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7919fcfab069dc50220118.png)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5号颁布时间:2010-11-2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3•【字号】渝府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2.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3.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4.负责审核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的汇总、管理、对外发XXX统计分析工作;7.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2.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费决算;3.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工作;4.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7.负责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8.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渝国税发[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经济发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省个体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市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市个体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执行标准为:个体应税货物销售按5000元/月征税,个体应税劳务销售按3000元/月征税,按次(日)征税标准为200元。
同时就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强调以下三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重大意义,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这一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将形成一定的减收,各级国税机关不能因此而在贯彻落实上打折扣。
二、扎实做好个体定额调整工作各单位在个体定额调整工作中要做过细的工作,避免工作态度生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避免定额调整成为引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线,对群体性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严防事态扩大和失控。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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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
政策事项的通知
【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关于明确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3﹞116号
【发文日期】2003-03-24
【实施时间】2003-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和重庆市政府相继制定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等规定,上述文件市国税局已陆续转发。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现对上述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上述文件所指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我市在未统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之前,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审核审批:
(一)企业申请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由企业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由企业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采取即报即批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批。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由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批复后执行。
2、对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等三类企业,由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逐级审核上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3、对同一下岗失业证件只能在一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各主管国税机关对已批准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在所招用人员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原件上加盖“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形章(见附件)。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该税收执法事项为主线,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工作,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