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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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湘发[2009]1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湘发[2009]1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改革后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湖南省参事室牌子)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省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省政府直属机构(16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局(挂湖南省版权局牌子)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3•【字号】湘卫科教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4〕5号各市州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局: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推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合格临床医师队伍,现将《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0月13日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全面提高我省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20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深化医改和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 。

省计生委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生育设备器械的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声像宣传品制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干部培训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处理、组织对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避孕节育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以及省外湘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 新增的职能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湘卫体改发〔201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

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范围全省87个县(市)政府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分三批启动综合改革(具体名单附后)。

第一批已经开展改革试点的8个县(市)按照本实施意见巩固、完善、提高。

第二批开展改革试点的4个县(市)要于2014年12月底前取消药品加成,全面推进综合改革。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湘卫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要求,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行政村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不得再使用除此之外的其它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经盘点造册后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2月底。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统一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已采购库存的其它药品,一律按原采购时的实际购入价格销售,直到用完为止。

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各市州发改委、卫计委,部、省直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修订了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44项,其价格为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为促进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1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附件:1、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2、湖南省部分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4月21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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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
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各在长省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90号)自今年1月1日试行以来,已经6个月时间,从改革的评估情况看,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社会各方面反应平稳,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
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

为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医药价格政策稳定性,经省人民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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