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
道德教育要有边界意识

2020年的春学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着“停课不停学”“线上教学”的全面展开,家长和教师共同体验到了一种“无力感”,尤其在学校德育方面,更为显著。
当学校的围墙被疫情突破,每一个鲜活的个体散落人间,每一份德性的生长回归生活,每一种道德的言行走向自为,学校德育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身体自由的灵动个体,惯于规训的学校德育有何可为?这个挑战背后,是更有价值的反思,那就是,在学校德育场域内,如何促成个体德性发展的自由与灵动?这其中,边界意识至关重要。
首先是厘清“我”与“他”的边界。
道德是指向人们共同生活的准则与规范的,共同生活不是整齐划一地过一种生活,而是基于个体完整的多样性存在,所以分清楚“我”与“他”,才能谈“我们”。
厘清个体间的边界,意味着学校德育中,教师必须将学生视为独立个体,从他的真实样态出发,尊重他的个体选择,借助共同体生活,促进个体的德性发展。
正如阿伦特所言的“桌子隐喻”,学校德育仿佛就是大家围坐在一个桌子四周,每个人都能看见桌子上的东西,也能通过自身的努力触到它,但是彼此之间不会因此倾轧到对方。
道德教育需要让目标和行动“可见”,更需要让每一个行走的个体“可见”。
其次是厘清“公”与“私”的边界。
网课的一个最大痛点是教师几点醒,学生就必须几点醒,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不知道教师几点是醒着的。
这反映在日常学校德育中,正是德育的公共行动与学生的私人生活之间的边界模糊,这背后的症结是另一种公私不分,即教师很容易将自己的“私”视为全体学生都有的“公”,甚至是凌驾于“公”之上。
厘清德育内容的边界,需要学校德育按照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对学校德育的主体内容和教师的育德行为进行必要规范,这样既可以帮助教师明晰德育方向,又能防范德育行为的越界。
最后是要厘清“德”与“法”的边界。
在社会层面,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两者界限清晰,相辅相成;然而,在学校德育中,两者的边界却常常是模糊不清的。
如何做到遵纪守法的模范员

如何做到遵纪守法的模范员一个模范员工,不仅要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还需要做到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作为一名模范员工更应该以身作则。
本文将介绍如何做到遵纪守法的模范员工,从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培养法律意识作为一名模范员工,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
只有明确了法律底线,才能在工作中避免触犯法律。
培养法律意识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1. 定期学习法律知识。
员工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自学法律书籍或关注相关法律信息,增加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
2. 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更新。
了解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时刻关注并学习,避免因为不了解法规而触犯法律。
3. 与同事交流分享。
在与同事的日常交流中,可以就某些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互相学习和提醒。
二、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行为规范的重要基石,也是做到遵纪守法的前提。
模范员工应该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1. 自律自省。
时刻保持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审视,自觉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
2. 尊重他人。
以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益为前提,倡导公平、正义和诚信的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种不法行为。
3. 倡导诚信守约。
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养成守信用的良好习惯,讲究言出必行、约法自用。
三、遵守行为规范除了培养法律意识和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外,模范员工还要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确保自己行为合乎法律要求。
1. 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认真阅读并理解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自己在工作中不违反相关规定。
2. 注意保护公司机密信息。
作为员工,要对公司的机密信息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
3. 诚实守信,不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模范员工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明确界定好个人与工作之间的边界。
4. 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模范员工要坚守诚信,遵守竞争规则,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总结要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模范员工,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遵守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从最古老的社会开始,法律和道德一直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而道德则涉及人类内心的良知、品德和价值观。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有时候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在本文中,将探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重点放在他们的相互作用、影响和重叠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外部强制力量,将人们的行为纳入制度化的框架,并通过惩罚和奖励来管理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以权威为基础的规范体系,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法律通常是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程序制定和实施的,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对象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中有所差异。
然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它涉及了个体的自觉和责任感。
道德是一种根植于心灵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它不受法律制约,而是基于人类的内在思考和选择。
道德往往与宗教、哲学和文化有关,它不仅仅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更关乎他们的内心和意识。
然而,法律和道德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重叠和相互作用。
法律往往是从道德中衍生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共识和价值观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通常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它试图通过正义的原则来监管人们的行为。
然而,在一些道德问题上,法律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道德考量。
例如,是否选择安乐死这样的伦理争议问题,它们不仅涉及到个人的伦理判断,还涉及到社会的伦理和人权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法律和道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
法律可以引导和改变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
通过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准则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法律可以塑造人们的道德认同和行为规范。
然而,道德也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当一些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时,人们往往会通过道德判断来评估和批判。
道德的标准和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可以促使立法者修订或者废止不公正或者过时的法律。
尽管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边界。
首先,法律是一种强制力量,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内心意愿和选择。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养成分析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养成分析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始小学教育德育师范专业方向招生,未来毕业生主要从事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少先队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而道德与法治教学自当是主要工作。
结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九道德与法治课程与教学的要求,木文将对教师的法律素养做一分析,以期为小学教师教育德育方向和职后教师培养提供一些参考。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H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
⑴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而,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
⑵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而所达到的水平。
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⑶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
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
包拾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
⑷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星法律理论.观点.知识, 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插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
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从电影《我不是药神》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

从电影《我不是药神》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协调《我不是药神》是一部由文牧野执导、徐峥主演的电影,该片于2018年上映。
该片主要讲述了一个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与协调的故事。
本文将从该电影中的情节和角色的行为来探讨相关主题。
故事背景是在一个小城市,主人公程勇经营着一个小药店。
他发现自己得了慢性肾衰竭,却无法接受透析治疗。
他发现从印度进口的格列宁(一种免疫抑制剂)在中国没有上市,他们却可以没收并加价销售。
在一个巧合下,程勇认识了来自印度的外交官朗格莱。
朗格莱为了与程勇的妈妈通话而感到愧疚,他想帮助程勇。
于是他帮助程勇从印度购买格列宁进口,程勇销售这种药物给患者,并陪同患者前往印度接受治疗。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程勇陷入了两难境地。
从法律角度来看,他违反了药品监管法律,贩卖未通过审批的药品。
而从道德角度来看,他在救人一命,为疾病患者提供了希望。
这种冲突在电影中呈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程勇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药品监管法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
未经审批的药物可能对人体产生不可预测的副作用,给患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审核,确保患者能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患者无法获得适当的药物,这就导致了一些人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来获得救治。
在这种情况下,程勇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对法律的绕过和挑衅。
其次,程勇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以理解的。
药物对于疾病患者来说,是生命的希望和重要的救治手段。
在电影中,程勇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他对生命的责任和怜悯之情。
他深知如果自己不出手帮助,这些患者可能无法获得救治,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他的行为似乎是在法律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为患者提供了另一种渠道,为他们打开了一扇希望之门。
电影中的另一个角色朗格莱也涉及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作为一个外交官,他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在电影中,他帮助程勇从印度购买药物,将药物带回中国并支持程勇销售。
这些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同样是违反了中国的药品监管法律。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问题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规范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边界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和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晰法律和道德的定义。
法律是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形式确定并公布的行为规范,违反法律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而道德则是人们对于善恶、对错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约束力。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往往互为补充,共同塑造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准则。
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些边界问题,这源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侧重点和功能。
法律主要关注的是社会规则的明确性和强制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加以执行。
法律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界定,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然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满足多方利益的平衡,也受制于不同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的影响,因此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
与之相比,道德更强调的是个体良知和人性的内在规范。
道德行为旨在培养人们的善良品质和情感,促使人们在自我意识和责任感的引导下做出正确的判断。
道德规范在人们的日常交往和个人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却被视为社会的粘合剂和公民素质的体现。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产生冲突或者矛盾。
举个例子,某国的法律规定不准谈论敏感政治话题,但是有人认为对于追求自由和真理的道德准则来说,言论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这时候,法律规定限制了人们表达意见的自由,与人们的道德判断产生了冲突。
在另一些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法律滞后道德的问题。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兴的互联网领域中出现了一些道德问题,但法律制度并没有及时跟进。
这时候,人们在法律范畴内可能会被允许进行一些道德上不能接受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伦理困境。
面对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问题,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平衡和协调的方式。
道德与法治的规则意识

道德与法治的规则意识道德与法治是人类社会秩序的两个基石,它们分别从个体和整体的角度规范人类行为。
道德是指个体内心深处对善恶、对是非的评判和行动的导向,而法治则是通过立法、执法等制度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道德与法治的规则意识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规则意识的关系,并分析其在个人和社会层面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治的连接与区别道德和法治都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区别之处。
首先,道德和法治都追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无论是道德行为还是法治规则,都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秩序。
其次,道德和法治都体现了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道德要求每个人具备诚信、善良、友善等美德,法治规定每个人应当遵守法律,不得犯罪。
此外,道德和法治在管理人类行为方面也存在差异。
道德侧重于内心的选择和自我约束,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法治则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约束和管理人类行为。
二、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影响道德与法治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首先,道德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建立离不开人们的道德认同和支持。
如果社会缺乏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法治将无法有效执行。
其次,法治对道德的约束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法律规定了人们不得违背的底线,通过制度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规范作用有时甚至促使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另外,道德与法治还通过相互协调和调节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
道德行为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法律可以规范道德行为的边界,二者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三、道德与法治的重要作用道德与法治的规则意识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个人来说,道德规范有助于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价值判断能力。
它使个体学会关心他人、认同他人、尊重他人,并最终形成美好的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对于社会来说,道德规范与法治规则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违纪违法 自我警醒

违纪违法自我警醒
1.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避免因为无知而犯错。
2.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等价值观,不为个人私利而违背道德和法律。
3. 自我约束:学会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不轻易受到外界诱惑,保持清醒的头脑。
4. 定期反思:定期回顾自己的行为,检查是否有违纪违法的倾向,并及时纠正。
5. 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组织和他人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改正问题。
6. 学习榜样:向优秀的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激励自己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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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作者:吴真文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02期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是中西方理论界和实务者千百年探寻和破解的难题。
在法学领域,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作出了不同的解答,值得关注的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翘楚人物哈特一改传统实证主义的观点,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作了解读,他在坚持实证主义原则立场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观点。
他的这种观点对于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重要启示。
首先,从原则上看,我们应当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使法律具有自身的品格和气质,这是我们当前追求法律的秩序价值和规则意识的内在要求;其次,我们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不能断然割舍法律与道德实际存在的某种联系,承认法律与道德理性结合的现实,这是我们当前追求法律实质正义、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观的应有之义。
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完美契合,使法律和道德在调试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各显其能、互助互补。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现实启示作者简介:吴真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长沙 410081)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
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
{1}因此,对法律正义的孜孜追求以及林林总总对法律正义内涵的诠释,与法律的产生、发展如影随形,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已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永恒主题,对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法治的价值取向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道德与法律一直以来就像两座丰碑捍卫着人类社会大厦。
一方面,古今中外理论研究中,“德法之辨”贯穿法律思想或伦理思想历史演替过程的始终;另一方面,现实中,法律对社会中出现的恶行强力制裁,道德则对各种恶行进行深度挞伐,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构成强大的社会规范力量。
正是由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现实关联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催生了法伦理学的研究理路。
在20世纪所发生的哈特与富勒之间的一场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的论战中,哈特为分析实证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主张辩护,并将“分离说”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表述,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
从表面上看,其论争的焦点在于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而实质上他们是从各自的问题意识出发,强调了对于实现“忠于法律”这一法治目标来说至关重要的不同的方面。
这场论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是:在法律的实质正义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我们不应该局限于仅通过道德的逻辑和标准去代替原本法律所赋予的逻辑与标准;而应该在不忽视法律自身道德培育的基础上,更好地强调道德与正义的独立性。
这是我们研究哈特相对分离主义思想的又一重要启示。
法律与道德在何种语境下应当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应当在何种场域中有机地结合?是绝对独立还是相对独立?是紧密型的结合还是松散型的结合?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必须同时要警惕和避免两方面的危险:一方面,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取代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悬设于法律之上,将法律变成道德的审视对象并成为道德的附庸和婢女,最终导致法治秩序自身存在和立足的基础无法建立,即使已经建立也会因此破坏殆尽;另一方面,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完全忽视了对自身道德和赖以存在的价值的有效培育,因而放弃法律自身应有的、内在的道德的基础性孕育,其结果是,法律无力抵抗冒用法律名义所实施的一切邪恶。
第一方面的危险是哈特特别担忧的,而第二方面的危险则是富勒所特别反对和不愿看见的。
从实质上来说也是与哈特的相对分离主张相违背的。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征途中,必须规避上述两种危险的出现,力图将它们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之背景下予以完美的结合。
下面分述之。
一、秩序价值、规则意识——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启示哈特在承继奥斯丁思想、捍卫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同时,修正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不足。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指出,法律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个基本规则组成,义务由前者设定,后者则授予权利,并将法律义务转换成人们以一种内在的观点看待法律的情形,因为“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称为非任意性的”{2}。
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持内在的观点,自愿服从法律,法律的遵守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法律所创制的秩序中绝不是一味地强调“命令”、“主权”以及“强制”等概念。
于是,哈特将法律实质变为一种规则体系的理论观念和盘托出,而且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却并不是某种特殊化个案,而是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内涵。
哈特曾经宣称:“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法是什么的理论。
{3}”所谓“一般性”是指对国家法律体系显著特征的一般性说明,而不是特别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
这个说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不包含任何道德评价,不寻求任何道德的或其他的理由,去证明或推荐其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
{4}一般性以及描述性的法律,按照《牛津法律辞典》的界定,它与某种有序化的状态密不可分。
“法律秩序的这个术语被诸多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作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
”{5}无独有偶,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法律是人类向往的一种秩序”{6}。
庞德在其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章中,就将法律等同于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或作为决定争端之用的一套权威性批示或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并不创造这些利益”{7}。
哈特指出:第一,在没有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仅从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不是法律规则。
其次,反过来,也不能仅从合乎道德要求这一事实出发,就认为某一规则是一个法律规则。
也就是说,区分这两种法律,有助于我们看出两种危险:其一是存在法律及其权力被融化于人们关于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认识危机中;其二是道德被认为是现代法律所替代的衡量行为的最终标准。
{8}因为,哈特认为,对主张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的理论的各种变种作充分评价,会把我们深深地引入道德哲学之中。
{9}道德就像一个大口袋,将各种各样的与道德价值、观念、原则等范畴统统纳入其中。
自然法学所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价值及其理念,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重合的那部分区域,或者说道德理所当然地应该涵盖诸如人之理性、正义、公平等等内容。
而这些范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因此,保持社会秩序乃法律的首要价值,如果法律的无效性等同于法律的非道德性,那么势必造成一种无序化状态,这种无序化状态将导致承载任何价值的载体不复存在。
所以哈特与富勒之间围绕德国“告密案”的审判场景而展开的论辩有着共同的指向,即对法律规则性本身的捍卫。
如果说富勒是从历史现实论证实证法与纳粹兴起有关,那么哈特也试图从现实出发来论证实证法的合理性,并攻击自然法的盲目。
他指出: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被同样的实证主义而引发暴政与专制呢?基于此,我们认为自然法的危险是哈特于边沁的思想内核之上所产生的:“第一种危险是,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被消解;另一种危险是,现存法可能会取代道德而成为行为的终极标准,从而逃避批评”{10}。
易言之,自然法容容易让现实出现陷入无政府状态(即用一种将现存的法律和秩序推翻的更高道德和正义的标准)和专制暴政歌功颂德(缘为法律赋予其必须合乎道德,因而以法律为名的各项内容都因归结于法律)的地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合乎道德,它还能叫法律吗?因而,在专制统治下,法律逐渐充当着道德的遮羞布、“政治的晚礼服”{11},做着多少“邪恶假汝之名行”。
因此,我们就会发现在现实下最丧失判断力的附庸法学成为了强调批判的自然法学的真实写照。
在现代社会,社会多样性的发展必然导致法律价值目的的多元化。
法律价值的多元化被确认和发展,法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公平、正义、可持续发展等。
在我国,在社会多元化和法律价值多元化日趋加深的背景下,作为法律最初的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秩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具体的方面?这些变化正在和将要给我们所处的社会带来哪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法律的动态的价值相互之间如何包容、促进、协调,抑或替代和涵盖?这种种命题的探究,对于正确评价法律在现代中国的价值,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
博登海默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甚至连最低限度的有序常规性都没有,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
”{13}“一种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价值,但它却不能不追求秩序。
”{14}法律依赖秩序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法律产生、发展和消灭的始终。
而秩序依赖法律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
“研究法律秩序的价值内涵的真正意义在于促进法律的实现,建立有利于社会自身运行和发展的法律秩序。
这不仅是法律秩序的价值所在,而且也是法制现代化的真正内涵。
”{15}问题是为追求法律秩序,我们是否可以将人类本质性的善或道德等因素置之不理呢?在确定法律的概念和法律义务时就可以淡化法律的某些伦理因素呢?二、实质正义、以人为本——道德与法律契合的启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自然法早在任何成文法或国家法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它对整个人类,不分国家,不分时期,都普遍有效。
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或改变或取消这种法律,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就不配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16}。
自然法学派始终不渝地坚持法律内在地包含了人类某种价值的追求,它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流露,将法律视为一种人们所追求的有目的的事业或活动,法律只有在内涵基本道德要求,才能获得效力,否则将不具有法律的资格。
富勒在比较其与哈特等人关于法律概念问题的一个根本分歧时指出:“我坚持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也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它注定无法完全实现其目标。
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被视为社会权威或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对它的研究应当关注于它是什么、已经做了些什么,而不应侧重于他试图做什么或正在变成什么。
”{17}那就变成“法治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之存在,它意味着有组织的政府借助各种合法支配的工具和渠道来运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现代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不论它是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自由国家。
”{18}众所周知,法律因人而生,以人为依归和本源。
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