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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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08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
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监督。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努力降低营运管理成本,提高 服务质量。 附件:1.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2.桥隧计费分步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谢谢观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 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
内容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是为了促进全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17号)以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 492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制定了具体的 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同意,我们现决定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全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利于 推动全区经济的繁荣。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这一政策将得到顺利实施。
目录
01 通知简介
02 内容
通知简介
通知简介
桂价费〔2014〕87号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为促进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及交通部《印发关于 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 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就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制定了 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桂交财务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3〕37号)自治区港航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了规范我厅本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的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580元/根, 管径180mm
800元/根, 管径245mm
100元/根
330804010203 悬臂式支柱
1100元/根, 管径180mm
3308040323 轮廊标
80元/根,混 凝土
轮廊标
160元/根,玻 璃钢
3308080101 3308080102 3308080103 3308080104 3308080105 3308080106
3308040310 隔离墩
300元/延米
3308040311
波形防撞栏板
1000元/节,4 米
波形防撞栏板
500元/节,2 米
3308040312
波形防撞栏板 端头纽件
纳入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 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 户标准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项目级次
330801 路面
33080101
水泥混凝土 路面
33080102
沥青混凝土 路面
33080103
沥青表处路 面
33080104
砂石(土) 路面
划刮水泥 33080105 (混凝土)
800元/m,净 跨2m以下
400元/m,直 径0.5m以下
1000元/m, 净跨1m以下
200元/块, 长度1m以下
33080306 涵帽
150元/m
33080307 涵墙
混凝土桥面 33080308 (含人行
道)
33080309
桥梁主体损 坏
250元/立方 米
250元/立方 米
33080310 照明设施
3308040304
钢筋混凝土穿 管档杆
500元/延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11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用: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误工费: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因伤势无法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是以被害人的日工资或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作天数或工作月份进行计算。
4.治疗期间生活费:被害人因事故受伤治疗期间无法独立生活所需的费用,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生活水平和治疗期间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车辆修理费:根据车辆维修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如果车辆损坏无法修复,则计算标准为车辆市场价值减去残值。
2.物品损失费:如果事故中引起了物品损失,根据物品的市场价值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如拖车费、吊车费、托运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精神痛苦补偿金: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计算。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心理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
2.亲属精神抚慰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获得亲属精神抚慰金。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亲属的关系、亲密程度和精神痛苦程度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赔偿金额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和责任限制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桂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 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 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道; 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 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 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设施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 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 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它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 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 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 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三)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 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1-
监督电话:0772-4212896,0772-4233379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 并告知向 有关单位 申请
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 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 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符合涉路等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一 式一份)。 (三)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一式一份)。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一式一份)。 (五)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 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办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四、申报流程:(见附件) 五、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 六、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 领取要求: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凭受理通知单到市交通 运输局服务窗口领取或者邮寄,最多跑一次事项邮寄。 联系方式及地址: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来 宾市红水河大道 331 号)电话:0772-427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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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桂价费[2006]76号
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制定我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桂价费[2003]434号文试行情况,对部分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如增设道口、埋设电杆、管线等,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为我区正式执行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
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最高限额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公路主管部门应将收费收入按旬全额上解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