的上述观点,立体商标如果是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商品包装的形状,则必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然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
200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费列罗巧克力立体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认为费列罗巧克力的金黄色球形三维包装具有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法院认为费列罗一方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未在评审阶段提交,不应予以考虑,因此完全是基于该商品包装形状的固有显著性准予注册。
同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ZIPPO打火机立体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承认ZIPPO 打火机本身的商品形状具有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性。
法院分析了ZIPPO打火机外形设计的7项构成要素,认为该商品外形的整体设计具有独创性,不在本行业的常用选择范围之内,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
费列罗公司G 783646号立体商标
ZIPPO第3031816号立体商标
“方形瓶”案中法院持有的基本观点是:商品和包装的外形即使设计得再独特,消费者也只会将其识别为商品和包装的外形本身,并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
这构成了否定商品及包装外形的固有显著性的逻辑基础。
然而,这一理论可能并不像看起来那样经得起推敲,“试图突破这一观念的人不禁要问,既然人的相貌穿着同人的姓名一样可以起到识别人的作用,为什么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就不可以同商品的其它标志一样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呢?”
一件商标是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确要从消费者(确切说应该是相关公众)的角度考量,但这不等于要求消费者必须主观上意识到它是一件“商标”。
即使消费者主观上认为它就是商品或包装的外形,但客观上依据其独特的外形能够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难道我们能说这样的外形设计没有识别功能吗?
如果说只有消费者习惯将其作为商标认知的才具有固有显著性,那么相当于限定只有最传统的商标形式才可能仅凭注册获得保护(甚至要排除作为装饰使用的图形商标)。
任何一种新类型的商标都天然地无法满足“消费者习惯将其认知为商标”的条件,这些新的商标形式只能通过使用产生“第二含义”后获得保护。
然而,通过使用产生“第二含义”的即使不经注册也往往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同等或几乎同等的保护,为什么权利人还要费时费力地去注册这些新类型的商标呢?以“消费者习惯将其认知为商标”作为固有显著性的检验标准,会不会导致商标法几十年令人鼓舞的发展成果[对立体商标、声音(外国还有气味)等新类型商标的接纳和保护]变为一片徒有其表的虚假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