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仓库区、罐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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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引言:机动车辆的进入对于生产装置和罐区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有效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对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安全管理的原则、程序、措施等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管理原则1.1 安全第一原则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管理必须以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与稳定。

1.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主动预防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安全教育与培训原则加强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其具备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操作能力。

1.4 管理职责原则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管理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健全管理体系,确保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持续进行。

二、管理程序2.1 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进入时间以及进入目的等。

审批部门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并签发进入许可证。

2.2 进入登记程序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时,必须在进入口处进行登记,包括登记车牌号码和驾驶员信息等。

2.3 安全检查程序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状态、驾驶员证照、车辆载物等,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2.4 交通管制程序为了保证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应对交通进行严格管制,划定通行区域、车辆通行路线,并设置标志牌和警示标识。

三、管理措施3.1 安全设施建设生产装置、罐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围栏、警示标识等,防止机动车辆越界进入危险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2 人员安全培训针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教授相关的进入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规定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规定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规定1 基本要求1.1 本细则所指生产装置包括公司生产装置区、罐区、仓库区。

1.2 本细则所称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是指:非本生产装置人员(队伍)进入生产装置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射线作业等)以外的非检维修作业。

1.3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

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射线作业等特种施工作业,必须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不必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1.4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置区域或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5 进入生产装置进行一般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2 管理内容及要求2.1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的危害识别2.1.1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填写“七想七不干”卡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2.2.1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同级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2.2.2 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交车间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2.3 许可证的管理2.3.1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分别由施工队伍负责人、审批单位、施工点具体负责人和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2.3.2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5天。

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2.4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必要条件:2.4.1 施工作业前,持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负责人和作业区域操作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2.4.2 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施工车辆必须戴阻火器。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1. 引言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场景。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适当的安全规定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操作,确保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和相关人员。

3. 安全要求3.1 资质要求所有驾驶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3.2 车辆要求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车况良好,无明显故障;•车辆装载的货物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车辆上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3 驾驶员行为要求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影响驾驶的设备;•严禁酒驾和疲劳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指定的车速行驶;•严禁随意变更车道或超车。

3.4 罐区内行车要求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严禁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追尾事故发生;•在交叉路口和弯道处必须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在罐区内停车或倒车。

3.5 紧急情况处理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车辆靠边停车,并按规定报警;•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在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 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进出罐区的通行计划,确保车辆进出有序;•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配备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机动车辆进出罐区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5. 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向驾驶员宣传安全意识,强调罐区内的安全规定;•培训驾驶员掌握紧急情况处理的技能;•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驾驶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汽车运输安全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汽车运输安全规定

汽车运输安全规定1、跨线桥两侧均应设置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2、矿山自卸汽车严禁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和自卸汽车车斗不准载人。

3、矿山公路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各地段车速,并设置路标、护档、挡车土堆等。

4、汽车卸矿平台要有足够调车宽度,卸矿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低于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5、冰雪和多雨地区道路较滑时,汽车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慢行,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米。

6、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驶时不准用空挡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要使用停车制动。

7、装车时,驾驶员不准离车、熄火。

8、车未站稳,不准挂挡起斗或边走边起斗。

9、用电铲装车时,铲斗不允许在发动机和司机室上绕过。

10、电铲(前装机)装车时,铲斗底部不应高于车斗0.4米且铲斗不准触及车底。

11、汽车在作业时要严格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准作业。

12、在装卸地点,汽车司机应听从调车人员的指挥。

13、通往装卸地点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开例车行至装卸地点。

14、公路最大允许纵向坡度,根据汽车性能及线路等级而定,一般不得超过8%。

15、汽车通过道口,司机必须加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制度地面车库必须设置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车库顶部必须设置排烟系统。

车库应安装通风设施,定时或经常清洁通风设施。

在出车、交车频繁时间段应开启换气扇交换空气防止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必要时开通窗户通风。

车库内严禁吸烟,物品摆放整齐,无关人员禁止入车库,及时清扫库内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车场值班人员要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做好交通输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

井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损坏、拆除通风设施。

井底车库必须设置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要经常检查库内灭火器材完好情况,不得挪用。

控制井底车库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风筒等设施必须可靠。

严格控制井底车库同时启动车辆数量不超过15台,以防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成分超标。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随时调节车库通风量,保证有害气体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管理机动车辆是一项重要任务,维护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管理规定不仅是保证生产质量安全的条件之一,也是企业保证员工安全健康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人员安全技术措施与制度管理两方面,对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述。

一、人员安全技术措施1.1安全防护设施生产装置区、罐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道口设立车辆限高、限宽栏杆等防护措施,安全隔离带设置告警系统等。

1.2车辆入区前技术检查驾驶员将车辆开进生产装置区、罐区前,保护工程师或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其车辆进行技术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车辆轮胎是否磨损、刹车是否正常、照明设备是否清洁和正常等,如有缺陷则禁止车辆进入。

1.3开车进出管理车辆出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必须由专人押运,要求速度不得超过限制速度,不得超载且应开启前两个车辆灯光。

1.4驾驶员安全操作驾驶员进出生产装置区、罐区时,必须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聊天或与他人交流。

禁止在车辆行驶中打电话或使用其他通讯设备,遵守生产现场规定速度,遵循生产车辆行驶路线,禁止拼装堆垛,并严格按照行驶指导标识执行。

二、制度管理2.1车辆入区认证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应进行车辆认证。

员工进出口应进行身份认证。

2.2驾驶员管理对于进入内部作业区的驾驶员应检查身份证、准驾证、面部相似度等。

其准驾车型应符合本次工作要求且有效期内。

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上岗。

2.3培训教育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驾驶员职业培训必须进行。

新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对驾驶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遵守操作规范、保证车辆安全、现场环境整洁等职业技能进行培训。

2.4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规定、行驶超速、违章用手机等行为的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甚至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者将被终止入职资格。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详细阐述。

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发送等环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一般规定1、罐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2、罐区实施封闭化管理,执行24小时值班制.3、罐区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门卫制度和物料装卸、发送操作确认制度.4、罐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危险作业等应分别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5、罐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二.人员进入罐区管理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罐区.2、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登记方可进入.3、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除由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外,其他应办理手续,并由罐区有关人员陪同.4、罐区防火堤内、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须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三、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管理1、进入罐区机动车辆须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灭火器材,罐区员工的摩托车须在熄火后,方可进入.2、外来机动车辆装、卸完物料后,不准在罐区内停放和修理.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四、防火防爆罐区须设置安全周知牌、安全警示牌及应急救援箱,罐区进出口、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配电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1、罐区检维修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2、罐区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3、罐区防火堤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容纳物料的静压力且不渗漏,管道穿过处应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4、罐区内卫生区杂草要定期清除,严禁存放干杂草和堆放杂物、垃圾.5、罐区围墙外30米内严禁焚烧、杂草和垃圾五、设备设施管理1、罐区设备、设施应根据“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档案,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维护计划等.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储罐及附件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3、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应根据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4、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5、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物料、6、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7、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七、泵1、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2、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3、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4、新安装的泵和大修后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管道5、罐区雨水沟排水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八、消防管理1 、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2、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3、罐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4、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5、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6、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7、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8 、应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和消防器材配置图.9、消防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10、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范围内无障碍.11、消防泵阀门应标识明显,启闭灵活.12 、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3 、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装卸作业九、装卸准备1 、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填写装卸作业确认表.2、认真核对车号、物料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物料跑、溢、混等事故.5、储罐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物料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6、汽车槽车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检尺、测温、取样前,须接好接地线并静置15 min以上,方可进行作业.7、卸易燃易爆物料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方可提起鹤管;汽车槽车装物料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8、汽车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9、汽车槽车装卸应有防静电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10、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十、考核1、罐区的岗位人员不熟悉本岗位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及防护知识,不会使用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罚款100-500元.2、检查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隐患的,按重大隐患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安全须知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安全须知

第一条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上岗证或公司徽标进厂。

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公司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第二条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

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生产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第三条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或施工区域的设备、机具、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和窒息;第四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装置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第五条严禁酒后上岗。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第六条机动车辆凭车辆通行证入厂;严禁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随便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第七条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危险化学危险品;第八条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生产装置区或施工现场;第九条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距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第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第十一条公司有关人员或外来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

在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第十三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第十四条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罐区进出管理规定

罐区进出管理规定

罐区进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罐区的进出管理,确保罐区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罐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禁止外来人员在罐区内拍照、录像,确有需要须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

第三条外来人员、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罐区时,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各查验单位、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凭标志服或有效工作证件进入罐区。

第五条各罐区的货主、代理、公司员工等工作人员凭综合管理部办理的《仓储区进出证》进入。

第六条进入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合格的防火罩,经门卫值班人员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罐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并按要求停放。

第七条液体货物运输车辆凭“货运进出凭证”,经门卫检查合格后进入。

第八条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临时需要进出罐区人员和车辆,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仓储区临时进出证》后,方可进出。

第九条进出罐区的人员、车辆要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遵
守罐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留。

第十条进出罐区的人员、车辆,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进入罐区人员禁止随便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报警系统及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进出罐区的车辆,应按照罐区道路规定路线方向通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行。

第十三条对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人员、车辆,门卫值班人员有权禁止进入。

第十四条在罐区出现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非施救人员、车辆严禁进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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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仓库区、罐区手续记录表
时间
车辆牌照
驾驶证号码
押运员姓名
是否安装阻火器
保卫签字
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仓库区、罐区通行证(存根联)
司机姓名
保卫签字
行车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公司名称
审批人
公司名称
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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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仓库区、罐区通行证(随车联)
司机姓名
保卫签字
行车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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