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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桂价格〔2018〕9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文件的操作性,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范围(一)对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若存在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可由用电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选取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未协商约定的,应按就低原则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类型(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暂停收取自建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的电力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其他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类型:1.电力用户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同时供电,且各供电线路高、低压侧均无电气连接,始终独立供电,无互为备用。

2.环网供电(环网点为公用设备,操作权属供电企业),不属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范畴。

3.增量配电网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发电企业(不含发电企业从事与发电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桂价费〔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二)取消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选址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是围绕《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许可开展的工作,是政府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并收取费用。

(三)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及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执行现有收费标准。

上述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各地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属于政府职责的工作事项不得转移为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放开以下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形成价格:(一)城市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定价,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和种子、化肥鉴定服务收费;(四)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桂价格[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征求各地意见,对原《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前,暂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OO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桂价费〔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司法部关于制定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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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价费字﹝2003﹞279号【发文日期】2003-08-29【实施时间】2003-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我们对1999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广西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12•【字号】桂价格字[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OO三年三月十二日桂价格字[2003]69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县城及以上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城以下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考虑正常生产成本、供求情况、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产品价格;(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在理顺城市供水价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三)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扩大再生产,满足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四)有利于节约用水;(五)有利于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8年6月25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的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桂政办发[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较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该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XXX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何开长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成员:于洁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杨京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张慧自治区工信委纪检组长孙海潮自治区高校工委副书记、高校纪工委书记陈耀远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书记黄瑞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兰丽萍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长沈德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家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长李小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谢东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尤剑鹏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何小聪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王其贵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韦纯良自治区林业厅副局长谢瑾瑜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莫雁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黄中贤自治区纪委纠风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何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于洁、黄中贤同志兼任。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外,其他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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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3]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3.02.16
【实施日期】2013.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价综〔2013〕21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附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2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
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维护生猪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保持我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局《关于下发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83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

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自治区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

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自治区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区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

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区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和价格的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
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

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

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等措施。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自治区农发行给予承储企业贷款支持,各级财政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

自治区和各市的正常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6000 吨和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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