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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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上海汇发[2000]178号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上海汇发[2000]178号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汇发[2000]178号)正文:----------------------------------------------------------------------------------------------------------------------------------------------------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汇发[200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保证钻石交易所内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钻石交易所的发展,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石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钻石交易的特殊交易场所。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为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钻石交易所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钻石交易、办理或者经营与钻石交易有关的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所内,是指钻石交易所以内的地区。

所称的境内所外,是指除钻石交易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

所称所内机构是指钻石交易所内的会员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钻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

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应在钻石交易所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登记,并经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交易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的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会员发放职工工资,会员与其他所内机构之间的行政规费以及其他除钻石交易以外的往来费用(如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
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6]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6.07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

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6.13
•【字号】沪国税流[1995]35号
•【施行日期】1995.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

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

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沪国税流[1995]25号•【施行日期】199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25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说明: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并向税务机关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如实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纳税人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换取《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方能进行金银首饰的经营业务。

以后,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每年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当年新办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的发证名单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2.现有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一律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放的《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携带国家税务总局[94]267号文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九种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仅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该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的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具有承担珠宝玉石首饰类产品执法检验资格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该中心主要任务为:推动产业和行业发展实施有关管理,参与行业管理法规的调研活动,参与拟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开展APEC 经济协作中的珠宝玉石首饰进出口政策拟定与研究、技术监督、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和监督评审工作;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开展市场抽查工作;对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质检机构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珠宝质检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等。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梳理行业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签订自律公约,开展中宝协团体标准体系和珠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信用评价服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程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
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 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 财税[2001]176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17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坏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财经助手
微信号:ttcjz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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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176号
【发文日期】2001-11-03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关税
注释: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
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2000〕65号)
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附件一:
附件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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