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评《物权法》第28条
论我国物权法第28条之适用

作者: 胡春秀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34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186-188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物权法 征收决定 生效 公权力 私权利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条件和程序。
物权法其他法律条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对这些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便出现制度上的困难。
实践中多由地方法规或规章来对征收问题加以规制,但层级过低,而且极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建议应采集中立法模式,早日制定一部征收法,统一规范征收行为,并对公共利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该征收法与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相衔接,共同构成我国征收的立法体系,从而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征收无法可依的现状。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在现实⽣活中⼟地房屋征收拆迁是⾮常多的,⽽有些⼟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由于⼈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实施的,那么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因⼈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条【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是由于⼈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造成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

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一、法条之合理性探析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学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重要一类,在诸多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和政府征收决定,因其在引起物权变动方面的独特性,使得《物权法》有必要对其单独规定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时间。
《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和政府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条看似违反物权的公示原则,其实不然。
这些物权变动是依据公法引起的物权变动,本身即具有极强的公示效力,完全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需求,故这种物权变动,不必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物权的占有交付而直接生效。
这类物权的变动不经登记或者交付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由引起物权变动原因的公示程度和公信效果决定的。
《物权法》第16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应该被理解为是对物权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当事人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甚至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
本条规定下的法律文书和政府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由于其本身较强的公示性以及和公权力的密切联系,使得权利人在进行不产登记或者获得动产占有前就能够获得物权。
域外立法在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方面也有相类似的立法,例如,《瑞士民法典》和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如法院判决等特别情况下引起的物权变动可不适用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模式的观点,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二、法条中几个问题的进一步确认《物权法》第28条对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和政府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做了特别规定,但是其所规定法律文书是否都能引起物权的变动;政府征收决定的具体生效时间怎么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仔细确认。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和法院的法律文书相似,对其分析可参照法院的法律文书之分析。
(一)法院法律文书种类的分别分析法院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第七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文书。
由于该条要求法律文书必须能够“导致”物权的变动,裁定书只是法院针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如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不可能导致物权变动,因此法院的法律文书仅指判决书和调解书。
一、民事法律文书仅指具有形成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但究竟哪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决书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无须登记或交付即可取得不动产或动产上的物权,如分割共有不动产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至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其他类型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不具有直接变动物权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都具有与登记或交付相同的公示效力,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
例如,当事人就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定一方享有物权的判决、分割共有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权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等。
笔者认为,由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只有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才会使得权利人无须登记或交付即取得物权。
确认性法律文书、给付性法律文书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只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形成性法律文书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因此,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的民事法律文书仅指形成性法律文书。
1.通过确认性的民事法律文书,原告只能达到他所主张的法律后果的目的,即确认某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确认性法律文书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不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特殊规定说法

不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特殊规定说法不动产物权特殊变更的生效规定1、因法律事件生效。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
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因继承或受遗赠生效。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和受遗赠的实际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继承和遗赠实际发生效力时间,如甲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房产由长子继承,在甲生存期间,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不发生变化,遗嘱没有发生效力,只有在甲方死亡的同一时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
同样道理,如果甲乙是遗赠关系,乙接受遗赠的生效时间也只能在甲方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生效规定非常重要,自《物权法》实施后,如果再涉及房屋拆迁等物权纠纷的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确定物权消灭的生效时间应该从拆迁事实行为成就时确认。
以往曾经发生过的房屋拆迁事实行为发生后的诉讼或纠纷,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将不再对已经消灭的物权权属进行裁判。
但对消灭物权而造成的损失价值可以裁判。
4、不动产物权特殊取得未登记不生效。
依据前三种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因非买卖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过去经常发生的用法律文书代替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的情况,将不再被法律承认。
《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

《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关键词: 法律文书物权变动形成判决《物权法》第28条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 28 条因“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司法裁判权、仲裁裁决权、强制执行权行使的结果,属于因公权力的行使发生的物权变动,故物权变动是否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是确定该条款中“法律文书”涵义和类型的基础。
由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各自功能所决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性法律文书,不包括确认性和给付性法律文书。
形成性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形成判决,即因形成诉权的行使作出的判决,而确认单纯形成权行使效力的判决不是形成判决。
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成交确认裁定和强制抵债裁定也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书不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的范畴,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与问题的提出案例一: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某房产,甲公司支付房款后该房产即归甲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向乙公司支付了房屋价款,乙公司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
因房屋未过户到甲公司名下,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对于该案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经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可以做出确权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28 条中的法律文书仅指形成性法律文书,而非确认性或给付性法律文书。
本案应属于履行合同的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此类案件,应遵循物权变动原则,告知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并据此进行裁判。
(该案例来源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20XX) 济民一初字第 12 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例二: 甲、乙夫妻共有房屋四间,登记在甲名下。
20XX 年 1 月,甲、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 2 项载明: 登记在甲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自愿赠与婚生子丙所有。
因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运用及范围

因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运用及范围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但是却没有规定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引起本法所称的物权变动,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应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关键词:法律文书;物权变动;效力;范围一、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我国《物权法》对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28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当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物权的变动因法律文书而引发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即发生,此时,登记或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为何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该规定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有赖于我们从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分析研究。
关于这些问题,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公示替代说。
此说认为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之所以不登记、不交付即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文书已经替代登记或交付而发挥了公示物权变动的作用。
换言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它们取代了登记或交付,发挥着公示的作用,向外界展现了物权的变动,没有必要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观点为:维护法律文书效力说。
该说认为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发生。
这是维护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的需要。
如果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了,却因为没有登记或交付,依然无法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则原权利人依然可以处分财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就难以实现。
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和仲裁的效力与权威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为:立法目的说。
该说认为《物权法》第28 条之所以规定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即生效力,是立法者为了贯彻和实现《物权法》第1 条所述之“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立法目的而作出的法政策上的选择。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8条解读(一)《物权法》第28条(★★★)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天星司考)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2.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1)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2)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3)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天星司考)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
①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②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向乙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28条所述的生效判决为何不能包含确认判决呢?因为确认判决仅系对物权归属的确认,确认判决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见例3)。
【例3】甲投资50万元在批准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三层楼房,于2013年4月1日封顶。
房屋盖好后,甲的弟弟乙主张该房屋系甲、乙按份共有。
甲于2013年7月1日起诉,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该房屋系甲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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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显 现 出更 多公权 力干 预 的一 面 。 也正 是 由于 这个 原因 , 有 学 者认为 调解 书是 可 以直接 引起物 权变 动 的。 但是 , 笔 者对这 种
二、 法 条 中几 个问题 的进 一步 确认
《 物权 法》 第2 8条对法 院 、 仲 裁机构 的法 律文 书和 政府 征收 观点不 敢苟 同 。 调解 书 不 能 引起 物权 变动 的理 由主要包 括一 下
依 据物 权法 的基本 学理 , 民事 法律行 为 以外 的原 因引起 的物
权 变动 , 是物 权变 动 的重要 一类 , 在 诸多 方面均 不 同于 民事法 律 几种 法律 文书 中 , 决定 书只规 定诉 讼 中的程序 问题 , 其 内容和 物 行 为 引起 的物权 变动 。 法院、 仲裁机 构 的法律 文书 和政 府征 收 权 的变动 无关 , 此点 无须赘 言 。 裁定 书虽然会 涉及 到个别 实体 问 决定 , 因其 在 引起物 权变 动方 面 的独特性 , 使得《 物权 法》 有必 要 题 , 除少数 情形 , 一般 只发生 程序 上 的效 力 , 没有 实体 的确定 效 对 其单 独 规定物 权变 动效 力发 生 的时间 。 力。 因此 , 在 考虑 引起物 权变 动效 果时 , 主 要讨论 法律 文书 中的
一
定行 为 的义务 , 虽然可 能包 含 了被告要 转移物 权 的 内容 , 但 是
的 法律 文书 和政 府 征收 引起 的物权 变动 由于 其本 身较 强 的公 示 物权变 动 的最 后实现 必须依 靠被 告的行为 , 而不是 依据 法 院的判 性 以及 和 公权力 的密切 联系 , 使得权利 人在进 行不产 登记 或者获 决直接 实现 , 此二者 都不 能 引起物权 变动 的效 果 。因此对 《 物 权
不 必进 行不 动产 登记 或者 动产 物权 的 占有 交付而 直接 生效 。 。 这 确认 原告与 被告人有 转移所 有权之 义务者 , 不在其 内……确认 当 类物 权 的变动 不经登 记或者交 付 即可 产生物 权变动 的效 力 , 是由 事人所 有权之 判决 , 唯确定 已成立之 权利 , 非成立新所 有权 。 ” 将
得动 产 占有前 就 能够获 得物权 。
域外 立法在 法律 文书和 征收 决定 方面也 有相类 似 的立法 , 例 如, 《 瑞 士民法 典》 和 台湾 地 区也有 类似 的规定 。 可见 , 如法 院判 决等 特 别情 况下 引起 的物 权变 动可 不适用 一股 情况 下 物权 变动
的公 示模 式 的观点 , 在很 多 国家 的立法 中都得 到 了体现 。
引 起物 权变 动原 因 的公示 程度和 公信 效果 决定 的。 《 物 权 法》 第 这种观 点和判 决种类 相结合 就是 , 能直接 引起 物权变动 效果 的判 l 6条 规定的, 不 动产 登记簿 是物 权归属 和 内容 的根据 , 应该被 决只 能是 形成 判决 。确 认判 决只 是法 院对 当事人 间的权 利义 务 理解 为是 对物权 的“ 权利 正确 性推定 ” , 当事人 在有合 理依 据 的情 状态进 行确 认 , 并 不包含 物权 变动 的 内容 ; 给付判 决确定 被告 为 况下, 可 以改变 甚至 推翻 不动产 登记 簿上 的 内容 。 本 条规 定下
《 物权 法》 第2 8 条 规定 了法 院、 仲 裁机 构裁 决和 政府 征收 决 判 决书和 调解 书 。 定 引起 的物权 变动 , 自法律 文书或者 人 民政府 的征收 决定生 效时 根据 诉讼种 类 的不 同, 民事判 决也 可 以分 为形成 判决 、 给 付
发 生效 力 。本 条看似 违反 物权 的公 示原则 , 其 实不 然。 。这些 物 判 决、 确认 判决等 不 同的种类 。在 这样 的划分 体系下 , 并不是 所 权 变动 是依 据 公法 引起 的物权 变 动 ,本 身 即具有 极 强的 公示效 有 的判决 都能够 直接 引起 物权变 动 的法律效 果 。 史 尚宽就认 为, 力, 完全 能够满 足物权 变动对 排他 效力 的需求 , 故这 种物 权变动 , 引起 物权 变动 的判决 “ 须为直 接判 与原 告 以所有 权之 判决 , 其 仅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0 8 7 . 0 2
作 者 简介 : 陈胖胖 、 徐 新龙 , 宁 波大学 法学 院。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3 法 条之 合理 性探析
一
、
( 一) 法院 法律 文 书种 类 的分 别分析 法 院的法 律文 书有判 决书 、 裁 定书 , 决定书 和调解 书 。在 这
法》 第2 8条 中所包 含 的判 决 , 应 当做一 个 限制 解释 , 判 决生效 时 即发 生物权 变动 的效 果所 指 的判 决只 能是 形成判 决 。 调解 协议从 本质 上来 说 是当事 人对 自己权利进 行处 分 的 合
意, 但是, 在诉 讼 中形成 的调 节书 , 由于与 法院职 能的密 切联 系 ,
◆法律 经纬
特定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
评《 物权 法》 第2 8 条
陈胖胖
摘 要
徐新龙
特定 法律 文书和征 收 引起 的物权 变动是 物 权 变动 的特 殊形 式 ,是对 依 法律行 为 引起 物权 变动 的一种补 充。作 为
非常规 的 物权 变动模 式 , 由于 其有 依 法律 的规 定而 直接发 生物权 变动 的特 点 , 因此法律 的规 定必 须具体 明确 。人 民法 院制 作 的 法律 文书 中能直接 引起 物权 变动 效果 的应 当限定在形 成判 决一种 。 在征 收成 效 的时 间判 定上 , 应以公 告的 时间为 准。 关键 词 法律 文书 征收 物权 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