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是对国际公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公法案例,来探讨国际公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例。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日钓鱼岛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领土的界定和划定应当遵循历史事实和公平原则,而不应该通过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改变现状。
因此,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强调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人权法的案例。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国家的行为和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对国家的人权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通过规定贸易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例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机构,它通过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贸易法在实践中,通过规范和调节国际贸易行为,保护了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公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遵守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国际公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公法体系,为构建一个和平、稳定、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一、案情: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
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
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
但这项新条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
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比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
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
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诉求:在诉讼中,荷兰提出了四点主张:(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河水灌注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的供水口。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之蔡仲巾千创作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鸿沟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鸿沟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依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晦气,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依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概况上看两案坚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采取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鸿沟.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其实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不是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鸿沟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鸿沟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其实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存;(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掉臂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发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但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掉臂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酿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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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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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
(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
3:北海大陆架案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案:
4: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案:
5: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问题: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答案:
6: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案:
(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
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2)不违反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对罪犯是否引渡,《海牙公约》中更是规定了不引渡即起诉原则,没有有关条约明确规定,就不必须引渡。
(3)中国请求引渡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
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但是,在对等劫机犯的处理上,是不合理的,他们犯罪的情节之严重,手段之卑劣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受到了国际舆论的谴责。
南朝鲜当局在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太轻。
7: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
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
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
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8: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案: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
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
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4)1982年其后的判决或裁定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
9:荷花号案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