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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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内部为完成公务所使用的书面文件。

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进行接收、审阅、签章、发放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规范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可以减少公文处理中的失误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形象。

三、具体规定
1. 公文接收
1.1 公文接收员应具备良好的信函处理和文档管理能力,并按时接收、登记和分发公文。

1.2 接收公文后,应立即检查公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将公文送交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1.3 若发现公文内容与相关要求不符或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接收员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解决问题。

2. 公文审阅
2.1 审阅公文的人员应认真、细致地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2 审阅过程中,如发现公文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及时与文件起草人或相关部门联系,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2.3 审阅完成后,应将审阅意见和建议记录在公文审阅表中,确保审阅工作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 公文签章
3.1 公文签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签章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2 签章人员应严格控制签章权限,避免滥用签章权力。

3.3 签章完成后,应将签章情况记录在签章登记簿中,确保签章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4. 公文发放。

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07•【文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1994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邮电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邮电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部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部办公厅设立文秘部门,各司局应当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公文处理等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部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邮电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全国通信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公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现对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与公文管理规定进行制定。

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公文的起草与审核(1)公文起草应准确、简练、条理清晰,语言通顺,措辞规范。

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起草人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发布。

(3)公文的审核应有一定程序,应经过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核、办公室的负责人审核,并最终由机关负责人签署。

2. 公文的编号与登记(1)公文的编号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唯一性和系统性。

(2)公文的登记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公文的基本信息,包括公文的标题、编号、发文日期、来文单位、文件份数、页数等,并进行归档。

3. 公文的印制与装订(1)公文的印制应统一使用机关印章,保证印章的安全和完整性。

(2)公文的装订应采用统一的规格和标准,确保文件的整洁和易读性。

4. 公文的传阅与批示(1)公文的传阅应按照正式渠道进行,不得随意传阅或外泄。

(2)公文的批示应明确、简洁,不宜过多,确保批示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5. 公文的分发与汇总(1)公文的分发应根据需要进行,在保证信息传递的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进行汇总和归档,以备查阅和参考。

二、公文管理规定1. 公文的分类与归档(1)根据公文的内容和用途,对公文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查阅。

(2)根据公文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对公文进行归档,确保文件的存档和档案的完整性。

2. 公文的传送与传真(1)公文传送应采用正式的渠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传递。

(2)公文传真应遵循机关的相关规定,确保传真件真实、完整。

3. 公文的保密与安全(1)对于涉及重要事项或机密信息的公文,应加密传送,并严格控制查阅权限。

(2)机关应加强对公文的保密教育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是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工作中进行信息传递和决策执行的重要工具。

为了规范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制定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公文处理流程1. 公文的生成(1) 公文的生成由拟稿人负责,拟稿人应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选择相应的公文种类,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公文内容。

(2) 拟稿人应仔细审阅公文内容,确保内容准确、清晰、简明,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拟稿人完成公文的草拟后,应将其提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公文的审核(1) 审核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语言表达、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等方面。

(2) 审核人应根据公文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拟稿人。

3. 公文的审批(1) 审批人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公文。

(2) 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给拟稿人和审核人。

4. 公文的签发(1) 签发人应对已经审批通过的公文进行签发,并在公文上盖章。

(2) 签发人应确保签发的公文与审批通过的公文内容一致,并保证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公文的分发和传阅(1) 公文的分发由分发人负责,分发人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接收方的需要,将公文分发给相应的人员。

(2) 公文的传阅由传阅人负责,传阅人应将公文传阅给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相关人员,并及时记录传阅情况。

6. 公文的归档(1) 公文的归档由归档人负责,归档人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方法,将已处理完毕的公文进行归档。

(2) 归档人应确保归档的公文能够方便检索和保密,并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备份。

三、公文处理的要求1. 公文的格式要求(1) 公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文格式进行填写,包括公文标题、正文、附件、签发人、签发日期等内容。

(2) 公文的格式应统一、规范,字体和字号应符合规定,段落和标题应层次清晰。

2. 公文的语言要求(1) 公文的语言应准确、简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表达方式。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处理是指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的公文进行收发、登记、传阅、归档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明确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二、公文处理的目的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规范公文处理流程,减少沟通和协调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保证信息准确性:确保公文的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引发的问题。

3. 加强信息安全:加强公文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三、公文处理的流程1. 公文的起草:公文起草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公文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

2. 公文的审核:公文起草人将起草好的公文提交给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公文内容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组织要求。

3. 公文的签发:审核通过后,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对公文进行签发,并加盖公章。

4. 公文的分发:签发后的公文由公文处理人员按照公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发,确保公文及时送达相关人员。

5. 公文的传阅:公文接收人在收到公文后,根据要求进行传阅,并在公文上签名确认。

6. 公文的归档:公文传阅完毕后,由公文处理人员将公文进行归档,确保公文的安全保存和便于查阅。

四、公文处理的要求1. 公文格式要规范:公文的格式应符合组织的规定,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并使用统一的字体和字号。

2. 公文内容要准确:公文的内容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

3. 公文密级要明确: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涉及的机密程度,对公文进行密级划分,并在公文上注明密级。

4. 公文传阅要及时:公文的传阅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避免因传阅延误导致工作滞后。

5. 公文归档要完整:归档时应将公文及相关附件整理齐全,并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编号进行归档。

6. 公文保密要严格:对涉及机密的公文要严格控制,确保信息安全。

五、公文处理的责任分工1. 公文起草人:负责撰写公文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

2. 公文审核人:负责对公文进行审核,确保公文内容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组织要求。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XXX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XXX(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式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关关联、衔接有序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安全;机密文电要有专人管理和处理,按规定范围传阅、使用。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综合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公文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司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决议“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嘉奖有关场馆(部门)几个人。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并需贯彻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规定、办法“规定”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做出安排,提出具体措施。

“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指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公司规章;转发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场馆(部门)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人员任免和聘用。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董事长、监事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监事会请示指示、批准。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或合作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部、馆共同遵守执行。

(九)意见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处理是组织机关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准确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文处理的定义和目的公文处理是指对组织机关内部产生的各类公文进行收发、传阅、审批、归档等一系列工作的过程。

其目的是保证公文的及时传递、正确处理和规范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信息流通的畅通。

三、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内容1. 公文的分类与编号: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用途,将公文分为文件、函件、通知、报告等不同类别,并为每份公文进行编号,以便于归档和查找。

2. 公文的起草和审核:公文的起草应遵循规范的格式和语言,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

起草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与事实相符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 公文的签发和印章管理:公文的签发应由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核对公文的内容和附件的完整性。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签发人员在使用印章前应仔细核对印章的完好性。

4. 公文的传阅和审批:公文在传阅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传阅人员应及时将公文传阅给下一环节的处理人员。

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公文的内容和附件,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5. 公文的归档和保管:公文处理完毕后,应按照规定的归档要求进行归档,确保公文的安全和易查阅。

归档人员应对公文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并定期进行保管和检查。

6. 公文处理的时限要求:公文处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以确保公文的及时处理和回复。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处理,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申请延期。

四、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1. 规范性:公文处理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格式、内容和处理流程的规范性。

2. 高效性:公文处理应高效进行,避免因处理不及时而影响工作进度。

相关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处理公文。

3. 准确性:公文处理应准确无误,内容应与事实相符,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公文处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是一份简要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公文的种类与形式:明确各种公文的种类和形式,如文件、通知、报告、请示等,以及它们的格式和要求。

2. 公文的起草:规定公文起草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起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文稿的基本要素、语言表达、格式规范等。

3. 公文的审定:规定公文审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审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审定人员进行内容和形式的综合审查。

4. 公文的颁发和印发:规定公文颁发和印发的程序和要求,明确颁发和印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

5. 公文的登记和归档:规定公文登记和归档的要求,明确登记和归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健全的公文登记和归档制度,确保公文的存储和检索。

6. 公文的传输和传阅:规定公文传输和传阅的要求,明确传输和传阅的程序和权限,要求明确传输和传阅的目的和范围,确保信息的顺畅流转和机密性。

7. 公文的回复和办理:规定公文回复和办理的要求,明确回复和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的后续跟进。

8. 公文的保密和安全:规定公文保密和安全的要求,明确保密措施和管理措施,要求加强对公文的保密防护和防止丢失、泄露。

9. 公文的备份和抄送:规定公文备份和抄送的要求,明确备份和抄送的程序和权限,要求做好备份和抄送的记录和管理。

10. 公文处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公文处理的监督和评估要求,明确监督和评估的程序和职责,要求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上是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不同组织、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增强工作效率,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文件、书信等文书进行审批、拟制、登记、传送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流通的顺畅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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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邮电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邮电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部门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部办公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并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部办公厅设立文秘部门,各司局应当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公文处理等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部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邮电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邮电部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全国通信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业务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标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发文机关名称用大字套红居中标印在公文首页上端,上报的公文,标印在公文首页中上位置。

除“部发文”、“厅发文”和“部联合发文”在发文机关后面加“文件”二字外,其他发文机关后面一律不加“文件”二字。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和去向。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位置标印,序号标印在公文首页右上角。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印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秘密等级下方位置。

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邮电部文件按“邮部”、“部函”、“厅发”编代字,邮电部司局发文由各司局负责编代字。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标印在发文机关名称以下、横线之上的居中位置。

函件的发文字号标印在横线的右下方、标题之上。

其中年份用公元全称,并用方括号括入,年份及序号均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或经会签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注明相关部门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标印在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居左,签发人姓名居右,两者之间应有适当间距。

联合上报的公文,签发人姓名的排列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先写介词“关于”,再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最后准确标明公文种类。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批转、转发公文,标题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

标题字数一般以不超过40字为宜。

标题标印在横线以下,主送机关之上,居中排列;人名、地名、词组不能分隔成二行;三行标题一般按长、短、短的顺序排列。

(七)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的顺序排列。

省一级行政区的排列,一律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些不便在主送栏内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应将主送机关标注在公文末页。

主送机关的标印位置在正文之上,靠左侧顶格排列。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题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正文应标印在主送机关之下的位置,每一段落的首行开始一律空二个汉字,回行时顶格排列。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注明附件名称;附件为两个以上的,还应标明顺序号。

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其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相一致。

印章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上方,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在正文以下的偏右位置,应使用汉字完整标印年月日。

如正文结束后,成文时间需另加一页时,应在该页的左上方标印“(此页无正文)”。

(十二)附注为选择项目,主要用于标注在公文中不便标注的事项。

如:需要解释的名词术语或公文的传达使用方法等。

附注应标印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的位置,附注内容应用括号括入。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标印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应顶格,每个词组之间空一个汉字位置,中间无标点符号。

(十四)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应标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单位名称的排列顺序按系统先外后内、先大后小,最后标注部内单位名称,并在前面注明“部内:”。

抄送机关标印在主题词之下的位置,用两条等宽的平行线作为界线;界线下将“抄送”顶格排列,二字之间空一个汉字;机关名称移行时与上一行机关名称对齐排列;标印部内单位名称时,应另行。

(十五)公文的印发机关和时间位于公文末页的页码上端。

邮电部文件的印发机关一律标印“邮电部办公厅”,印发时间应标印打字时间。

标印时印发机关名称居左,印发时间居右,行首和行尾均应顶格排列。

该项目上下用两条等宽平行线作为界限。

(十六)公文标印字体字号的选用1.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黑变体字或老初号宋体字;联合行文使用小初号宋体字。

2.公文大标题使用二号宋体字,小标题使用三号宋体字。

3.秘密等级、缓急时限或其它重点字句使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使用三号宋体字。

4.一般公文正文、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机关、附件名称、成文时间、附注、印发机关和时间等,上报文使用三号仿宋体字;下发文使用三号或四号仿宋体字。

(十七)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二条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同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的重要问题,向邮电单位下达的重要事项,以邮电部名义行文。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被列为行政编制的邮电部12个职能司(厅)和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发文,根据文件内容及发文权限规定,经部领导或办公厅主任签批,可用“部发文”(部文、部函、厅发文)形式向上条所述单位行文;也可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以“司局发文”形式向国务院各部委的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还可根据部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下一级邮电单位行文。

属于监察部、审计署通知驻部监察局、驻部审计局的文件,一般由监察局、审计局自行转发或办理,同时抄送部内有关司局;其中关系邮电全局的较大事项,经请示部领导同意后,可用“部文”下达。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行文。

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局发文,可根据职权规定,以“司局发文”或部办事机构名义向业务对口单位和本局下属单位行文。

第十四条部及部内各司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委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部内各司局之间或相关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部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六条部与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部内各司局与国务院各部委的业务部门及下一级邮电单位可以联合行文;部及部内各司局与同级党组织、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部内各司局不得联合行文,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也不互相行文。

各司局向部领导的请示、司局之间需商请解决有关问题,应使用“签报”或“简函”。

第十七条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商请解决的重要问题,应以部名义行文报送国务院有关归口部委处理。

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归口部委提出意见或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

第十八条“请示”一般不得越级。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请示”和“报告”要分开。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二十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主送邮电部的请示,应由邮电部负责答复。

邮电部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部及部内各司局,不得对各级党组织行文。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邮电部公报》上印发的公文以及远程传输的文件、传真文件、复印件,可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

传真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不另行文。

第五章公文办理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封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部收文范围及职责的划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邮电部党组收文,机要电报以及发给本部的“绝密”文件,由办公厅秘书处机要室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分发、拟办、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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