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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5.06.16【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第1次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商务厅2015年6月16日云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类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职工食堂、餐厅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行业统计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制定州(市)、新区行业规划、政策,开展行业统计,规范州(市)、新区餐饮行业秩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本县(市、区)餐饮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地方特色餐饮、民族餐饮、小吃、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宣传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要求;制定、推广行业规范和标准;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受商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

第六条各级、各类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诚信经营。

市场夜市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夜市商户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夜市商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夜市经营秩序,提升市场夜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在市场夜市从事商户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市场夜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夜市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市场夜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服从市场夜市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市场夜市经营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品种和经营场所。

第七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夜市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尊重市场夜市管理机构和其他商户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二章经营规定第九条市场夜市经营时间,根据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商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经营。

第十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经营品种,不得擅自违规经营。

第十一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工商税务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第十三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管理,确保员工的经营行为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涨价,需在明显位置标明商品价格。

第十五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把关,不得销售伪劣商品。

第十六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夜市管理机构的巡查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保障经营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顾客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卫生的管理,保持市场夜市的整洁。

第二十二条市场夜市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夜市安全的管理,确保市场夜市的安全。

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夜市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夜市市场管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提升夜市市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夜市市场内的所有经营主体和市民。

第三条夜市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夜市市场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执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夜市市场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日常运营。

第五条夜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夜市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和服务,提升夜市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夜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保障夜市市场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夜市市场内的所有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夜市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八条夜市市场内的市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夜市市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夜市市场的管理第一节经营主体管理第九条夜市市场内的所有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证照手续,保障经营的合法性。

第十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扫、消毒,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合理布局,避免拥挤和混乱,确保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擅自涨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整改。

第十五条夜市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夜市市场内违法经营,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二节市民管理第十六条夜市市场内的市民应当遵守秩序,文明消费,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七条夜市市场内的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损坏他人财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夜市市场内的市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骑车乱行,不得乱扔烟蒂,避免引发火灾。

第十九条夜市市场内的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费卫生法规,不得购买过期食品,不得购买非法商品,保障自身的权益。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夜市摊点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 夜市摊点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 夜市摊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 夜市摊点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夜市摊点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备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卫生。

2. 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手部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 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区域,区分生熟食品加工区域,避免生熟食品混放。

第五条食品原料管理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存放环境保持清洁、通风、干燥。

3. 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2.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改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堂夜间经营制度范本

食堂夜间经营制度范本

食堂夜间经营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夜间就餐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高食堂夜间经营服务质量,规范食堂夜间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堂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夜间经营范围1. 夜间经营时间: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夜间就餐时间,一般为晚上18:00至21:00。

2. 夜间经营项目:提供晚餐和夜宵,丰富多样的菜品,满足不同就餐人员的口味需求。

三、夜间经营要求1. 食品安全(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加强食品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3)定期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确保食堂卫生环境符合规定。

2. 服务质量(1)提高服务水平,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满足就餐人员的需求。

(2)保持食堂内部环境整洁,定期清理食堂设备、餐具、桌椅等。

(3)加强食堂安全管理,确保夜间经营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夜间经营管理制度1. 夜间就餐人员管理(1)夜间就餐人员需持有效证件进入食堂。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食堂。

(3)遵守食堂就餐秩序,文明用餐,不得大声喧哗、吸烟、饮酒。

2. 夜间食品安全管理(1)夜间经营期间,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事务。

(2)夜间经营的食品需经过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3)食堂应定期对夜间经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

3. 夜间环境卫生管理(1)夜间经营期间,食堂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2)食堂垃圾需及时清理,分类投放,防止环境污染。

(3)食堂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夜间消防安全。

五、夜间经营违规处理1. 对违反夜间经营制度的食堂,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

2. 对严重违反夜间经营制度的食堂,单位有权终止其夜间经营资格。

3. 对夜间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食堂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夜市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经营、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夜市摊点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夜市摊点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夜市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三)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四)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和纠纷;(五)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七条夜市摊点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销售。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注意手部卫生;(四)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九条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购进,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十条夜市摊点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过程规范与制售环境,确保食品制售环境干净、卫生,从业人员衣着整洁,佩戴口罩,注意保持手部卫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夜市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夜市摊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夜市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美食夜市策划书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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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美食夜市策划书模板3篇篇一昆明美食夜市策划书模板一、活动主题昆明美食夜市二、活动目的通过举办昆明美食夜市,展示昆明的美食文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丰富市民的夜生活。

三、活动时间[具体日期]四、活动地点[详细地址]五、活动内容1. 美食展销:设置多个美食摊位,展示和销售昆明的特色美食,如过桥米线、豆花米线、粉蒸肉等。

2. 文化表演:安排当地的文化表演,如歌舞、杂技、戏曲等,展示昆明的文化底蕴。

3. 互动游戏:设置一些互动游戏,如美食知识问答、厨艺比赛等,增加活动的趣味性和参与度。

4. 购物体验:设置一些特色商品摊位,如手工艺品、纪念品等,让游客在品尝美食的同时,也能购买到一些特色商品。

六、活动宣传1. 社交媒体宣传:利用、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和宣传海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

2. 线下宣传:在当地的商场、超市、学校、社区等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传单,提高活动的知名度。

3. 合作媒体宣传:与当地的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媒体合作,进行活动报道和宣传,扩大活动的影响力。

七、活动预算1. 场地租赁费用:[X]元2. 美食摊位租赁费用:[X]元3. 文化表演费用:[X]元4. 互动游戏奖品费用:[X]元5. 购物体验摊位租赁费用:[X]元6. 宣传费用:[X]元7. 其他费用:[X]元八、活动效果评估1. 参与人数评估:通过门票销售、现场登记等方式,统计活动的参与人数,评估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2. 销售收入评估:统计美食摊位、购物体验摊位等的销售收入,评估活动的经济效益。

3. 游客满意度评估: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了解游客对活动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评估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九、注意事项1. 安全保障:活动现场设置安保人员,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卫生保障:活动现场设置垃圾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3. 食品安全保障:对美食摊位的食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夜宵摊管理制度

夜宵摊管理制度

夜宵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精神文明文化时代安全健康生活趋向,一方面市民们不愿意因为工作压力和社交因素忽视晚餐,另一方面商家也希望能够借夜宵市场满足市民随时随地的用餐需求。

第二条为了保障市民的健康饮食权益,规范夜宵市场秩序,提升夜宵质量,维护市容环境,促进夜宵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内注册的夜宵摊,夜宵摊主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夜宵摊经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夜宵业务,均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规定。

第六条夜宵摊经营者在选择经营场所时,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七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完整的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经营场所附近必须保持清洁整洁。

第八条夜宵摊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夜宵经营设施及设备第九条夜宵摊经营设施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十条夜宵摊经营设施及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液化气罐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夜宵摊摊主需实行明厨亮灶制度,配备卫生防护物品,并对厨房设施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夜宵摊经营设施及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夜宵摊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夜宵食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购买合格食品原料,并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原料安全。

第十四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和制作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夜宵食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在饮食销售时保持食品整洁卫生,避免食品受到外界污染。

第十六条夜宵摊主在销售夜宵食品时,应当明码实价,不得虚假宣传,也不得销售过期食品。

第五章夜宵市场秩序第十七条夜宵摊经营者不得在夜间操作经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夜宵摊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就餐位置,确保市民或者顾客的生活权益和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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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号:昆政发[1991]234号
发布日期:1991-12-24
执行日期:1991-12-24
生效日期:1900-1-1
第—条:为加强对我市饮食业夜市场的管理,搞活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夜市场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占用道路从事饮食业夜市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营业门市和摊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经营、统一安排、方便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饮食业夜市实行统一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

夜市场布局由市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

进入夜市场的门市和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不准沿街叫卖,不准乱设摊点。

第四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许可
手续后,可从事夜市经营活动:
1、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2、户口、粮食关系在五华、盘龙两城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的待业人员;
3、经营独特地方风味的昆明市郊县区和省外、外地州的有证个体户;
4、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取证手续:
1、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夜市从事经营活动;
2、外地来昆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所在地户口证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昆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户口证,到夜市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后,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3、从事夜市食品加工、销售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经卫生防疫站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4、进入夜市经营的国营、集体食品行业,应持当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摊位后,方能进入夜市经营。

第六条:因需要撤销某—夜市场时,在该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撤出,并自行安置。

夜市场管理部门不负责夜市场撤销后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夜市场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夜市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实施统一管理,公
安、城管、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搞活管好夜市。

做到划行归市、分类摆摊、顺序编号、定点定位、卫生整洁。

经批准进入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保证质量。

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敲诈勒索顾客。

2、建立夜市管理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治安联防,由工商所、派出所、居委会管理,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处置—般治安问题。

3、夜市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卡。

业主必须在场经营。

4、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和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准乱摆摊点、擅自增加经营人员或扩大经营范围,更不允许一证多点经营;
5、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必须有完善的防蝇防尘设备,坚持餐具消毒和使用一次性筷子。

经营者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严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准在现场洗涤餐具,不准乱倒污水,乱丢废弃物。

6、夜市开放时间为每天19时至24时(夏令时20时至次日晨1时)。

7、凡进入夜市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和良好的社会治安,讲究公共道德,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猜拳行令和大声喧哗。

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夜市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8、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夜市场内行驶,夜市周围的各类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或交车辆保管站。

9、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夜市管理规定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处罚款或其他处罚两次以上的,负责处罚的部门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夜市经营证,取销其在夜市经营的资格。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夜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工商部门与夜市所在地居委会配合,设立统—餐具消毒
站,对饮食摊点的餐具、茶具、酒具实行统一消毒。

2、工商部门为夜市提供用水、用电、并统一制作美观适用的经营棚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官渡区、西山区和市属八个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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