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流动污染源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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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2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生态保护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全力维护首都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加强资源环境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为抓手,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首都生态安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市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稳定,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配套政策体系;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所提升;生态用地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态保护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和监督执法。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京环办〔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京环办〔2018〕35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环境保护部编制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根据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切实发挥评审作用。

通过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不断提升预案质量,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3月6日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

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切实发挥评审作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预案质量。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提高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有效发挥评审作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化建设一级标准 ; 地市级执行标准化建设二
级标 准 ; 级监察 机构 执行标 准 化建设 三级 县
标准。 从而全面提升全 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执法 与减排 核查 工作 能力 。
成立项 目实施机构 ,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

】 一 9维普资讯 Nhomakorabea加强对巩 目实施机构的领导 , 从环境监察机 构和财务部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省项 目 中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招标 、 采购 和项 目 管理工作 。项 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 各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为了确保污染减排 “ 三大体系” 建设 , 推进 主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07年 7月 9 20 日, 财政部印发《 于下达中央财政 主要污 关 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项 目预算的通知》 ( 财建[o7 2 1 )下达 了全 国环境监察 2o ]6 号 , 执法标准化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为加 强项 目的建设 和管理 , 我局 按照项 目预
源流 动监 控车 。 省级环 境监 察机 构执行 标准
总局 环境 应急 与 事故 调查 中心 、 环 5个
境保护督查 中心 由总局环监局统一负责项 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 规划与财务司负责项 目 资金使用管理和项 目 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保 部门负责本
省 项 目的组织 领导 和项 目管理 工作 。 各省要
项 目预算 , 目资金计划已下达各地。现将 项
有关 项 目实施 工作安 排如 下 :


项 目建设基本 原 则
等共 19 个单位。不包括中西部没有国控 95 重点污染源 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和地市级 ( 划单 列市 和省会 城市 除外 )所属 区 的环 计 境监 察机 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年4月2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规范开展区域限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近年来区域限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实施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二、限批依据依据以下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京环函〔2017〕1037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函〔2017〕1037号各区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2017年12月24日北京市各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一、目的意义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加强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北京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实现2020年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目标,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对本行政区内16个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各区对本行政区内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排名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北京市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地表水断面(点位)的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全市16个区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全市16个区参照环境保护部《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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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流动污染源监管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环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1.12
【实施日期】2010.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流动污染源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0〕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意见的通
知》(京政办发〔2009〕10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流动污染源监管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附件:
全市流动污染源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全市流动污染源控制力度,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措施。

继续深化“五重三查”机制,加强科技监管,提升监管能力。

加快淘汰高排放(黄标)车辆,切实管住本辖区流动污染源;严控外地进京超标车辆,守好“护城河”,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一、强化属地监管,切实履行职责
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流动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流动污染源监管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安、交通、市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流动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企业)要加强自律,公交、环卫、邮政和出租等企业要建立内保体系,逐级落实责任,确保达标排放。

积极鼓励运输企业建立“绿色车队”,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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