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之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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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并保护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创造。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积极创新,保护和发展创新成果。

第六条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二章著作权第七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个人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撤回权和公开发表权等。

第九条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第十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年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著作权的转让应当以合同形式进行,并需要依法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著作权权利人享有起诉权,对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三章专利权第十三条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符合新颖、有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保护。

第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申请的主权要求确定,该要求应当具有明确且具体的技术特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独占享有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并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许可或转让。

第十六条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从专利申请日起计算,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他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四章商标权第十八条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立体形状等。

第十九条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包括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第十七章
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他人。
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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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 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 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 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 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标记使用行为,必须具备 两个要件: 一是标记使用行为不得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 二是行为人使用标记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使得该标记起到了识别商 品来源的作用。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Nhomakorabe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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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案例2:2003年4月7日,贵阳启航学校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
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3年4月1日,贵阳 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提供 考研培训,启航公司负责对外加盟活动。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经续 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 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网址为)发放的宣传材料、 名片、教材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及SAILING启航”(下称“启航及图 ”)、“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等标识。启航考试 学校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学校”“启航教育集团”名称获得多项 荣誉。中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行为 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法院查明,被告早在1998年即开始创办, 被告持有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名称中含有“启航”二字。1998年至 2001年间,被告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 。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间出版的十余期《中国青年报》上有以“北京 启航考试学校”为名发布的考研辅导招生简章等宣传报道。

知识产权--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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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三、商标直接侵权的类型
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 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第二类商标直接侵权行为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 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 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而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 甲与经营者乙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联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
按照混淆发生的时间,可分为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 混淆。混淆最为常见的是售中混淆,即消费者在做出购买 决定时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的混淆。但混淆发生的时间 点可能在此之前或之后。
第三类商标侵权行为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是最为常 见,也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类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 “反向假冒”。
二、行政责任
由于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 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和第214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 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十章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
一、混淆理论与混淆的种类
(一)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
根据混淆对象的不同,混淆可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使用特定商标的某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来源于 经营者乙,而消费者误以为其来源于经营者甲,即消费者 未能通过商标正确地将来源于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 分开。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 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 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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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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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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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部分 讲义

一、著作权法二、专利法三、商标法一、商标概述(一)商标的定义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

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由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 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书)1.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2.商品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是广义上的概念,生产者包括商品的制造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

3.服务的含义也是广义的,是指使他人获得便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金融、通讯、运输、餐饮、住宿、房地产以及娱乐和广告等。

(二)商标的功能1.识别功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联系在一起,起到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最原始和基本的功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局限于识别功能。

2.品质保障功能保证标有自己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在品质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其后果就是良好商誉和信用的确立。

3.广告功能消费者消费的有盲目性特征,因此各个商家愿意支付高昂的广告费用。

广告的目的就是让更大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和获知自己的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由于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品质保证功能,在消费过程中,商标也起到了指引和强化作用。

二、商标权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擅自更改商标标识。

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赋予商标权人专有使用权的同时,又赋予其禁止他人违法使用的权利。

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也可以许可他人来使用,并且从中获得利益回报。

4.处分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商标权。

揭秘知识产权法中的专有权与排他权

揭秘知识产权法中的专有权与排他权

揭秘知识产权法中的专有权与排他权知识产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力。

在这一法律体系中,专有权和排他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揭秘知识产权法中的专有权与排他权,并探讨它们的意义和区别。

一、专有权专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的独有控制和使用权。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通常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或技术的独有权利,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制造、销售等活动。

商标权则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牌标识的独有权利,可以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

专有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专利权需要满足创新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要求,商标权则需要符合可辨识性和构成独立标志等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专有权的保护。

二、排他权排他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权。

在知识产权法中,排他权通常指著作权和专有权。

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原创作品享有的独家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专有权则是指在专利权和商标权范围内的排他性使用权,即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有权使用和利用该知识产权。

排他权的设立并不像专有权那样需要严格的法定条件,而是较为灵活。

一旦创作或发明完成,权利人即可获得相关的排他权。

然而,一些特殊要求,如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以及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可辨识性等,仍然需要满足。

三、专有权与排他权的区别尽管专有权和排他权都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专有权是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独有控制和使用权,而排他权则是对该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使用权。

其次,专有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而排他权的设立相对较为灵活,只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即可。

最后,专有权通常被赋予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和技术,而排他权则广泛适用于各种原创作品和商标。

综上所述,专有权和排他权是知识产权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专有权保护了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独有控制和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专利权第三条【申请专利权】发明者或设计者对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权。

第四条【专利登记】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审查后,符合专利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当登记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三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第五条【著作权对象】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以独创性表现的学术、文学或者艺术作品。

第六条【著作权权利】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经济权利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版权的权利。

第四章商标权第七条【商标权】注册商标所在类别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权属于注册人。

第八条【商标保护期限】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可以申请续展。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权第九条【植物新品种权】以新种质经育种繁殖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条【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时间】植物新品种权有效期为20年。

第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十一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经过规定保密期限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独占权。

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第七章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第十三条【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赔偿。

第十四条【法律救济】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救济。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法条,更多详细内容请阅读正式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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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权基本理论先分析下列问题:1、某皮革制品公司生产制造了一种新式羊皮大衣,准备申请注册“山羊”牌商标,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为什么?2、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娃哈哈”商标用于食品和饮料,某肉食制品公司正生产一种高级香肠,并准备申请注册“娃哈哈”牌香肠,该申请能否获得核准?为什么?3、前进鞋业公司生产的男女式皮鞋为“长城”牌商标已经获得注册。

光明鞋业公司也生产男女式皮鞋,并准备申请注册“八达岭”牌皮鞋,该商标能否获得注册?为什么?4、浙江温州人林先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萨达姆”商标,用的是“萨达姆”被捕时的头像作为图案,并配以“萨达姆”三个字,组成商标图案注册,能否注册?为什么?一、商标的概念、特征和作用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

俗话说,商标是商品的一张“脸”。

商标的特征如下:1、商标具有显着性,便于识别2 、商标具有独占性3 、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可以有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

4 、商标具有竞争性商标的作用表现: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标示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这是商标的最基本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总是紧密相连的,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保证和基础。

3、商品的宣传促销作用既然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可以标志商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它自然就成了一种广告手段。

二、商标的种类1、按商标的结构划分(1)文字商标(2)图形商标(3)组合商标(4)立体商标(5)颜色组合商标(6)非形象商标(气味、音响商标)(1)文字商标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2)图形商标是指纯粹使用图形或记号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所能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着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是在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国度和地区,人们只要认识图形就很容易的识别。

一般来说,以一个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条弧线,规则的三角形等)所构成图形商标,将极易被认为是缺乏显着性的。

(3)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4)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又称外形商标,是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青睐。

2001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国家商标局受理了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德高尼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DEGONEY及图立体商标。

这意味着中国第一个立体商标已正式申请。

(5)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颜色组合而构成的商标。

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着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6)非形象商标指由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要素构成的商标。

如: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等。

2、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划分(1)制造商标是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

这种商标与“ 厂商名号” 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

(2)销售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可称销售商标)。

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

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

(3)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同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

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 产品” ,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

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4)集体商标是指由社团、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用以表示联合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标志;由其组织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该种商标称之为集体商标。

注册、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

3、按商标的功能用途划分(1)等级商标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

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

如:天堂伞厂就是以不同的商标来区分等级的。

同一厂商为使消费者便于区别同一品种商品的质量、规格而逐级使用的商标。

这种商标强调的是商品质量,规格的等级、档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使用目的和习惯来选择购买合宜的商品。

例如,上海牙膏厂使用“美加净”、“中华”、“黑白”、“庆丰”等商标,借以区别各类牙膏的等级和特点,即属于等级商标。

(2)证明商标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以证明产品的原料、制作方式、质量或其他特点的一种标志,当证明商标申请成功,注册人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

(3)备用商标也称贮藏商标是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马上使用,二是为了保证名牌商标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时,可使用备用的商标(所谓副标)暂时代替;三是万一砸了牌子,可以及时换上备用商标。

(4)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娃哈哈”商标分别注册了以下几种商标,构成联合商标:娃哈哈、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娃、哈娃哈。

(5)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

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安溪铁观音”申请了45个防御商标。

4、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划分(1)注册商标(2)未注册商标(三)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关系1、商标不同于商号商标与商号商号也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它是商事经营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商事主体人格特定化的表现形式。

商号与商标在消费市场上有极端相似性,但二者毕竟有本质的区别:(1)构成要素不同(2)作用不同(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2、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上的装饰。

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同时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联系:设计美观的商标,往往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

以商标作为商品装潢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是国际贸易比较流行的做法。

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别在于:(1)使用目的不同。

(2)稳定性不同。

(3)内容不同。

(4)法律属性不同。

3、商标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者的区别:(1)目的不同。

(2)保护范围不同。

4、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如:熊猫盼盼是亚运会的吉祥物.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区别:(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限不同。

(四)商标法律制度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已经有了100余年的历史。

1、旧中国的商标法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商标法》2、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立法新中国的商标法,源于新中国成立前各解放区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全国统一实施的商标法规。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

商标法从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第13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4次会议通过商标法修正案。

第二次修改商标法。

3、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的情况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商标注册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1、国家统一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4、分类申请原则5、优先权原则二、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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