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培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工作,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其他各类后备人选。
第三条选拔和培养选调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规范程序、统一选调、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安排在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调生,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手续,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选调生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按所在单位性质进行管理。
第五条选调生选调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安排选调生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中自行调剂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调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拔第七条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福建选调生条件和资格

福建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福建省选调生是指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一批高素质、全面发展、志向远大、品德优良的优秀毕业生进入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工作的一种人才引进方式。
作为选拔选拔选拔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之一,福建省对选调生有着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
首先,福建省对选调生的基本条件要求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高等学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优先;(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4)品德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5)身体健康,符合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
其次,福建省对选调生的各类资格要求如下:1. 学业功底:选调生应具备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包括所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理论基础等。
应具备学术研究能力,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
2. 综合素质:选调生应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领导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
此外,还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3. 政治素质:选调生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要求选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为民造福的服务意识。
4. 职业道德:选调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高尚的品德和道德素质。
要求选调生廉洁自律、守纪律、敬业奉献,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保证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
5. 语言表达能力:选调生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普通话标准、流利的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
要求选调生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具备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
6. 心理素质:选调生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抗压能力、应急处理能力、情绪管理能力等。
要求选调生能够在面对工作压力和挑战时保持心态稳定,能够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最后,福建省选调生的选拔过程一般包括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

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
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是指福建省政府以选拔的方式,从福建省境内的各个学校和其他地区选派青年人才来从事公共服务的条件和要求。
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是福建省政府采取的一项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2、在福建省境内就读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或者在福建省境内其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
3、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不超过三年;
4、符合福建省政府职位录用条件的相关要求;
5、无不良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惯;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积极进取精神,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报考流程
1、宣传:福建省政府会在报考时间开始前一段时间进行宣传,让考生更加了解报考情况。
2、报名:考生可以登录福建省政府官网或者在当地公共
服务中心进行报名。
3、笔试:考生需要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
经济、思想教育、法律基础等理论科目和相关的实践技能考试。
4、面试:考生通过笔试后,需要参加面试。
5、体检:考生参加面试后,需要参加体检,以确保其身
体健康,适应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三、报考结果考生参加报考后,福建省政府会根据考生的报考成绩,综合考虑考生的笔试成绩、面试表现以及体检结果,最终确定考生的报考结果。
福建省选调生报考条件是福建省政府采取的一项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可以为福建省带来大量的优秀人才,为福建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福建省政府还会通过给予考生各项优惠政策,使得考生更加乐于参加报考,也使得报考更加具有竞争性,为福建省政府引进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建选调生报考条件

福建选调生报考条件
《福建选调生报考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例”)于2019年5月14日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有关部门的批准之后,已印发实施。
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调生报考条件
1. 年龄:25-40周岁(以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止为准),凡已卸任的军人及政府机关服役人员,可按照规定推迟年龄报考;
2. 学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本科或专科毕业,本科专业学士及本科以上学历的服务期满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报考限制;
3. 工作经历:拥有工作经历至少1年以上;
4. 语言能力:报考者须具备口头及书面普通话水平较高的能力;
5. 智力测试:报考者须提供报考前一年有效期内索尼杰斯通过测试的成绩或者多有效期内其他有权威认可的智力测试成绩;
6. 健康状况:应考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身心健康,身体达到报考职位的健康标准。
二、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告,请广大应考者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条例。
特此通知。
- 1 -。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

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为了实现福州大学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加强教学、科研、管理等骨干人才的引进,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七类引进人员:第一类两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大师(年龄可适当放宽)、“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第二类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学者、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一级关键岗位评估;第三类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按关键岗位评估;第四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博士后;第五类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博士(年龄在40岁以下);第六类特殊需要人才,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第七类双聘教授二、引进人员的待遇1、安家费、购房补贴费、科研启动费(税后)购房补贴分八年等额支付。
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八年(见表2.1)。
科研启动费以项目带动为原则,根据已有的工作基础,引进人员来校后提出项目申请,给一定比例的预研(科研启动)经费。
在一般情况下,工科取中高线,文科取中低线,理科取中线。
2(1)根据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规定,回国高层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1-2个职务工资档次。
(2)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员及配偶,其工资按福建省人事厅规定办理。
(3)新出站的博士后人员,根据闽人薪[1995]7号文件执行。
经考核符合副教授条件的,可按副高职务标准先发工资。
(4)两院院士、学术大师按特聘教授标准发给校内津贴。
(5)以上二、三类杰出人才,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经校人才引进工作审核小组批准,可聘为特聘教授,享受特聘教授津贴。
其余者(符合校关键岗位条件)从进校当月起,享受不低于三级关键岗位津贴;直到下一轮关键岗位竞聘为止;其余引进人员,可按学校政策上岗。
(6)引进人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某项建设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向学校申报,经批准进入建设工程的培养对象,可另享受相应的待遇。
福建选调生条件和资格

福建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福建选调生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招聘的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进行培养和选拔的一种特殊人才引进方式。
福建选调生通常要求报考者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报考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所在学校和专业要与招录岗位要求相匹配。
有些岗位对学历要求更高,例如硕士及以上学历。
2. 年龄要求:通常要求报考者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婴幼儿抚养纳入年龄的计算范围。
年龄限制是为了保证报考者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适应能力。
3. 政治条件: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备家庭政治表现良好的条件。
4. 身体条件:报考者必须具备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符合报考岗位身体条件要求。
通常需要经过体检,确保有能力胜任工作。
5. 考试成绩:报考者需要参加考试,并在笔试、面试及其他阶段表现优异,获得高分。
考试内容涵盖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及应用能力等方面。
6. 专业技能:根据具体招录岗位的要求,报考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
例如,教育类岗位通常要求报考者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7. 综合素质:报考者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以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8. 奖惩情况:报考者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其选拔有一定影响,良好的个人奖励记录会增加报考者的竞争力,而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会影响其报考资格。
以上是福建选调生的一般条件和资格要求,不同岗位和不同地区的选拔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报考者在选择福建选调生岗位时,要仔细了解并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同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增加竞争力。
速看!2023年福建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启动

速看!2023年福建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启动2023年福建省选调生选拔工作启动一、选调范围及名额(一)计划从省内外部分高校(见附件1)福建生源2023年全日制应届硕士、本科优秀毕业生中,选拔选调生400名(见附件2),其中:党政类350名、法院类25名、检察院类25名。
(二)计划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2023年全日制应届博士优秀毕业生中,通过“双向选择”方式选拔一定数量选调生,名额不作指令性安排。
二、选调资格条件选调对象须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新福建建设服务奉献。
(二)品学兼优,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遵纪守法,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志愿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年满18周岁以上,大学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1997年11月及以后出生,以下类推),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
(四)研究生须是参加教育部规定的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录取的,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本科生须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不含春季高考)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在2023年1月1日—7月31日期间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五)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学学习期间应担任学生干部。
(1)硕士研究生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期间应担任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及以上学生干部不少于1学年。
(2)沿海(包括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源的本科生,担任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或校级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副职,院(系)级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正职及以上学生干部不少于1学年;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团支部副书记、副班长或院(系)级团委、学生会部门负责人副职及以上学生干部不少于2学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闽人社文〔2016〕242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42号省直各厅局(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原由我厅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责调整由省教育厅承担,相应地“毕业生就业派遣”(含报到证遗失补发)、“自考生申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等3项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省教育厅实施,“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仍由我厅实施。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
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
为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毕业生就业单位隶属,做好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
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由寄存其人事档案且具有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到相应的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的,由创业地(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市、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继续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开展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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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以及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对他们进行长期跟踪培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选拔培养优秀青年干部工作,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其他各类后备人选。
第三条选拔和培养选调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规范程序、统一选调、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锻炼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安排在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选调生,在确定选调生身份的同时办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手续,党政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的选调生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选调生按所在单位性质进行管理。
第五条选调生选调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接收安排选调生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各地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中自行调剂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选调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选拔第七条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选调生总量、结构及各地接收数量。
第八条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本省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
第九条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
第十条选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二)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三)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四)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五)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六)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
第十二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选调公告;(二)学生报名;(三)资格审查;(四)统一考试、公布成绩;(五)确定考核对象;(六)考核和复核;(七)体检;(八)公示;(九)确定选调名单;(十)分配;(十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三条选调生的安排按以下原则进行:本科生安排到乡镇党委、政府机关或县(市、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硕士研究生可安排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机关或设区市的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安排到设区市及省直党政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
征得选调生本人同意,选调生也可安排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选调生人选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达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的安排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培养教育第十五条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第三章培养教育第十五条按照党对青年干部培养的要求,从培养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坚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多形式、多渠道的培养,以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全面提高选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至少脱产培训二次,五年内累计培训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党政类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在省委党校进行上岗培训和提高培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类选调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应把选调生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设选调生培训班或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参加各类班次学习。
第十九条选调生安排到基层后,所在单位应根据选调生个人特点,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指定1名领导成员搞好传、帮、带。
第二十条所在单位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的环境中经受考验,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加强选调生的多岗位锻炼,对他们适时进行交流轮岗,使选调生熟悉多方面的工作,丰富阅历,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选调生分配到岗的第一年不得借调到县以上机关工作;工作头两年,原则上不予借调,如县直机关工作特别需要,须经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方可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工作两年后,方可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抽调到设区市级机关、省级机关工作的,分别由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选调生每年应分别向设区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每年还应分别向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报告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交流座谈会,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系统选调生座谈会,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了解情况的机会。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四条选调生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选调生宏观管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分别负责各自系统选调生管理。
(二)设区市委组织部必须加强对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具体指导,负责本地区选调生工作的综合协调。
设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本地本系统选调生的培养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对本县(市、区)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了解选调生的思想状况,具体负责选调生培养措施的检查落实。
(四)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必须负起对分配到本单位选调生的传、帮、带的责任,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五条建立选调生档案。
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建立选调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调生申请表、选调生考核表、培养计划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培养和奖惩情况等。
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选调生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转递。
第二十六条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选调生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因违反法律、纪律被处分的;重大疾病、工伤、事故、死亡等,县级组织部门必须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和设区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坚持年度考察制度。
选调生的年度考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可以与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年度考核结果由设区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于次年四月上报省委组织部。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充分利用年度考核机会,对选调生进行谈话,指出选调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选调生改正缺点。
第二十八条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选调生名单:(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的;(二)不安心在基层工作的;(三)工作干劲减退,发展潜力不大的;(四)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基层工作的;(五)见习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六)因私出国(境)、脱产参加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等,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七)辞职的;(八)因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的。
调整选调生,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九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方可调入县级以上机关或跨设区市调动。
县(市、区)间调动,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同意,向省委组织部报备;跨设区市调动或调入省级机关,报省委组织部同意。
公、检、法类的选调生,跨县(市、区)和跨市调动的,省市组织部门应事先分别征求省、市公、检、法机关意见。
选调生调动的行政手续,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选调生管理期限原则上为十年。
有以下情况的,提前结束管理期:(一)已经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已调入省级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在闽单位,中央双重管理部门,省外单位的;(三)本人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管理的;(四)对属于(一)(二)的人选,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跟踪了解情况。
第三十一条选调生辞去公职,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设区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同意。
法院、检察院、公安类选调生、应分别征得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的同意。
选调生辞去公职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任用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按照"打牢基础,坚持标准,小步快跑"的原则,重视选调生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选调生转正定级后,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直接确定为副科级以上职务;具有本科学历的、本人表现特别突出、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确定副科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