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论文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首次整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虽是法律上的首次规定,但无因管理制度本身无论在理论或是司法实践都以适用及讨论已久。
本文拟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管理意思为切入点,以列举简单案情及分析司法案例的形式介绍管理意思的含义、认定及其他相关内容,将抽象的要件具体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举证责任1.《民法典》第979条之要件概述《民法典》制定前,理论及实践上一般认为,我国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管理意思;三是管理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对旧法承继时,多次对条款表述进行修改:一审稿补充添加了“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这一要件,并规定了违反该要件的法效果,即“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为维护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审稿删除了“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中“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
在三审稿中复又完全删除了“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的表述,只保留了违反的法效果。
(笔者注:此处仅选取了第979条的部分修改内容)那么,在现有表述下,“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应当作何理解?是认定其为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还是有其他的可能?笔者认为,可通过对979条第2款之反推,得出“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也属于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并与上述前三个要件一起,建构“适法无因管理”之框架,与理论上的通说保持一致。
当四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管理意思、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真实意思)均具备时,可构成适法无因管理,并享有第979条第1款确定的请求权;如不符合第四个要件,虽不构成适法无因管理,但是构成无因管理,有其他相应的请求权。
1.管理意思之含义为区别于管理人仅涉及自身事务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的之“意思”可以细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为意识(Bewusstsein,也有学者称为“认识”),其二为意愿(Wille)。
管理学论文(精选15篇)

管理学论文管理学论文(精选15篇)管理学是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就是管理者执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的过程。
由于这一系列职能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从而使得管理过程体现为一个连续进行的活动过程。
以下是小编带来管理学论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管理学论文11目前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1在基层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十分困难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村土地执法。
在基层土地执法中,经常会出现执法难、难执法和法难执的问题。
在执法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严厉处理某些违法的人或部门,但是随之而来的就会有很多的求情人员。
特别是2004年改革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之后,国土所工作人员经过录用之后,就不再流动,他们会长期工作在一个地方,这样就会逐渐的形成一个狭窄的生活圈子;再加上当地政府负担着国土所工作人员的工资、食宿以及办公用房等等,这样在执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局限,可能是碍于人情,也可能是在领导的压迫之下,往往就会选择较轻的处理措施。
我们会发现很多地方政府都是将先上车后买票的模式应用到招商引资上,虽然基层国土所发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却无可奈何。
再者,农村在不恰当的地方建造房屋,但是基层国土所却不能将其强制拆下来,只能通过漫长的打官司过程,法院判决的这一阶段,很可能人民已经将房屋建好了,这样就无法再进行拆除,因为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1、2在基层土地资源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着的问题目前在基层土地资源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着素质不高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不断提高土地所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大多都是退伍兵,或者是一些非专业人员,过去虽然在政府从事过,但是并没有接触到国土工作,这样在业务水平方面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无法有效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2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创新措施(1)将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严格的落实下去。
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耕地进行严格保护,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的关键。
道德和法律论文

道德和法律论文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道德和法律论文篇1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
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
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
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为他人管理事务”三、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主观意思四、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客观利益五、代结语一、问题的提出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因事务管理而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还取决于事务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真实或可推知意思以及本人客观利益。
因此,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一方面表现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表现为“事务管理符合本人主观意思或客观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管理人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包括:(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3)结合第2款中“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规定,成立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还包括事务管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
相较于域外典型立法例,《民法典》第979条有其特殊之处。
一方面,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明确了管理人必须具有利他意思;另一方面,只规定“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删去了“事务管理符合本人客观利益”这一情形。
然而,语言表述本身会发生模糊甚至歧义,因此不能仅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出发理解无因管理的适法性。
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将适法性分解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与管理人相关,第二个层面则与本人相关。
结合无因管理的理论和法院判决,本文将分别讨论两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内在逻辑与相互关系,从而揭示《民法典》第979条的进步与缺憾。
二、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真正无因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只是真正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
如果管理行为被认定为非真正无因管理,则当然否定事务管理的适法性。
(一)真正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真正无因管理和非真正无因管理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管理人究竟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无因管理制度

目录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源起 (2)(一)无因管理的制度起源 (2)(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3)1、基于公平公正原则 (3)2、基于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有利于推进社会进步 (3)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4)(一)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了本人的利益 (4)(二)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5)1、客观的他人的事务 (5)2、主观的他人的事务 (6)(三)管理人在管理前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 (6)三、无因管理的类型 (8)(一)真正的无因管理 (8)1.适法的无因管理 (8)2.不适法无因管理 (8)(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10)1.误信管理 (10)2.幻想管理 (11)3.不法管理 (11)四、无因管理与类似行为的辨析 (12)(一)、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 (12)(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12)(三)、无因管理与侵占行为 (13)(四)、无因管理与无权处分 (13)(五)、无因管理与好意施惠 (14)五、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几点看法 (14)(一)管理人在管理行为开始后的义务 (14)(二)本人享受无因管理后应遵守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 14 (三)管理人的损害求偿权 (15)(四)对于无因管理法条意见 (15)参考文献 (16)谢辞................................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无因管理制度摘要:作为债的发生依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不同于见义勇为、无权代理、好意施惠等行为,以是否有利于本人是否违背本人意思为标准无因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权衡管理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公正的、合理的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仅防止了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也使得管理人的付出能够得到补偿,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能够和谐运作。
要成立无因管理必须从主观、客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加以判断,而管理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者:焦清扬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4期摘要: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124-06收稿日期:2012-03-02作者简介:焦清扬,江苏扬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13岁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
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
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乙作为受害人应当承担甲因救助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因没有侵害人,乙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1]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对无因管理的界定尚不完备,司法实践中适用无因管理时出现分歧在所难免。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认真对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该案应该如何定性?即甲舍己救人的行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现今关于因无因管理与阻却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模式因袭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一传统分析风格。
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10篇)

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10篇)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通用10篇)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业管理的论文三篇,欢迎阅读参考!物业管理的论文篇1物业管理是随着国家房地产业,尤其是住宅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后,人们就更关注生活的质量,关注居住环境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尽可能使住宅小区整洁,环境优雅,生活便利,安全不受侵害。
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建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制度,而旧小区却在推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观念需转变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居民住房福利制度,使很多居民还存在无偿享受服务的传统观念,习惯了由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或房管所管房的模式,认为实行物业管理就是想多收钱,如果实施物业管理需要收费,也应该由单位交,住房消费意识淡保二、硬件条件相对落后旧小区在建设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小区的规划方案比较简单。
随着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硬件设施主要有以下一些不足:包括绿化面积较孝机动车停车位缺少、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活动空间较小等等。
三、产权形式多样旧小区普遍存在住房产权形式多样的特点。
住房产权形式有全产权商品房,房改售房,回迁房,农转居的承租房,居民承租房。
住房的产权人多样,有居民个人、房管局、单位产权人(包括中央单位、市属单位、区属单位)、公共设施产权人(如各市政设施部门、邮局、银行、区属商业单位所有的房产)、托管房、二手房产权人等。
四、存在多头物业管理的现象产权形式的多样化,使小区形成多家物业管理单位同时对小区不同物业进行管理的局面。
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局直管公房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管理单位,居委会,市政设施单位,商业网点单位等。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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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2)绪论 (3)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3)(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3)(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3)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4)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一)构成三要件说 (4)1.为他人管理事务 (4)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4)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 (5)1.必要性构成要件 (5)2.选择性构成要件 (5)3.替代性构成要件 (6)(1)怎样的管理行为才算是使本人获利的行为? (7)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7)(一)管理人的权利 (7)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7)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8)3.损害赔偿请求权 (8)(二)管理人的义务 (8)1.适度保管义务 (8)2.通知义务 (8)(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8)结论 (9)参考书目 (9)摘要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
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
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
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绪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本人和管理人,本人是受管理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物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相较于其他民事行为主题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同,无因管理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只要从事了一定的事实行为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他是居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却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3.管理人管理该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而是管理人自愿的一种行为。
4.补偿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仅仅只是补偿其为了管理实务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而不包括报酬。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无因管理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是关于遗失物拾得这个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
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的利益,巩固人类的果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各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大多认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使他人获利,是无因管理,算作一种准契约行为加以保护。
法律承认无因管理是因为符合助人为乐,为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行为,因此把这种侵权行为加以鼓励并让法律使其受到保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构成三要件说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又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本人行使有困难或不能行使的事务)为他人管理实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
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
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
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的重点,所谓“无因”就是指管理人管理该项事务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源于其于本人约定的义务。
负有法定义务的管理一般是职务行为,约定义务一般是合同行为。
如果是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履行管理义务时,超过管理职权,如果其超过职权的管理为的是本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若是先有义务,但其后没有义务,管理人继续管理该事务,同时符合本人的利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范则认为其也算无因管理行为。
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而不是管理人认为的标准。
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妻子一方照看,丈夫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照看孩子后要求妻子付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自管理之时起就必须全部具备呢还是自债务发生时必须全部具备?少了其中的某些要见就一定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了吗?我认为无因管理中有必备性的构成要件和选择性的构成要件。
必备性要件是所有无因管理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这两个要件是必备性构成要件。
而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则是选择性要件。
我认为其实选择性要件其实可以被一个现实条件取代,那就是管理行为是本人得利,而不考虑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1.必要性构成要件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这两个是无因管理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因为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就不能叫做无因;而要是管理的不是他人的事务则不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所以这两个是必要构成要件。
2.选择性构成要件我之所以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算成是选择性要件理由有二。
第一是管理人主观判断可能会有误,有的情况下人们对一个物品到底是遗失物还是遗弃物在判断上会产生分歧,要是一人把某物一直当做遗失物管理但后来发现它是有主物,要是因为管理人从管理事务时一开始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不当做无因管理,那对于管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管理人管理的目的难于判断,比如甲和乙是仇人,一次甲外出办事,其儿子一个人在家,但他儿子把生活费给弄丢了,于是好长一段时间,甲的儿子都是由乙在照看。
乙照看的目的实际上是想气甲,但他在外人面前却说是为了甲好,甲虽然也不愿意让乙照看,但如果乙诉至法院,法院必然会让甲支付费用,这样乙既可以得到补偿又可以气甲。
所以我觉得这个主观要件不是很重要,而应该被替代。
3.替代性构成要件替代性构成要件是指替代主观要件的要件。
基于管理人可能在判断上有区别以及其内心的想法难于被外界察觉我觉得“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这个要件可以被“使本人因管理得利”所取代。
我觉得本身是一项侵权行为的无因管理要是仅仅因为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就不算侵权那未免也太划算,因为有意思不一定有结果,管理人虽有谋利的意思但并未产生谋利的效果的事情是可能发生的,甚至虽有谋利的意思,但实际还使本人受损失也未必!而且有的人可能本身是想侵权,但他说是为别人谋利怎么办?就像某人本来想把拾到的东西归为己有,但后来又被发现,他就说成是帮助保管,这样就算他有保管的意思?保管的意思是靠本人要求,或社会一般常识以及管理人的知识水平综合判断,这样有可能的话管理人即使事务受到损害,但是他以自己管理知识不足为由做抗辩,可能赔偿的金额就要适度减少,这样显然对本人不公平。
所以我觉得应该用“使本人因管理获利”取代“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好处:第一,便于判断,是否获利是客观的,比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容易判断;第二,相对于管理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使本人获利更合理。
因为本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让别人插手自己事务的,即使是本人对自己的某一项事物失去控制,他其实更希望的是自己能恢复对该事务的控制,而不是别人插手这件事物。
别人既然插手事务就必须至少要是本人获利,否则他的行为应该算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应当算为无因管理行为。
(1)怎样的管理行为才算是使本人获利的行为?使本人获利要作为一个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该分析哪些情况下算是本人获利。
有的人可能认为,因为我帮本人管理了事务,免于他人去侵犯本人事务,如小偷把它偷走,本人就从中获利。
我觉得这样分析不对,而是因该先考虑是要是本人事务没有任何人去管理,本人是否会有损失,要是没有人去管理这个事务,本人也不会受到损失那么管理人这种主动去管理的行为肯定是违背本人意思的,应算侵权,就算是管理人的管理使本人获得非预期收益也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