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保护法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范本一】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概述草原法是指保护和管理我国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法律,旨在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本文对草原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依据草原类型进行分类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按照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2. 禁牧区:设立在草原上的禁止放牧的区域,用于保护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3.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保障草原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草种改良:通过选择优良的草种杂交、培育和推广,提高草原植被的营养价值和抗逆能力。
【范本二】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引言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草原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分类标准与划分依据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 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 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根据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9年修正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2.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3.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的权属、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草原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2009 年修正的主要内容2009 年,我国对草原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草原资源权属明确。
修正后的草原法规定,草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同时,规定了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草原生态补偿权的内容。
2.草原保护制度加强。
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草原资源保护的投入。
3.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完善。
修正后的草原法对草原建设和利用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草原资源监管力度加大。
修正后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资源监管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三、草原法对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修正后的草原法对于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草原法的修正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
通过加强草原保护,实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等措施,有利于维护我国草原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草原法的修正有利于促进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草原产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草原资源逐渐遭受破坏和退化,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草原资源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并且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详细介绍我国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果。
案例一:内蒙古自治区“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草原地区之一,然而,过度放牧和人为开发等活动导致该地区草原退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治区政府实施了“贺兰山林草复合防护与保护工程”。
该工程通过植树造林、草地恢复等措施,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和草原保护工作。
首先,工程组织实施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项目,通过引种本土植物,增加草原植被覆盖率,减少了风蚀和水蚀现象,提高了土壤保持能力。
同时,在进行植树造林的同时,还加强了对放牧行为的管理,通过控制牧畜量和放牧时间,有效减少了草原过度放牧的问题。
其次,该工程注重草地的恢复和保护。
通过实施放牧轮换制度,合理安排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间,保护了草地的生长和恢复。
此外,还加强了对草原退化地区的治理,通过机械除草、草皮覆盖等方式,促进了退化草地的恢复。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的贺兰山地区的草原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修复。
植被覆盖率得到明显提高,土壤侵蚀现象减少,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同时,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得到加强,对防止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青海湖周边湿地保护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泊,周边的湿地生态系统对青海湖的水质净化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原因,青海湖周边湿地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湖泊周边湿地,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政策和措施。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湖泊周边湿地的管理和保护。
设立了保护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科普一、草原法的立法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占地面积广阔,涵盖了大宗的天然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功能。
但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出现了退化、沙化和荒漠化等问题,影响着我国的温室效应、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调节等方面。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应运而生。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草原保护和恢复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保护和恢复原则,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和荒漠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草原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禁止非法占用和破坏草原、推行草原禁牧、实施轮牧、控制过度放牧等。
2. 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促进农牧业的发展和农牧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
3. 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草原法规定,国家对于实施草原禁牧、轮牧和实施草原恢复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草原生态补偿,鼓励和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草原保护和恢复工作。
4. 草原监督和管理草原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的草原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在这一方面,草原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监测、检测和评估,加强对草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保证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
5. 草原执法和责任追究草原法规定,对于违反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草原保护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草原法的实施和草原资源的保护。
三、草原法的实施效果自1985年草原法实施以来,我国在草原保护和恢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

草原法与生态环境保护草原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拥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物种多样性。
然而,由于人类盲目开发和过度利用,草原正面临着严重的退化问题。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草原法。
草原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草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于1985年颁布实施。
它的出台,为我国的草原保护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草原法的宗旨是“合理利用,保护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
这一宗旨体现了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同时,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
草原法在多个方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的基本保护要求。
根据草原的功能和特点,采取分类管理,明确了各类草地的用途和限制。
这种分类管理的方法,有助于保护各地区的生态环境,并促进了草原资源的科学利用。
其次,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
在开垦过度或者退化严重的草原地区,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原生态修复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采取封育措施、草种改良和植物补植等手段,可以有效地恢复退化的草原生态系统。
这不仅有利于保持草原的生态平衡,还有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
另外,草原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草原法规定了对于违反保护草原环境的行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这意味着,任何侵犯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这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并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然而,草原法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草原地区的监督和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导致法律的执行难度较大。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忽视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
再者,草原法在科学技术支持和经济投入上还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实际保护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草原法的执行机制,加强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草原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规定了生态修复的措施和目标,对于保护草地的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讲解(新)

《草原法》讲解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一、草原的概念、作用和现状谈起草原,常使人想起“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动人景象。
但是从科学上到底什么是草原呢?常常由于人们的学科不同,各自有不同的认识。
《草原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这就非常明确界定了草原的概念。
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60亿亩,约为耕地的3倍),占国土总面积的41.7%。
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不仅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
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已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
据科学研究表明,草原一旦被破坏,水土流失将大量增加。
因此,加强西部生态建设的主体任务就是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
同时,西部大部分地区降水量都比较少,中科院联合全国有关专家共同编写的《中国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对策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年降水量350毫米以下的地区只宜种草。
因此,在西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时,退耕还草是科学和有效的恢复植被的措施。
我国草原大都分布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畜牧业是广大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
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我们洮南市草原总面积232万亩,其中可利用面积167万亩。
全市草原可分为四类九组十型。
一是山地草原类;二是平原草甸草原类;三是低洼草甸类;四是沼泽草甸类。
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带地区,西北部为草山草坡,中部为洮、蛟两河冲积的平原草甸,南部多沙、碱化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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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法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
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草原法》第9条第2、3款)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草原法》第10条)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草原法》第11条)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
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草原法》第12条)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来取措施,防洽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乌益兽。
同时,来取措施,防洽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6、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宕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公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草原法》第15条)7、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
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来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
发生草原火灾,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草原法》第16条)8、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观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草原上砍固沙植物和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机制止。
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草原法》第19、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规划第十七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二)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三)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十九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
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
第四章建设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