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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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

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07•【字号】晋政发[1995]65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5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美观等状况,达到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程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执行;(三)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四)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核验质量等级;(五)查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六条发包方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质量责任。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全省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程建设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程建设项⽬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西省⼯程建设项⽬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省境内公路⼯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第⼆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业监督管理:(⼀)采⽤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财经委、省⼈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采⽤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市⼈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实施联合监督;(三)采⽤BOT⽅式建设的⾼速公路新建项⽬由项⽬法⼈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速公路改建项⽬和普通⼲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由项⽬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达到招标标准的项⽬是否被拆分⽀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三)应公开招标的项⽬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是否按规定履⾏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为;(六)有⽆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为;(七)是否执⾏了回避制度;(⼋)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为。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承包人、监理等都应当接受各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对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第十条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及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省交通厅主持省重点、厅重点公路项目(含中央投资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主持全省国省干线一般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各市交通局主持县乡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有关银行、土地、环保等单位代表组成。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3月28日晋政发〔1991〕33号)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

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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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分包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
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我省境内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省道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委托省公路局负责监督管理;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从事山西省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包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的单位(以下称承包人)按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
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以下称分包人)。

第六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包人分包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
(二)依法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
(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
(四)分包工程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
(八)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九)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人在分包工程中的行为负全责;
(十)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七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
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或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低等级资质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或分包工程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公路建设项目严禁转包。

第九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转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未派驻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组织管理的;
(三)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产权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五)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劳务合作指承包人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人设计、施工或监理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第三章分包的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不得将承包人承包合同工程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项目指定分包或指定采购,或与承包人串通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项目分包考核确认制度,对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等按合同的到位情况及到位人员与合法承包人的符合情况进行对照核实,及时发现和杜绝转包;对从事质量、安全管理和其它技术、经济岗位人员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分包。

考核确认制度的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应加强日常的动态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将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稽查办反映。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应建立分包审查登记制度,对工程分包及分包合同实行监理单位审查,项目业主认可和登记制度。

劳务合作由承包人与劳务合作人通过劳务合同自行约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分包资质,并有类似的施工业绩,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项目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或有合法的聘用关系
和合同。

承包人负有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职称、身份及劳动关系等的核实责任,并保存有关材料备查。

第十六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合同价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不准压低单价,承包人收取的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3%以内。

第十八条分包合同的签订与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分包,并随附工程量清单和分包人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上述证书的原件备查;
(二)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同意;
(三)报业主批准;
(四)签订分包合同;
(五)分包人进场。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在分包人进(退)场前7天告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须将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银行支付账号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每次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同时将结算和支付清单保存完整并建立台帐。

第二十条承包人需要劳务合作时,承包人应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将劳务合作协议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同时附上劳务合作人员的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由劳务提供单位承接后,劳务提供单位应派出劳务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其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班组或组建劳务作业专业班组。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在劳务人员进(退)场前7天告知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的工资,承包人和劳务合作人每次支付劳务费用和工资时,应同时将
劳务费用结算和支付清单及劳务人员工资清单保存完整并
建立台帐。

第四章分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
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与疏忽。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
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对其承包的合同工程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人的行为负全责。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在不妨碍分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随时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对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付款担保。

第五章分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实行有效的行业监管,切实加强对分包的监督,依法对项目每年进行1—2次包括分包行为在内的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分包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地现场、办公及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对分包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
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及分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
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省一至三年的投标或分包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在工程分包中违反廉政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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