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
工程施工劳动关系

工程施工劳动关系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施工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定义、特点、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定义工程施工劳动关系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种关系表现为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排、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则按照施工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
二、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特点1. 施工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方为施工企业,另一方为劳动者。
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指挥权和管理权;劳动者则有权按照施工企业的要求,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
2. 施工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单一性。
施工劳动关系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
3. 施工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施工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流动性大、环境复杂等特点,使得施工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4. 施工劳动关系受法律法规的严格调整。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劳动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1. 《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为施工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劳动法》: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对施工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建筑法》: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施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保障。
4.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施工劳动关系进行细化和补充。
四、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1. 施工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

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第一篇: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劳务承包人。
施工工人与发包方、承包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劳务法律关系,如果因劳务出现纠纷,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建筑行业一般招聘的都是农民工,国务院200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是怎样的,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劳动关系?本文将结合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尝试进行探析。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之间要形成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就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用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一方也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否具备往往需要考量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因素。
如根据《劳动法》第15条规定,公民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关系

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关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劳务合同作为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务合同的概念、劳务关系的主体、内容以及如何维护劳务双方的权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 合同内容的特定性:劳务合同的内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而非物的交易。
3. 合同目的的经济性:劳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实现经济利益。
4. 合同形式的灵活性:劳务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形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劳务关系的主体1. 劳动者:劳动者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和专业技能。
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1. 劳动服务的内容: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完成工作任务。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务合同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安全和卫生: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
5.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事由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施工与企业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

建设施工与企业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和道路建设行业的繁荣,有关法律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热点。
在目前的建设市场,施工企业普遍使用一种用工模式,即仅与一名“包工头”签订合同,由该包工头自行招用民工,而进城的农民工除知道工地的项目名称外,很少与施工单位直接联系,大部分是跟随“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
这种模式在实务中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主体的争议,一旦发生如工资、工伤等纠纷,包工头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农民工即主张与建设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而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使当事人倍感困惑。
笔者试结合现阶段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及长沙地区案例,分析司法实务的做法,提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农民工是否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一般而言,农民工主张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政府多次发文要求企业规范用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湖南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但司法实务中,农民工以其在某企业施工的工地上班主张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一概会得到支持?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案例案例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某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施工与法的关系及适用法律解读

施工与法的关系及适用法律解读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项目中进行建设和装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施工与法之间的关系密切,本文将对这种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解读适用的法律。
一、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在进行施工之前,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通常会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进度、质量要求、报酬支付等关键事项,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同时,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以保证其具备进行相关工程的资格。
二、施工安全与劳动法律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如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劳动安全法规,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进行安全预防措施。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施工侵权与民事赔偿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因施工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给周围环境、他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将触犯相关的侵权法律规定。
因此,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履行施工合同中的义务,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住或造成财产损失,施工单位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施工违法与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工程施工劳动关系认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和劳动者的一大难题。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施工劳动关系认定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劳动关系的定义工程施工劳动关系是指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为施工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二、工程施工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1. 主体资格:施工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劳动者则需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
2.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
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施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考勤、奖惩等方面。
3. 劳动报酬: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4. 劳动条件: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工具、设备等。
5.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施工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内容与施工单位的主营业务相关。
三、工程施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情形1.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是最典型的工程施工劳动关系。
2. 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虽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从事施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且施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3. 劳务派遣关系:施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在施工单位。
4. 临时用工关系:劳动者在施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程施工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3.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情形。
法律对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

法律对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给劳动关系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法律对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保护。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工时管理、工资保障以及安全保护等方面探讨法律对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动合同是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与建筑工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工时管理是建筑行业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工时的上限和加班的管理。
根据《劳动法》,建筑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同时,建筑工人的加班时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且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或者每月36小时。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劳动权益,防止了过度劳动和超时加班的现象的发生。
工资保障是建筑行业劳动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建筑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确保工资的及时支付,法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方式。
根据《劳动法》,建筑工人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提起工资争议的救济途径,为建筑工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安全保护是建筑行业劳动关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规定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地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
同时,建筑工地还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建筑施工中的施工与法律问题

建筑施工中的施工与法律问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与法律问题密不可分。
合理的施工管理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探讨建筑施工中的施工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启示。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1. 合同纠纷在建筑施工中,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主要包括施工成本、进度、质量等方面的争议。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施工期限、质量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2. 违反法律法规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无证施工、擅自改变工程结构、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危害工程的安全性与质量,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3. 劳动纠纷建筑施工过程中,劳动纠纷也较为常见。
主要涉及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劳动保护等问题。
雇主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也应遵守劳动纪律,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4. 环境保护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施工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施工工艺,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建筑施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 合同签订在施工前,双方应签订明确的施工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及约定。
2. 安全管理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施工方应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此外,要注意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预防施工中发生事故。
3. 质量管理质量是建筑施工的核心问题之一。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与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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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txt18拥有诚实,就舍弃了虚伪;拥有诚实,就舍弃了无聊;拥有踏实,就舍弃了浮躁,不论是有意的丢弃,还是意外的失去,只要曾经真实拥有,在一些时候,大度舍弃也是一种境界。
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2009-01-21 20:58吕惠琴
内容提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转包人、承包人、施工工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因劳务承包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界定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处理劳务纠纷十分必要。
关键词: 建筑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劳务承包人。
施工工人与发包方、承包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劳务法律关系,如果因劳务出现纠纷,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建筑行业一般招聘的都是农民工,国务院200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是怎样的,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劳动关系?本文将结合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尝试进行探析。
一、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和劳务关系的概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之间要形成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就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具备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用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一方也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否具备往往需要考量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因素。
如根据《劳动法》第15条规定,公民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及“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相当混乱,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
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1]但比较明确的是一般认为劳务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2],如果因劳务合同发生劳务关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施工工人与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
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民工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如果该承包人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这里的工长虽然行使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其是根据企业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承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施工工人之间就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但在这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往往出现工长已经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收回代理权但工长仍然以企业的名义与施工工人(可能为分包人、转包人或总承包人)与施工工人签订合同,约定关于劳务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无权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权意义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鉴、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甚至借用的合同章。
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就构成表见代理。
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出现合同纠纷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独立企业法人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种形式中,施工工人由该独立的企业负责招聘、管理、实施工程,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成条件,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施工工人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
零散用工方式存在以下情况:(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
[3]这几种形式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工人同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4]
同时,由于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也不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即使施工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不因表见代理建立劳动关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包工头”聘用施工工人的劳务承包形式中,发包人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劳务承包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法律关系
根据以上划分,劳务承包人以三种形式承包劳务实施工程。
无论以什么形式承包劳务实施工程,依照《建筑法》第13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接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建筑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因而,按照该规定,上述三种形式承包劳务的承包人无论其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只要无建筑资质条件,他们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特别是从2008年7月1日之后开始,只有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才能承包实施工程。
[5]
也有人认为无资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可以为工程提供单纯的劳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此予以认可。
因此,对个体工商户或无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以组织人员提供劳务承揽土石方开挖、运输或场地平整等非技术性投入之工程的,不管其应获取的劳务费用约定如何计算,只要其仅获取劳务费用,服从业主或承包方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不对工程整体技术和质量负责,不宜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苛求其施工资质条件,从而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6]但即使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为此类合同虽属无效,但为实施劳务的人收取劳务报酬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