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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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为加强信用评级市场自律管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三年一月八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评级市场自律管理,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债能力及意愿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评级业务是以信用评级流程为主线形成的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主体活动的总和。

信用评级业务包括委托评级业务和主动评级业务,其中委托评级业务分为发行人委托评级业务和投资人委托评级业务等。

第四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共同维护信用评级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信用评级风险揭示的作用,交易商协会鼓励推行双评级制度,提倡由在市场化评价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费模式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号[2019]4公告保护市场各方合法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秩序、为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1第[2019]行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月3年2019于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1日起施行。

1月10年2019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3年2019(10年2019日起施行)1月为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银行第一条号)1第[2019](中国人民银行令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律处分,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第二条自愿接受本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对本协会会员、商协会)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的行为。

自律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审慎的原则。

公开、自律处分遵循公正、第三条与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第四条暂停相责令致歉、并可以据情并处责令改正、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权利、关业务、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违反相关自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自律处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

第五条须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情节严重的,可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决定;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自律处分会议由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按照相关自律第六条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市协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39号各主承销商:为认真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鼓励和保护公平、正当竞争,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精神以及自律规则指引,现就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第一,主承销商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发行规范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二,主承销商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就该季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按起息日计算)发行人、发行品种、发行金额、承销金额、承销费金额、承销费率(年化)、承销费收取方式等信息,并就相关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主承销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该年度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情况报送交易商协会。

年度承销报价情况应包括季度承销报价信息,并就本机构全年执行承销发行规范、《自律公约》和报价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说明。

每年第四季度承销报价情况可随年度情况一并报送。

第四,主承销商承销报价情况报送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部门业务章,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n。

交易商协会将对主承销商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五,主承销商承销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主承销商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督导主承销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中市协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19〕161号各市场成员:为保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行为,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月27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合法权益,指导市场参与主体的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投资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工作(以下简称违约及风险处置)。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

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与持有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对支付时间设置宽限期,则上述本息应付日以宽限期届满日为准。

第四条本指南所称“风险”是指,发行人按约定或法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新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新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新规1. 引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新规自发布以来,备受市场关注。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债务融资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新规进行全面评估,并就其对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展开深入探讨。

2. 规定内容概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准入条件和审核要求,其次是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要求,最后是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债务融资行为,降低金融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 对企业的影响新规的出台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需要更加严格地审核条件和履行监管要求。

这将推动企业在债务融资行为上更加审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降低企业债务风险。

对于一些质量较低、风险较高的企业来说,新规的执行可能增加融资成本,限制其对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以适应新规的要求。

4. 对投资者的影响对于投资者而言,新规的出台将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投资风险。

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力度加大,将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

然而,新规的执行也将提高投资者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门槛,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因为风险过高而望而却步。

投资者需要更加理性和审慎地进行投资,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研究,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5. 对市场的影响在整个金融市场层面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新规的出台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规范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将降低市场潜在风险,增强市场的健康运行。

增加监管力度将提高市场透明度,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模。

然而,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对于监管力度加大后的市场变化如何及时应对,如何促进市场创新和融资环境的加强等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性银⾏类)参与⾮⾦融企业债务融资⼯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号颁布⽇期:2015-01-12执⾏⽇期:2015-01-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性银⾏类)参与⾮⾦融企业债务融资⼯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1]第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授权协会秘书处推进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有关⼯作的决议,交易商协会开展了承销类会员(地⽅性银⾏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作。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了评价,经征求相关地⽅政府及⼈民银⾏分⽀机构意见,并报中国⼈民银⾏备案同意,现就增加B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上海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股份有限公司、⼤连银⾏股份有限公司、⼴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展⾮⾦融企业债务融资⼯具B类主承销业务。

⼆、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三、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律规则,设⽴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员,建⽴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主承销业务。

四、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簿记建档发⾏规范指引》、《关于⾮⾦融企业债务融资⼯具集中簿记建档⼯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律规则指引要求,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相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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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

第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
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市场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

第八条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基本资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市场表现等情况的评价。

第九条市场评价指标是指相关投资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业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指标是指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适用各自的市场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三章市场评价的实施
第十二条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的市场评价工作分别实施。

第十三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上一年
度为评价期。

第十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启动前,交易商协会对外公布市场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意向承销类会员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经营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及相关风险指标监管报表复印件;
(三)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情况、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四)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
(五)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六)市场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需要对承销业务相关
会员、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真实性。

第二十条参与市场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协会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及时公布。

第四章市场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意向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五条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六条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
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承销类会员经评价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其当年不参加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

第二十八条在每一评价期内,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

第二十九条依据主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对主承销类会员实行分级管理。

市场评价结果优秀的主承销类会员,可优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创新性业务。

第三十条主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承销类会员的、承销类会员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的,其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对原有及存续期间的债务融资工具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实施频度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或市场成员意见,由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标准为本规则有效组成部分。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相关市场成员、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后,可适时调整市场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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