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da0b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7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你分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桂价检报[200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请示》中第一、第二点关于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问题。
应按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明确规定的耗材、药物、器械等可另行计价外,“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耗材、药物、器械等费用。
二、《请示》中第三点关于医疗机构对做胃、肠、阴道镜检查的病人除收取检查费外还能否收取彩色图片打印费和彩色一次成象费的问题。
因为在项目“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将“图象记录”或“图象记录数据存贮介质”列入除外内容,所以不能收取任何图象记录附加费用。
三、《请示》中第四点关于借助DSA引导治疗时能否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摄影(DR)是指在专用的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读取感应介质记录的x线影像信息,并以数字化图像方式重放和记录,所以对借助DSA引导介入治疗的病人,除可以收取c型臂术中透视定位费(38元/30分钟,编码:210101004)、并按实际占机时间收取DSA引导费(120元/每小时,编码:32A)外,允许按曝光次数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45元/每曝光次数,编码:210102015),但所收费用的次数必须与发出的图象报告幅数相符。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南价费[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价费〔2012〕37号)
各县物价局、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及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为道路车辆开展救援服务的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收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
未经许可擅自收取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申请制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请通过“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
三、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管,在收费标准试行期内,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9895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使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管理类)序号职责名称主办处室行使依据(含内部有关规定)办理要求1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时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以及综合运用各项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提交自治区人大。
2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着眼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以及改进经济计划工作提供参考;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前期工作重大研究课题的选题、汇总以及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发挥重大研究课题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促进作用。
3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经体处区域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4 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处高技处交通处地区处外资处稽察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路、民航、水运、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区招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桂价综[2008]46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综〔2008〕463号)各处、局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本局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价格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分局、队、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0980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99.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40号2002年5月20日)自治区人事厅,各地、市、县物价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函》(桂人函[2001]126号)悉。
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1999]433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经重新审核,取消“招聘广告审核费”,并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二、人才交流市场摊位租用费、户籍关系托管费、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标准另文下达,在重新下达前,暂执行原规定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所定标准为全区最高标准,各地、市可在最高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33号)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略)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