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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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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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基础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孙录见主要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学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立法第五章行政处罚主要内容第六章行政许可第七章行政合同第八章行政指导第九章行政程序主要内容第十章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行政赔偿第十二章行政复议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第一章绪论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渊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学的学术流派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一)行政¡ª¡ª社会组织为了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按照行政目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王某请求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高校的学生,96年10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宿舍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学校关于禁止学生在宿舍使用电器做饭的规定,故学校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时值《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媒体正在进行宣传。

王某看后认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自己又非公务员,故学校无权对其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和罚款处理,于是要求学校取消处分和罚款,校方不予取消。

王某于是将此争执向省教委予以反映,请求撤销学校对其的处理。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二)法的定义法——神意的反映;法——民意的反映;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反映)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张某请求离婚案张某(男,中国人,18周岁)于98年在阿根廷与当地一女子(16周岁)合法结婚,1999年两人回中国居住。

2000年因感情不和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问如何处理?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三)行政法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新行政法学基础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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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 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特点: (1)行政主体是其中的一方主体;(2)具有非对 等性;(3)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 争议多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裁判机构解决,只有在 法定情形下,才由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学基础简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行政法学绪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3、特点 (1)调整对象广泛,内容庞杂; (2)实质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 (3)形式上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 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相关概念)
二、行政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 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由自由权、请求权 和诉权构成。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一种 约束手段。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注意派出机构和派 出机关之别) 2、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中央:国务院,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国家局。 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的人 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2)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企、事业单位)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

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学科。

行政法学原理是行政法学的基础,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行政法的理论依据。

行政法学原理包括了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

下面就行政法学原理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法的性质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是研究行政活动的法规范的科学,也是行政权利的表现形式。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对性:行政法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对个人并没有直接约束力。

2. 法律规范性: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必然性。

3. 多变性: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对象广泛,行政法的规则会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4. 封闭性:行政法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和自我完备性,与其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区别。

二、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授权、行政主体的履行行政职能和法律的适用。

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1. 授权: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制定和执行。

2. 法定性: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设定,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3. 相对性:行政法律规范是相对于行政主体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和相对性。

4. 强制性: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和强制性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公民个体之间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和权利要件。

1.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行政主体或公民个体具有的享有或履行某种特定权利的主体。

2. 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对象,可以是公共利益、公共资源、公民权益等。

行政法学课件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学课件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4、服务论 、
主要在我国流行, 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 松年等
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政 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 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当以服务者 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
具体观点: 具体观点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 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利与自由;如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 英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是:政府遵守尊重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强调依法行政,主张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无法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 律就无行政;认为自由裁量是专横的,无限裁量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是残酷的统治,破坏性更大。 重视行政法的二个手段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重视行政法的二个手段即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是从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 理论上分析、研究、评价行政法现象,探讨、解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 决行政法问题,包括构筑行政法理论体系,归纳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和抽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点和出发点。
如何理解法治? 如何理解法治?
法治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法治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法 治中的“ 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治中的“法”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以法来治” 法治不等于“以法来治”,用法作为治理人民 的工具,而人民则成为了法的客体。 的工具,而人民则成为了法的客体。 法求政府依法 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守法。 管理的同时,也要求公民守法。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 法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的形式,主要是对政府 的要求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张小贺)行政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活动和由此种活动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秩序的规律性反映。

简而言之,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行政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对该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

在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服务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公共权力论”、“政府法治论”等等。

其中较多的行政法学家倾向于“平衡论”。

这几种有关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研究,分别反映出它们在认识方法上的差异。

“管理论”从行政权的角度界定行政法:“服务论”从现代行政的一个显著功能来认识行政法:“公共权力论”从行政权的属性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等等。

以上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观点都存在着片面性和缺陷。

本人认为,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行政法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应该是控权,以“控权”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而不是保权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行政权,行政法是控权法。

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社会主义的行政法也不例外,其主要职能和作用同样是对行政权实行法律控制。

这并非简单移用西方行政法学的观点,而是建立在对行政权力本质认识的基础上,从而正确揭示了行政法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因国家、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它是社会秩序赖以维持的力量,因而在任何国家,行政权力都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2019年整理】杨伟东-《行政法学》第二讲

【2019年整理】杨伟东-《行政法学》第二讲
(二)要求 1.公平、公正; 2.平等对待;
3.比例原则
(1)合目的;(2)必要性;(3)合 比例
三、程序正当
(一)意义
引例:一张收据引发的行政诉讼 (二)要求
三、程序正当
1.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被诉行政行为:铁道部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 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对比:
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一、合法原则
(二)法律保留
某些事项只有法律(狭义)授权,方能 从事
(三)合法行使职权
《立法法》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五、诚实守信
(一)意义 (二)要求
1.不得任意撤回或改变已生效的决定或行政合 同 2.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回或改变 3.补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六、权责一致
(一)意义 (二)要求
1. 有权必有责
2. 权责匹配; 3. 违法受追究
当事人:原告—乔占祥; 被告—铁道部; 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案件过程:先由铁道部复议,后进入行政诉讼
三、程序正当
1.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 权
3.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三节 基本原则(二)
四、高效便民
(一)意义 (二)要求 1.便利公民 2.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8条

第二讲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讲 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领会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的主要内容,掌握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教学难点: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第二节关于“平衡论”第三节关于“控权论”第四节关于“管理论”第五节关于“服务论”第六节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观点颇多、分歧颇大。

这些观点概言之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

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行政法的原则就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

控权论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该学说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

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发展到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称为“平衡论”。

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 3.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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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领会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的主要内容,掌握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教学难点: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

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第二节关于“平衡论”第三节关于“控权论”第四节关于“管理论”第五节关于“服务论”第六节应如何理解行政法理论基础第一节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目前国内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观点颇多、分歧颇大。

这些观点概言之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

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

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

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

控权论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

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认为行政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该学说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

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

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发展到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该学说称为“平衡论”。

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理论最早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1,题目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目前,“平衡论”在我国已有与“管理论”相抗衡之势。

“平衡论”的主要论点有:(一)行政法的本质是平衡法;(二)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三)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四)行政法的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五)平衡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指导。

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

第四种观点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该学说又称为“服务论”。

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第五种观点,“公共权力论”,此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二节关于“平衡论”有人认为“平衡论”是从价值层面或哲学层面研究行政法,依笔者理解,“平衡论”从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的角度认为双方应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是从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来建构行政法理论的,尚未达哲理或价值层面。

就“平衡论”的自身界定和理解来看,平衡论者(为述说上的方便笔者将持此种观点的人简称为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是“保证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其理论基础是“平衡论”,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就是平衡的。

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

平衡论也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

这正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平衡的具体的内涵表现上还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

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的价值追求,是一种状态,是一种过程。

平衡论者还认为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

1.从目前有关“平衡论”的论述来看,笔者以为存在下列缺陷和值得质疑之处:其一,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命题,但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是平衡法,相应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平衡论,如此岂不是将二者相等同或者相循环地理解。

同样地基本精神、实质、精义(主要内涵)、状态、过程、目的等都应是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但从其所著述来看,它们都是“平衡”二字。

从这种理解来看,行政法是平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其价值是平衡、其精神是平衡、其内涵等也都是平衡,似乎除了平衡外还是平衡。

其二,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就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功能在于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

兼顾三者间的利益,是我国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矛盾应遵循的价值准则。

这种法律的价值准则和要求同样也适用于行政法的调节。

这种兼顾三者利益间的一致,并非行政法所独有。

因此,所谓“兼顾论”可以说是一种体现普遍法律价值准则的观点,从这一个角度来说,提出“兼顾论”(平衡论)是无什么意义的。

其三,平衡论者认为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就是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

对此笔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既然作为(各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不应仅限于我国;其次,如果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没有冲突,也就无需法律去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之间又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从而产生冲突,才使得法律成为必要,需要通过法律解决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总体上的一致和统一的客观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行政法的“平衡论”的。

其四,就行政权与公民权性质而言,是无所谓平衡问题的。

行政权属国家权力系统,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并由其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必须按人民的要求依照法律行使行政权,而不应也不能与人民相抗衡,否则人民有权收回其委托的权力。

公民权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由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法律权利,它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权利系统,二者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不能在一对矛盾体中作为相对应的两端,也就不可能以是否平衡来衡量它们的关系。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之间、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有可能处于平衡。

2.从“平衡”的词义及相关概念的区别来看,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平衡是欠妥当的。

其一,从平衡的本义来看,平衡是指一个整体的各部分或几个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均等或大致相等。

在哲学上,“平衡亦称‘均衡’。

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

一般可分为动态平衡和静态平衡,但这两种形态都是和运动分不开的。

在绝对的、永恒的物质运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静止和平衡。

”平衡是一种均衡的态势,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相对的平衡。

我们不可能以矛盾的一个方面“平衡”来概括权利义务关系而舍弃矛盾的另一面“不平衡”。

从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平衡的角度而言,可以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平衡与不平衡的两种状态的统一。

即使在二者之间可以或应当实现平衡,这种平衡也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和状态,它随时都会被打破。

在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平衡则是永恒的,不平衡才是它们关系状态的特征。

由于平衡是相对的,当人们的角度不同时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在行政机关一方看来是平衡的,而在另外一方却可能被认为是不平衡的。

平衡是一种相对的状态,它必须与一定的结果相结合才有意义,如果我们只停留在二者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状态上,我们的研究将毫无意义可言(将平衡作为目的也是如此)。

其二,在平衡与和谐、公正概念之间,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平衡并不等同于和谐。

平衡与和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衡意味着双方均衡或均等,而和谐之意则为谐调或配合得适当。

即使达到了平衡也并不意味着就实现了和谐,和谐的境界高于平衡。

如果双方处于平衡状态,是否可以达到和谐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冲突仍然可能产生。

有人将平衡就理解为“和谐状态”,从词义上来说不应将二者等同。

其次,应区别平衡与公正。

公正就其一般形式而言,其义为“各得其所应得”,它既是一项普遍的道德准则,又是一项法律价值。

公正作为一项原则,要求相同的情况平等地对待,情况不同的人必须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对待程度应和不相等的情况相对应。

在行政法中,公正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根据他们所处的不同地位来公正地处理,既要在立法上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又要求行政机关公正地行使行政权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正,还要求司法裁判的公正。

既不能将平衡与公正相等同,也不能认为平衡是公正的标准。

平衡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公正,将其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是不适宜的,有时为了达到公正而需要保持不平衡。

另外,行政法具有多种观念和因素,很难以一个观念来概括和说明。

因此在观念上我们不可能只以一个标准来界定行政法及其理论基础。

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只是以一个简单一致的标准来理解行政法的。

这样自然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正如王名扬先生对法国“公共权力说”、“公务说”等标准的评价一样:“可以说行政法不是只有一个基本观念,而是具有几个基本观念,以适应行政活动的不同目的和方式。

”3.从社会关系的状态来看,社会主要表现为冲突,法律正是建立在这种冲突之上的,但它却难以平衡这种冲突。

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没有冲突社会就不能存在下去,平衡不是社会的正常状态,法律正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的。

法律要解决冲突,但它不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也难以对是否平衡作出测量,更不可能只表现为平衡一种状态。

因为各种相冲突的利益和价值体系所代表的力量的平衡或均衡,始终是一个运动的过程。

无论多么精确的法律都不可能科学地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以法和法学的方法对平衡作出测度是极困难的(无论是静态平衡还是动态平衡)。

“如果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的牺牲来保障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的。

”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冲突,法律化解冲突的最佳效果为冲突双方利益和价值体系的一致,如果视为平衡,则将相对立的两端永远作为两极看待而排除了二者间的一致性可能。

冲突与一致为一对矛盾体,法律对行政关系的调节应是如何使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利益与公民权益、二者价值体系保持一种整合性,从而减少冲突与矛盾而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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