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卓长仁劫机案是中国公安史上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在1990年。
当时,卓长仁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手枪,乘坐飞机前往广州,途中劫持了飞机。
他要求飞机上的空姐为他提供一架直升机,并且要求释放一名在监狱中的犯罪伙伴。
在与警方的谈判中,卓长仁最终投降,劫机案得以解决。
这起案件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劫机案的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背景。
卓长仁是一个有着犯罪前科的人,他曾因抢劫罪被判刑。
在监狱中,他结识了一名同样有犯罪前科的伙伴。
这两个人在监狱中密谋,计划在获释后继续犯罪。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可以说是他们犯罪计划的一部分。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动机。
卓长仁的劫机行为并非出于一时冲动,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他带着武器上了飞机,表明他已经做好了一切准备。
他的目的是要求释放他的犯罪伙伴,并且逃离现场。
这表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计划有着清晰的思路和目标。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卓长仁劫机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在劫机过程中,警方展开了紧急处置,与卓长仁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最终,卓长仁在警方的劝说下放下了武器,投降了。
这起案件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警方的处理手段得到了肯定。
通过对卓长仁劫机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需要警方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警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保持冷静,展开有效的谈判和处置。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法律的制裁是必不可少的。
总的来说,卓长仁劫机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类似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升自身的处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 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 3 名.11时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 月 6 日上午9 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 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 6 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 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 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 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 客机的 3 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上午,双方就交还被劫持的客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和客机等问题答署了一份备忘录.在当地时间15时45分,中国民航工作组同被劫持的中国民航296号客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离开汉城回国.下午,他们乘坐的中国民航波音707客机安全抵达上海虹桥机场,受到各界代表200多人的热烈欢迎.乘296客机的3名日本籍旅客已从南朝鲜返回日本。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4及答案

国际公法综合练习4及答案注意:红色字体为正确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A. 特别使团公约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3.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A. 国务院B. 外交部C. 国家主席D. 全国人大常委会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B. 服务人员C. 领事D. 行政人员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B. 2C. 3D. 47.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认证条约约文B. 保留C. 修正D. 终止实施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12.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
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
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劫机引发八三严打

劫机引发八三严打 反共六义士的最终结局劫机引发83严打反共六义士的最终结局(2015-07-10 23:23:25)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与姜洪军、王艳大、吴云飞、安伟建、高东萍等六人挟持中国民航飞机抵达韩国春川空军基地,后被送往台湾,被台湾方面誉为反共“六义士”,他们到了台湾之后命运各部相同,其中卓长仁、姜洪军因绑架杀人,最终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枪决。
本文综合自台湾《中国时报》、《中央日报》等媒体。
1982年在卓长仁大陆犯案后,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于1983年5月5日伙同姜洪军、王艳大、吴云飞、安伟建、高东萍等六人挟持中国民航飞机抵达韩国春川空军基地,经羁押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后,并在1984年8月13日搭乘华航专机来到台湾。
劫机事件引发83严打劫机事件发生之后,中国国家紧急处置劫机领导小组的通报曾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当中除了用“不正之风掩盖着反革命活动,反革命分子利用了不正之风”和“敌情观念淡薄”这些今天看来稍显陌生的字眼外,还罕见地直言“这次劫机事件也暴露了我们公安队伍涣散无力,治安保卫工作上有许多弱点和漏洞”。
在1983年的中国,卓长仁事件并非孤例。
1983年4月从司法部调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回忆说,在其刚刚上任的前后几个月内先是出现杀死十名、杀伤十一名解放军、公安干警和普通群众的“二王”事件,各地又陆续有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发生,包括劫机事件在内的多重压力让刘复之将当时的社会秩序表达为“妇女不敢在夜晚上班,父母牵挂儿女,群众失去安全感,党内党外反应强烈”。
7月19日上午9时,刘复之受约前往北戴河看望邓小平,邓小平以他惯有的坚决说:“在3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就打他一大批。
我们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人道主义。
”一个半月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这就是让无数经历过那一时代的人记忆深刻的“严打”。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答案汇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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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答:
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载客105名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
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向,并用枪顶住机长的头,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为离地600米)地飞行,严重危及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
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
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了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个小时之久。
最后,他们向韩国当局缴械并被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希望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
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
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
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给中国。
〖判决及其依据〗
对于劫机罪犯的处理,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要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
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为由,对6名劫机犯提起诉讼。
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云萍有期徒刑2年。
〖评析〗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凡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
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是从事或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根据这一规定,卓长仁等6人均构成了国际法上的空中劫持罪。
由于本案的6名被告都是中国人,被劫持的航空器为中国民航班机,中国方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上述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如果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予引渡,而有关国家间又无引渡条约时,则公约就是引渡的法律根据。
因此,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当局提出了引渡罪犯的请求。
由于公约所规定的引渡并非缔约国的一项义务,当时中韩尚无外交关系,韩国方面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
依公约的规定,如果不引渡罪犯,则应无例外地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起诉。
韩国方面承担并履行了起诉及审判卓长仁等6名罪犯的义务。
但是,《海牙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罪犯不问其行为动机都应予以严厉惩罚。
韩国司法部门最后仅判处卓长仁等6名罪犯6年至2年有期徒刑,这一刑罚显然是畸轻的,没有彻底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海牙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对被劫持航空器的机长和乘客给予协助和方便,将货物和航空器归还给合法所有人。
在这方面,韩国方面的做法是令人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