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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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刍议【摘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以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即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为标准,对证据进行的种类划分,最早由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这一分类无论对于证据法学本身还是对于司法实践本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在各国学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的划分标准仍然有着很大不同的意见,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点及运用规则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诉讼证据;证据形式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概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1]。

在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直接证据是指单独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单独一个证据;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2]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3]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大显著特点:一是间接性,即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二是关联性,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三是推断证明,若干个相互关联的间接证据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

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的工具及其来源和下落;各类法医、物证等司法鉴定意见等。

二、中外划分标准比较(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

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需经过推断或假设才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司法考试2020刑事诉讼法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此外,由于直接证据往往是言词证据,因此,在收集、审查和运用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舍才能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

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在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分类的标准是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至于与案件的其他方面有某种关系,如只对量刑有影响的,不是这一划分所考虑的内容。

(2)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刑事证据法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法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证据法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法庭上两种常见的证据类型。

它们在形式、取证方式、证明力等方面有所不同,对于案件的认定和判决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刑事证据法中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讨论。

首先,直接证据是指与被控犯罪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的发生,例如目击者的陈述、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它们具有直接性和客观性,能够直接呈现事实真相。

由于其直接性,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法官和陪审团更容易接受这些证据,因为它们直接关联到案件的核心问题。

然而,直接证据也可能存在缺陷和不完整性。

例如,目击证人可能存在疏漏或记忆错误,照片和视频也可能被篡改或被误解。

因此,必须审慎对待直接证据,避免过度依赖和误判。

相比之下,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与被控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犯罪的发生,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推理和推断来支持罪行的存在。

例如,一个人在犯罪现场附近被目击,身上有作案工具的痕迹,虽然没有被直接目击到犯罪行为,但这些证据可以被用来推断他与案件有关。

间接证据的取证方式较为复杂,通常需要通过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多种途径来获取和收集。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质疑和解释不同。

因此,在处理间接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和分析,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另外,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犯罪行为存在性和犯罪嫌疑人的罪责认定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告人的定罪有较强的直接性证明力。

而间接证据则往往用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和罪责,通过合理的推断和推理使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具可信度。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由于直接证据不足或缺失,间接证据成为关键证据,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的结果。

因此,对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认定和评估,律师和法官需要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运用规则
2 1 年 第 3期 ( 典 案 例 )总 第 1 0期 01 经 / 2
比如 强 奸 案 件 中 , 被 害 人 内裤 上 , 上 检 测 出 的精 从 身
查人 员询 问李 某 时的 录相 , 间侦 查人 员对李 某并 无刑 其
讼 法 》 4 条 规 定 : 没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据 确 实 , 分 第 6 “ 证 充
的 , 以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 践 中 这 样 的 可 实
即侦破 了此 案 , 及 时抓 获 了犯 罪 嫌疑 人 袁 某 。在 此 , 并 间接 证 据 ( 场勘 查 笔 录 , 周 某 等 的 询 问笔 录 ) 综 现 对 的
面 , 此 . 查 人 员 认 为 可 以 排 除 服 务 员 张 某 的 作 案 据 侦
到会 计 的 细 心 与 胆 小 怕 事 . 于是 把 “ 小金 库 ” 其 以外 及
的款 项 也 都 联 系起 来 .交待 了各 款 项 的 来 龙 去 脉及 数 额 , 而 由一 个 小 的 笔 记 本 ( 从 间接 证 据 ) 取 了本 案 有 获 力 的直 接 证 据— — 犯 罪嫌 疑 人 的 供 述 .使 审讯 取 得 了
合 运 用 , 快 划 定 了侦 查 范 围 , 确 了侦 查 方 向 . 目 很 明 把
案 例 占有 相 当一 部 分 比例 。 4 .间 接 证 据 是 同一 认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的重 要 证 据 。
} 山西 省 运城 市人 民检 察 院 [ 4 0 0 040 ] 书 山 西 省新 绛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4 1 0 半 03 0 ]
2间 接证 据 是 获取 直接 证 据 的 重要 手 段 。案 发 后 . . 时 收集 不 到 直 接 证 据 。 从 收集 问接 证 据 人 手 , 往 而 往

浅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使用规则

浅议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使用规则

[ 作者简介 ]黄鑫( 9 8一) 女 , 17 , 湖南岳阳人 , 师, 讲 硕士 , 究方向为刑诉法 。 研
第 5期
黄鑫: 浅议 间接证据在刑 事诉讼 中的作用和使 用规则
15 5
收集 了近 3 0项 间接证 据 , 成功 破获 此案 。
( ) 二 间接证 据是 发 现直接 证 据 的先导
黄 鑫
( 东 金 融 学 院 法 律 系 ,广 东 广 广州 50 2 ) 1 5 1
[ 摘
要]刑事诉讼 中, 司法人 员如何收 集、 审查、 断及运 用间接证据来揭露犯罪是办理案件的关键 。尤其是 近年 来, 判
我 国刑 事犯 罪活动 日益隐秘化 、 智能化 , 直接证据越 来越难 获得 , 仅有 间接 证据 的案件越 来越 多。因此, 如何 有效运 用
第2 8卷
Vo . 8 12
第 5期
No 5 .
兰 州教 育 学院 学报
J URN F L NZ O AL O A HOU I S I UT F E N T T E O DUC T ON A I
21 02年 8月
Aug 2 2 . 01 浅 议 问接 证 据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 和使 用规 则
火 车 站待运 的货 物 除某单 位 出 售 的部 分外 , 出部 分 据 , 多 运用 间接 证据 时都必 须 注意这 一特 点 。
的来 源不 明 。经传讯 , 主 ( 某 ) 货 朱 交代 不清 多 出部 分 的货 物来 源 。趁其立 足 未稳 , 政 策攻 心 , 经 突击 审 讯 ,
它 案 件 的侦查 大 多是从 收集 间 接证 据 人手 , 获得 大 量 能 的 。现场 的这 些 情 况 都 是 间接 证 据 , 的 自然性 、 在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一、直接证据的作用: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二、间接证据的作用:1、排除犯罪嫌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4、独立的证明功能。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侦破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有时候即使知道了犯罪嫌疑人是谁,也只有有了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实施抓捕。

在证据中,一般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它们的作用也有不同。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

一、直接证据的作用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较简单,难度较小,运用起来比较便捷,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进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实和情节,使证明的过程变得相对简单和容易。

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是直接证据突出的特点和优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范围并不完全一样,有的证明韵范围大,有的证明的范围小。

例如,证人证言可能会详细地描述犯罪行为的全部实施经过,却无法说明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主观方面。

又如,被害人虽然可指认出犯罪行为人,却无法陈述犯罪行为的全部经过。

因而,在具体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迷信直接证据,只有在广泛收集证据,综合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二、间接证据的作用1、排除犯罪嫌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4、独立的证明功能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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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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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 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 些事实?
交通肇事案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 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 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 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 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 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 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 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 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 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 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 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 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 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 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 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 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 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 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 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 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 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 (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 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 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 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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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一)
摘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有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对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应从三方面进行:一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

二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三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一是综合审查证据,正确排除矛盾。

二是推断要符合逻辑和情理。

关键词: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运用和判断分析
一、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刑事犯罪活动的智能化倾向日益明显,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断日趋隐蔽和狡诈,归案后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虚假供述等继续负隅顽抗,给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

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断和认罪态度上来看,多数系单人隐蔽作案,案发后又拒供或先供后翻,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故意。

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缺少目击证人,并故意毁损或隐藏重要的物证或书证,归案后又拒不认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证据。

现实中,这些罪犯多数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久侦不破的悬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这些案件证据较少,调查取证困难;另一方面,在办案人员只重视对直接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办案人员了解间接证据的特点、作用和运用规则,在办案中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起案件中的证据有很多,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来划分,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是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现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是谁实施了犯罪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或否认,以及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供认;证人与被害人对亲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所作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有着重要的证明作用。

物证、书证以及仅反映犯罪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等,都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个情节片段,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主要事实。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一是间接证明具有依赖性。

间接证据有相互依赖的特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个局部的情况或某些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结合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二是间接证据具有关联性。

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相互结合所决定的。

只有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这样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三是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

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
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任何一个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实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只有把诸多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终排除各种可能性,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是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

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相互一致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

这样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证明结论。

三、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对整个诉讼活动都有重要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要实施犯罪,又要逃避惩罚,因而其犯罪过程大都是秘密的。

犯罪分子经常又不投案,这就使公安司法机关一开始难以获得直接证据。

但任何犯罪,不论其手段如何狡猾,都要留下蛛丝马迹。

在侦查中,根据间接证据可以确立侦查方向,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从间接证据入手的。

间接证据可以提供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通过取得的间接证据鉴别和判断直接证据的真伪。

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间接证据真实可靠,充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样可以依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

据报载: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东省济宁市第三中学南墙外草丛中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

刑侦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检。

在尸体附近发现一只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内有很大的汽油味。

经尸检,确认为他杀,死亡时间大约在10月12日晚10时许。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死者名叫廉伟,济宁市某铸造厂厂长。

据该厂工人张某、李某介绍,廉厂长曾于10月10日上午与张某一起在银行兑换了面额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币100张,总额一万元,其中有98张编号相连。

后从詹国平家搜出的54张新版人民币及从刘某处取回的新版人民币和铸造厂工人张某、李某从死者廉某处兑换的新版人民币均号码相连。

专案组迅速将詹国平抓获。

詹归案后,缄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专案组在没有发现证实詹国平杀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许多间接证据。

在詹国平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确凿的间接证据,认定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后法院依法判处詹国平死刑。

在此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间接证据所指向的都有是詹国平,且所收集的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具有排他性,证实了詹国平图财杀人的犯罪事实。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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