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头背书的效力及与人抗辩的限制

合集下载

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期后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后,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期后背书是一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背书人、被背书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影响。

二、期后背书的法律性质1. 期后背书的无效性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汇票持有人应当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

汇票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由此可见,期后背书因违反了《票据法》关于付款提示的规定,属于无效的票据行为。

2. 期后背书的效力虽然期后背书无效,但并不意味着背书人、被背书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期后背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三、期后背书的法律后果1. 对背书人的法律后果(1)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期后背书无效。

因此,在期后背书中,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即承担保证承兑人和付款人付款的责任。

(2)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期后背书中,背书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被背书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对被背书人的法律后果(1)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由于期后背书无效,被背书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丧失了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期后背书中,被背书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背书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被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期后背书中,承兑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当汇票持有人因背书无效而无法获得票据权利时,承兑人和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2)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权人等,在期后背书中不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总结期后背书是一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后果。

中科院考博英语真题

中科院考博英语真题

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

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

二、背书(一)回头背书:(二)禁止转让背书(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五、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法\律|教育网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署、转让的一种方式,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商业文化交流中,背书已成为经济贸易的基本方式,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普遍性。

本文将从背书的定义、背书的种类、背书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来探讨背书的法律效力,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背书的法律规定。

一、背书的定义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签署、转让的一种方式,它是在票据上所作的转让记录,是为了证明票据的权利人已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在法律上,背书是一种方式,它使得票据权利的转移得以被证明和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背书被广泛使用,是商业交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背书的种类背书有多种类型,所有的类型都是在票据背面上进行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背书类型:1.全称背书:全称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全部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

它是最常见的背书类型,直接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下一个持票人。

2.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部分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即背书人对票据转让进行限制。

它可以限制票据的转让范围、时间和地点等。

3.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但并不指定转让给哪个具体的人。

它可以使得票据在许多人之间反复流通,直到最后被指定为新票据持有人。

三、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在票据交易中具有非常严格的法律效力。

在商业交易中,普遍认为背书是一种谢绝保留权的行为,转移票据权的目的是要把票据权剥离。

因此,背书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保证其效力。

以下是背书的法律效力:1.在票据转让中,背书记录是权利转移的证明,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清楚地证明票据的转让事实,因此,它的效力是不可撤销的。

2.背书人对票据的背书担保是有效的。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的同时,对票据的合法性和实质性方面进行担保,因此背书人承担票据的背书担保责任。

3.背书是对持票人和出票人的约束。

一旦票据被背书过,持票人和出票人都必须承认票据的效力,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和损失。

4.背书是票据持有人获得票据权的有效途径。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票据回头背书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小张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在处理公司的票据时遇到了一些问题。

公司需要将一张汇票背书给供应商,但是因为之前的背书有误,导致该汇票无法流转。

小张需要对该汇票进行回头背书,以便让其流转。

二、案例分析
1.什么是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在票据经过一定程度的流转后,由最后持有人将其再次背书给前面的持有人或新的持有人。

回头背书可以让票据重新进入流通状态,方便交易和结算。

2.回头背书的注意事项
(1)必须在原来的汇票上进行背书;
(2)必须注明“回头”字样;
(3)必须注明原来的出票人和最初持有人;
(4)必须注明新的持有人。

3.如何进行回头背书?
小张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回头背书:
(1)在原来的汇票上注明“回头”字样;
(2)注明原来的出票人和最初持有人;
(3)注明新的持有人,并签名确认。

三、案例解决
小张按照以上要求对该汇票进行了回头背书,并将其交给了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顺利地进行了结算。

四、案例启示
1.在处理票据时,需要仔细核对每一步操作,避免出现错误;
2.回头背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流转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相关要求;
3.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寻求帮助或咨询专业人士。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欢迎阅读!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背书转让(2017)1.概念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甲——乙(背书人)——丙——丁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

很多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会感觉票据法是比较难学的一门法律,内容多,分值少,要点不容易掌握。

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同时出票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

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

二、背书(一)回头背书:(二)禁止转让背书(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五、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 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及相关问题法律研究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及相关问题法律研究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及相关问题法律研究
银行承兑汇票中回头背书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回头票加以限制或禁止。

无论是否为回头票,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汇票,可以转让且背书连续,到期后就可以持票进行托收。

2.在回头背书中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下,持票人若想贴现,往往会被银行拒绝,原因是银行担心不存在真实交易。

贴现遭到拒绝时的解决办法有:再次背书、到期托收或找金融机构贴现。

3.其他风险:持票人对其前手丧失追索权,即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原因是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

若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会形成无意义的循环追索。

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分为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委托背书等多种类型。

本文将对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背书是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让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后,如发现背书人在背书时存在欺诈、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可以向背书人追偿。

三、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设定为质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质押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质权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质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四、委托背书委托背书是指持票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

委托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托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托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委托关系解除后,受托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五、其他类型背书1. 撤销背书:撤销背书是指背书人撤销对票据的背书行为。

撤销背书具有法律效力,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回头背书的效力及与人抗辩的限制
作者:吴萍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背书行为是一种重要的附属票据行为,回头背书则为转让背书行为中较特殊的一种,但是基于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债权人又是原票据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其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同时回头背书后的持票人,对于其原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与人抗辩也应有所限制。

【关键词】回头背书;担保效力;与人抗辩
回头背书又称回还背书、逆背书,是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

其特点是原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同时具有票据债权人(持票人)的身份,不同于民法上债权债务的混同。

出于保护票据流通的安全和便捷的价值衡量,我国仍承认回头背书具有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但是因回头背书的特殊性,在其担保效力及与人抗辩上有所限制。

一、回头背书的效力
当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为不同的原票据债务人时,并且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对其所享有的追索权的行使,若仍然适用一般的追索规则,会因持票人既是票据债权人又是原票据债务人的双重属性而出现循环追索的可能,在增加票据行为人的追索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票据价值的实现。

我国法律认可回头背书的效力,即承认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票据权利的效力,该制度设置功能在于,通过使票据上混同而不消灭票据权利,进而促进票据流通,增加票据的使用量,充分发挥票据的各种经济功能。

①同时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保证其与整个票据制度相一致,所以,对于不同的回头被背书人,其追索的对象有所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当出票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前手不得追索;当背书人为持票人时,对其后手不得追索。

若票据未获承兑,则出票人为最终票据债务人,当回头背书给出票人时,持票人若继续向其前手追索,则可能最终会追索到出票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其票据责任仍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但是票据若经提示承兑后得到承兑人允诺,承兑人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可要求承兑人付款实现其票据债权。

而当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原票据债务人中的背书人时,背书人与其后手则可能出现循环追索,背书人要实现其票据债权则只能向其前手及承兑人追索。

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可以向A或B 行使追索权。

至于持票人为承兑人时,承兑人既是票据债权人,同时又是最终债务人。

以汇票为例,如果汇票尚未到期,作为持票人的承兑人尽管对于前手背书人来说是票据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行
使期前追索权,但由于其又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因而在事实上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汇票已到期,对承兑人来说,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事实上已经发生混同而消灭,自然也就不能行使任何权利。

②承兑人自负付款义务,在未获付款的情况下,票据当事人可行使追索权,但是承兑人不能因为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所以承兑人对任何人都没有追索权。

还有一种情况是现实持票人为原票据债务人中的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同时又成为回头背书中的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分别从出票行为的保证人、背书行为的保证人、承兑行为的保证人予以讨论。

若持票人为某一背书行为的保证人时,当向其前手追索,则可能追索到被保证人的直接后手,此时该直接后手可基于持票人与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关系向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此时又形成一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循环追索,此时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原背书行为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还可向其被保证人的前手及承兑人追索。

依此原理可知,出票行为的保证人可向其被保证人(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承兑行为的保证人只能向被保证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所以回头背书后的持票人为原票据债务人中的保证人时,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

分析以上四种情况可知,由于回头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既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又是票据上的权利人,两种身份重叠,使得他在行使权力时与一般被背书人相比,会有所限制,尤其是被背书人的追索权的行使易受限制,回头背书的担保效力不完备,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限制回头背书的与人抗辩的效力。

二、回头背书与人抗辩的限制
根据票据法的一般理论,即票据的背书,以把交还票据上权利的转移看成特殊的债权转让。

善意人介入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间的抗辩事由并不随着票据实体权利而转移给善意人,即此时的善意人受有抗辩切断保护的地位。

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转移,票据义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

③此制度出于保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防止因无法预知和控制的抗辩事由而影响后手票据权利人所继受的票据权利,从而鼓励更多的善意第三人参加到票据行为中来。

但是若善意第三人回头背书给原票据债务人中的背书人时,那善意第三人是否能洗涤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原抗辩事由呢?
在日本票据法实务中,有这样一则案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与C,C通过回头背书再次转让与B,其中,A对B有人的抗辩事由,C为善意被背书人通过背书从B获得票据,而后回头背书再次转让与B,在此种情况下,A是否可以以原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B若不认可A对B的抗辩,基于善意人C继受的是完全票据权利,那C通过法定的权利转移方式获得票据,那A就不能再以其原有的抗辩事由对抗B,可是此时B经过回头背书后取得的票据权利,优于其未背书给善意人C的票据权利,那B完全可基于恶意而接受C的背书,从而规避与A之间的抗辩事由,那法律给予A一定的抗辩权利的意义又何在呢?所以,我认为此种情况下,A仍可以原抗辩事由对抗B,但前提是B从A处取得票据时为善意,不论其从回头背书的背书人处取得票据是善意或恶意。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若回头背书的持票人明知其最初取得的权利即附有抗辩的事由,那即使经过善意人的介入,切断了抗辩,原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原抗辩事由对其抗辩。

日本关于此方面有属人性说,债权承继说,非实在权利取得说,债务人意思说,一般恶意抗辩说,原始取得说六种学说理论。

但多以这两个原因予以解释:一是背书转让后的持票人,再次取得票据权利,其原有的票据权利得到恢复,其附属于人的抗辩并不因善意人的介入而消失;二是“人的抗辩属人性理论”,人的抗辩并非票据上的权利,而是特定票据债务人的人格,只要基于人的抗辩事由的特定双方即持票人与其原票据债务人仍存在,原票据债务人基于原抗辩事由的对抗不受善意人的介入而影响。

在一般背书中,票据债权人为了切断人的抗辩,流通中可能出现票据债权人刻意利用善意人介入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票据债权人可通过与善意人的后手恶意串通,从而享有抗辩切断效果后的利益,如果允许此做法,很显然对享有原抗辩事由的票据债务人当然不当,不应允许明知其票据上存在抗辩事由的善意人的后手行使其权利,所以票据债务人可以一般恶意抗辩拒绝支付,同理,对于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尽管中间有善意背书的环节,仍无法洗涤附属于持票人的抗辩。

如果持票人最初取得其票据权利时是善意的,那在回头背书后取得其原有的票据权利,原票据债务人无法对其行使抗辩,但是持票人明知其与原票据债务人间存在人的抗辩事由,不管是否有善意人的介入,也不论其回头背书时出于善意或恶意,其从善意人所继受的不是彻底权利,仍受原票据债务人的抗辩的限制。

三、结语
回头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转让背书形式,法律限定了不同原票据债务人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即回头背书的担保效力并不完备。

同时原票据债权债务人间的与人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效力也有所限制,即使中间有善意人的介入,如果原票据债务人不是基于善意获得的票据,不论其接受回头背书的票据是否为善意,那原票据债权人就可以原有的抗辩事由对抗接受回头背书的持票人。

注释:
①于海斌,霍昶旭.论回头背书对人的抗辩切断之影响[J].2010.
②郝锐平.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J].2010
③赵新华.票据法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P241.
参考文献:
[1]周东威,史黎.回头背书与人的抗辩的限制[J].兰州学刊,2012(9).
[2]郝锐平.论回头背书的含义及效力[J].企业技术开发,2010(10).
[3]于海斌,霍昶旭.论回头背书对人的抗辩切断之影响[J].北华大学学报,2010(6).
[4]于永芹.票据隐存保证背书研究[J].烟台大学学报,2005(7).
[5]徐曾沧.货物灭失后提单回头背书给托运人的法律效力探析[J].法官说法,2006(24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