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云政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照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一)。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附表二、三、五)。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
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
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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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8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4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7
【实施日期】199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待遇不变。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既具有行政职务,又具有技术职务双重职务的人员,凡实行公务员制度。
云南电网公司员工休假(假期)暂行

附件:云南电网公司员工休假(假期)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公休假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第四章婚假第五章计划生育假第六章病假和工伤假第七章事假第八章丧假第九章探亲假第十章其他假第十一章申请及审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各分公司在岗员工。
在岗员工是指与云南电网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章法定公休假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法定节假日:(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内的各分公司应执行地方人民政府按少数民族习惯规定的节假日。
但各相关单位应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妇女节,各单位可由工会组织妇女同志参加活动。
如不组织活动,则给妇女放假半天(视同出勤)。
如妇女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六条青年节,各单位可由共青团组织35周岁以下的青年同志参加纪念活动。
如不组织活动,则给青年同志放假半天(视同出勤)。
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视同出勤。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民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等。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第八条员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事厅云人工[1998]2号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统一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云财行[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2008年10月6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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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
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
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
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
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
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
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知识分子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中,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
工勤人员。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
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享受范围内人员按不同职务和学历,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省级、一级职员、博士80元/月;厅级、高职、二级职员、硕士70元/月;处级、三级职员、
本科60元/月;科级、中职、四级职员、专科50元/月;科级以下、初职、五级职员及以下、中
专30元/月。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可由发文部门适时调整,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调整。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享受范围内的人员按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享受相应补贴。
(二)既有学历,又有职务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学历或职务高的一边享受。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起薪之月起享受补贴。
(四)工作人员职务或学历变动的,自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职务或学历的标准。
(五)工作人员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期间,补贴照发。
(六)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三个月,当月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停发补贴。
(七)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补贴照发。
(八)工作人员待聘待岗期间不享受补贴。
(九)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不发补贴。
(十)旷工不计天数,当月补贴不发。
(十一)补贴不作为离退休费基数。
离退休人员不发补贴;在职人员离退休时,自离退休的
下月起停发补贴;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又未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自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下月起,停发补贴。
四、知识分子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按省委“云发(1986)37号”文件实施的“知
识分子浮动工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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