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1. 按桂价费〔2011〕55 号文第一条(二)中的规定,降低“2010 年定额”第 69 页“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降低后的“建设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见表 1:
序号
1 2 3 4 5 6
表 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一
工程概(预)算 M(万元)
编制报环告境表影响 ~ ~ ~ 0.72 1.44 1.44 2.88 2.88 5.04
以上 5.04
注:1. 本表中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
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
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所
我区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
——写在“2010 年定额”颁布实施三周年之际
赵虎林
摘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 年版)颁布实施三年以来, 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介绍 了在网上阅读和获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方法,并对该《定额》提出了修 改建议。
6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2012 年 3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 号文),该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一 年以后的 2013 年 9 月 1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3〕88 号文),该文件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该文件在第一点中指出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是工程造价服务机构。 目前我区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工作中,使用该文件的附表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费时,经过分析并确定了收费项目的计算基数后也可参考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八条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公益性服务价格;(二)在一定区域内未能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垄断性的服务价格;(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具有强制性的服务价格;(四)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服务价格;上述(一)至(四)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桂价费〔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38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完成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报送。
二、报告内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6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收费项目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支出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收费统计、规范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2016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见附件1、2)。
对金额变化较大的收费项目(与2015年度数据相比,收费金额上下幅度超过20%以及金额超亿元且上下幅度超过10%的项目),请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填报表格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文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为https://)。
三、报告途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通过两种方式进行2016年度收费情况材料的报送:(一)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收费情况录入,网址为https://,用户名为单位名称(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接输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初始密码为12345678,单位登陆进去后可自行修改密码,已修改密码的单位沿用原密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桂价费字[2002]523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523号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广西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的函》(桂建函字[2002]226号)悉。
为深化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建设工程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区各地相继成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鉴于工程交易中心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服务机构,为保证该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我区各级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自愿中请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并接受市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见附表。
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应按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收取服务费,提供的服务内容、办公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减收;没有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此外,收取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客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应重新申报审批。
附件:广西有形建筑市场(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桂价费[2009]1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1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渡过难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6月10日起,检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不得另行收取砝码租赁费。
从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除附件所列项目、标准外,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减免以下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一)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等640种商品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行品质、规格、数重量及包装等检验鉴定和收费,具体商品和操作办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法检目录》第61、62章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实行降低30%收费标准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具体范围和减免政策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桂财综〔2007〕5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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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
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
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
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
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
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
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
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为:
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
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
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
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