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

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5.28•【字号】宁劳社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宁劳社办[2003]26号)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进一步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等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享受免费培训的对象: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条件和标准(一)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就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到95%或等级培训合格率达到60%,按照培训费的中标价的70%和鉴定费支付培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按实际就业人数再支付培训机构中标价的30%的培训补贴(其中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可按中标价的35%支付)。
(二)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备案。
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就业(签定3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后,按省劳动、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乘以培训合格率再乘以培训后就业率所得的金额支付培训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前应接受职业指导培训。
培训结束后,凭相关手续到所在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对按规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的机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
(四)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免费培训。
三、申报和核拨(一)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将培训办班备案表及学员名册报盘给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并提交免费培训对象身份认定和再就业的证明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培训科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需要的证件下岗职工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失业证》。
(三)报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再就业培训时,应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意向登记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
参加定向培训的需交纳一寸彩色照片3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需交纳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四)培训与发证1、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拟定招生简章和通知,规定培训的范围,以及培训的职业(工种)。
2、组织学员按职业(工种)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授课。
培训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
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程序(一)培训对象拟到我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具有我区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报名1、农村劳动力可向居住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培训申请。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免冠)。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携带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三)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程序1、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准备开班前一周按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局培训科。
2、经局培训科审核后可以组织培训。
3、培训班结束后,各镇报送相关资料并备案存档。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1、申请技能鉴定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黑白照片三张(免冠)。
2、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对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
4、培训后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理论、实操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如申请人申报中级及以上等级的,须携带申报等级下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
就业再就业援助窗口工作职责

Word 文档仅供参考
就业再就业援助窗口工作职责
一、服务对象
全县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对象,即"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互助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失地农民。
二、服务内容
为援助对象免费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zx;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受理职业技能培训报名;为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
三、工作程序
1、凡符合就业再就业援助的求职人员,须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求职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两张近期照片,到本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由窗口有针对地对本人提供就业再就业援助。
3、每月底将当月提供就业再就业援助情况报县惠民帮扶中心统计汇总。Word文档仅供参考,请修改后使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建立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与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本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二)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五)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培训中心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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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1.市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能保证时间参加培训者。
2.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下岗职工凭《待岗证》或有关证明)
二、报名时间、地点:
1.社区网络报名:登记失业人员于2005年3月24日---4月7日(节假日除外)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通过劳动保障四级网络报名(办公自动化除外)。
2. 专场报名:2005年4月9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3:00。
4月9日以后对未满额专业(工种)继续受理报名(双休日除外),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地点:桐泾北路11号,市再就业培训中心(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教学楼。
三、考核发证:经考核合格者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
2005年第二期再就业培训招收专业(工种)一览表。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4.09•【字号】京劳培发[1997]60号•【施行日期】199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60号1997年4月9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择业观念的教育,使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有关政策,增强再就业能力,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就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指导培训是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计划》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大纲》(附后)对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进行的以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及有关劳动政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求职技巧,树立自主择业意识和信心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实用性培训。
二、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自失业、下岗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接受所在区(县)劳动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托管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就业岗位要求进行就业意向、转业(转岗)培训需求登记。
经职业指导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发给《职业指导培训卡》。
凭《职业指导培训卡》,各级劳动部门方可对其进行失业、下岗登记,发给相应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并在“转岗、转业培训记录”栏中进行记载。
三、职业指导培训期限为3~5天,以政治思想教育、转变择业观念、就业形势分析、学习择业技巧、了解劳动工作的政策法规、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竞争就业自信心为主要内容。
四、领取《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的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应根据就业岗位需求,主动到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及其他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以技能为主的转岗、转业培训。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就业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
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全局,影响长远,涉及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保证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大部分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
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仍将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交织,是当前我国就业形势的突出特点。
哈尔滨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相对比较多,特别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产业工人有近一百万人,就业和再就业的任务相当艰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围绕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打好持久战,确保全市就业局势长期基本稳定。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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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科
一、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工作程序
(一)再就业培训的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二)参加再就业培训需要的证件
下岗职工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就失业证》。
(三)报名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参加再就业培训时,应到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意向登记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就失业证》或《下岗职工证明》原件。
参加定向培训的需交纳一寸彩色照片3张(免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需交纳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四)培训与发证
1、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拟定招生简章和通知,规定培训的范围,以及培训的职业(工种)。
2、组织学员按职业(工种)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授课。
培训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
合格人员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程序
(一)培训对象
拟到我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具有我区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报名
1、农村劳动力可向居住地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培训申请。
2、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免冠)。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携带二寸黑白照片3张(免冠)。
(三)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程序
1、各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本镇范围内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准备开班前一周按要求的书面资料报局培训科。
2、经局培训科审核后可以组织培训。
3、培训班结束后,各镇报送相关资料并备案存档。
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技能鉴定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黑白照片三张(免冠)。
2、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3、对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
4、培训后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理论、实操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如申请人申报中级及以上等级的,须携带申报等级下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申报。
培训科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天津市就业训练管理办法》
(5)《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