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和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
“县”是指县及县级市,定价部门为授权县人民政府的,含撤县(市)改区后管理体制仍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范围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目录确定。
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定价内容,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783b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f.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现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36件规范性文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5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3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1号)。
二手车管理收费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设立车辆供求信息咨询,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展服务时可按计费基数的0.8%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辆,不足200元按200元/辆收取(其中摩托车、三轮汽车、农用运输车按100元/辆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支付50%。具体计算详见附件。
八、本文从2012年4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九、本文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计算方法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计费基数×0.8%
计费基数=新车购置价格×(1-已使用年限/更新年限)
注:1.新车购置价格为购买原新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含税价格。
车辆类型 更新年限
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10年(120月)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8年(96月)
9座(含)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 15年(180月)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120月)
关于核定柳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为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对全市二手车市场的成本调查情况及柳州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柳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4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7370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e3.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
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6]431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16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235号)中公布的阿霉素、长春新碱两种药品所有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部改按发改价格[2006]2559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执行。
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准。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9895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0.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使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管理类)序号职责名称主办处室行使依据(含内部有关规定)办理要求1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时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以及综合运用各项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提交自治区人大。
2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着眼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以及改进经济计划工作提供参考;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前期工作重大研究课题的选题、汇总以及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发挥重大研究课题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促进作用。
3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经体处区域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4 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处高技处交通处地区处外资处稽察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路、民航、水运、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区招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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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