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与我国侦查程序改造的路径选择_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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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程序分琉的制度化构建

我国侦查程序分琉的制度化构建

犯罪 的增 加和 有 限司 法资源 之 间 的矛盾 ,对 提 高刑 事诉 讼 效率 ,体 现刑 事追 诉 的 目的的 合
理 性 ,促进 社会 和谐 发展 发挥 了十 分 重要 的作 用 。


问题 的提 出
侦 查程 序是 刑事 司法 程序 中十 分 重要 的一个 环节 , 随着 社会 转型 时 期犯罪 数量 的激 增 ,
我 国宽严 相济 的刑 事 司法政 策要 求刑 事程 序在 认定 和裁 处犯 罪 时,总体 上应 当倾 向于相对
宽缓 ,要 求使 严厉 的刑 事惩 罚只 适用 于严 重 的犯罪 ,鼓 励司 法机 关适用 相 对轻 缓 的刑 罚、 非监 禁刑 、 非 刑事 化 的措 施裁 处一 般刑 事犯 罪和 轻微刑 事犯 罪 。 宽严相 济 的刑事政 策 贯穿 于 刑事 司法程 序 的各 个阶段 ,在侦 查阶 段 ,赋 予侦 查机 关 一定 的 自由裁量 权 ,通过 判 断被 追 诉人 是否 具有 人身 危 险性 , 以及 其人 身危 险性 的大 小 ,将犯 罪情 节轻 微 ,人身 危 险性极 小 ,没有 继续 追诉 必要 的被追 诉 人及 时从 正式 的刑 事司法 程序 中分流 出去 ,这 正是符 合 宽
以增 加打 击犯 罪 的能 力 ,这显 然是 违 背世 界范 围 内非犯 罪 化和 非刑 罚化 的趋 势 的 ,并且 我
国对犯 罪 的控制 能 力 并没有 得 到相应 的提 高 。那 么 我 国为什 么迟 迟 不在 侦查 阶段 确立 分 流 制 度 呢 ?确 立侦 查 程序 分流 制度 在 我 国有没 有 必要 呢 ?如 果有 必要 ,那 么侦 查程 序分 流 制 度 在我 国确 立 的 困境是 什么 呢 ?面对 这 些 困境 我们 该寻 找什 么样 的 出路 呢 ?这些 问题 都值 得 我们 一 一思考 和 探究 ,本 文将 针对 这 些 问题做 一 些简 单 的探讨 , 以期 为我 国侦 查程 序 分

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侦查程序之走向

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侦查程序之走向

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侦查程序之走向张崇波【摘要】本文在比较考察国际法、欧洲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侦查程序新动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侦查程序的实际,分析了我国侦查程序的走向,阐述了我国未来侦查程序走向应包括的内容.【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3(000)011【总页数】4页(P104-107)【关键词】侦查程序;重心;比较法考察【作者】张崇波【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2004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4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刑事诉讼的构造特征必然也在侦查程序中有所体现,由此形成传统意义上的英美对抗式侦查模式与大陆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区别。

随着世界范围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已经逐渐转移到侦查程序,刑事诉讼的重心也随之前移,这已不再是“有无”的问题,而仅为“时间”的问题。

同时,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潮流下,法律的融合与相互影响,尤其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渐进式地影响着各国国内法的改革,并且逐渐颠覆了传统意义上对于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野。

鉴于上述因素的影响,侦查程序已逐渐取代审判程序的地位成为刑事诉讼的重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新一轮的修订,同样面临着如何改革侦查程序的问题,审判与侦查在结构上的重新调整,将是未来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一、侦查程序的焦点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审判中心的诉讼结构是19世纪融合传统欧洲大陆法并参酌英国普通法而改革的时代产物。

就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来看,面对普通的诸如杀人、盗窃等传统的暴力及财产犯罪,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一般以经过直接、言词、公开审判程序进行调查的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可以说,这既符合了时代的需要,也顺应了当时司法实践的要求。

但从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犯罪态势巨变,传统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难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

大量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贪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层出不穷,在整体数量倍增的情况下,相关的证据资料不可能完全通过直接、言词、公开的审判逐一地进行调查。

试论侦查程序中的疑案处理及其改革路径

试论侦查程序中的疑案处理及其改革路径
题 , 对 于这 一 问题 的解 决路 径 , 而 最重要 的就是 建 立犯 罪嫌疑人 身份 异议 和撤 销制 度 。 关键 词 : 查 终结 ; 案 处理 ; 罪嫌 疑人 ; 侦 疑 犯 身份 异议 与撤销
中图分类 号 : 9 6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2— l5— 4 D 2 .3 A 10 6 5 ( 0 0 0 0 1 0


问题 之 提 出
何处 理这一论 争背 后所 隐藏 的深层 次 问题 。本文 正
是对概 念之混淆 问题 的阐析 以及 疑案 处 理背后 实 质
按照 目前刑事 诉讼 法 的制度 规定 以及学 界 的理 论 阐述 , 一个案 件在 其 侦查终 结 时 , 当做 到犯罪 事 应 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 分 , 然后写 出起 诉 意见书 , 同案 连 卷材料 、 证据一 并移 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 审查 起诉 , 这
① 针对疑案如何处理 的问题 , 建立“ 疑案” 的撤销制度似乎成为一个 主流话语 。可 以参见万毅 : 侦查终结程序改革研究》, 政 法学刊》 《 载《 20 03年第 3期。文章提出要设置侦查期间 , 从而对于那些经过较长时间侦查仍然毫无线索 , 犯罪嫌疑人不 明的案件 , 即事实上的“ 悬案” 考虑 到 ,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 可能无限期地动用人力、 不 物力追查下去, 从而将其纳入侦查终结后 的撤销制度 的范畴, 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也可以参见裴建
列 的侦查活 动 , 根据 已经查 明 的事实 、 证据 和有 关 的 法 律规 定 , 以认 定 犯 罪 嫌 疑人 是 否 有 罪 和应 否 对 足
其 追究 刑事 责任 而 决定 结 束 侦 查 , 法 对案 件 作 出 依

侦查体制模式比较和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趋势

侦查体制模式比较和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趋势

侦查体制模式比较和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趋势
蒋新民
【期刊名称】《公安研究》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基于职权主义理念和基于当事人主义理念的西方国家侦查体制模式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的侦查体制模式是在吸收职权主义理念,借鉴前苏联侦查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九六刑诉法中不完善的方面逐步显露出来.我们应当吸收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法学理念的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侦查体制.
【总页数】3页(P79-81)
【作者】蒋新民
【作者单位】安徽公安职业学校,2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中外警察侦查职能比较与我国侦查体制的完善 [J], 闾刚
2.对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反思——以两大法系侦查模式的比较为视角 [J], 沈萍
3.侦查体制模式比较和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趋势 [J], 蒋新民
4.两大法系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比较分析——兼谈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完善
[J], 张遂;雷建国
5.从中西刑事侦查程序比较看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之不足 [J], 肖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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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侦查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吉林警察学院

中国侦查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吉林警察学院

中国侦查史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吉林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第一章测试1.刑事司法国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手段答案:对2.工业化前的人类社会,中国产生并发展出了世界上最为成熟的,体系化、制度化的侦查答案:对3.中国侦查史课程从侦查本质属性入手,逐步揭开蒙在()头上面纱答案:侦查技术;侦查制度;侦查思想;侦查起源4.侦查史课程要坚持课上学习和课下研读原著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答案:对5.侦查史的学习要结合一些相关的历史知识进行答案:对第二章测试1.在民国时期,“侦察”主要指称的是哪一项活动?答案:军事2.以下哪些法律涉及“侦差”概念?答案:《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从宽泛意义上讲,“侦察”在中国古代用于指代刑事调查活动。

答案:对4.民国的法律中未将“侦查”所指代的内容扩展到所有专门性刑事调查活动中。

答案:错5.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检察机关的刑事调查统称为“侦查”,而公安机关主导的刑事调查则往往用“侦察”。

答案:对6.“侦查”一词的用法仍然呈现出一种混乱状态。

答案:对7.“侦查”用语的纷繁乱局都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答案:错8.根据各种侦查概念所依托的不同的诉讼模式,可以将侦查概念分5种侦查概念。

答案:错9.侦查机关不必经过法官的审查,便可径行实施逮捕和羁押。

答案:对10.“当事人主义”侦查概念下,侦查程序是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程序、实现自我保护的程序阶段。

答案:对第三章测试1.在西周的中央司法系统中,掌理有关侦查活动的司法官员没有()?答案:司马2.周朝的侦查体系形成了()种询问方法。

答案:53.殷商时期的侦查有哪些特点?答案:案件处理更加体现人本精神;侦查管辖初步体系化;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呈现多元格局4.《圣经》以神话为载体向世人展示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

答案:对5.在夏朝时期,地方官“州牧”也被纳入地方侦查审判官员的系统中。

答案:对6.中国较早地把侦查作为国家管理职能,也较早地把侦查所附生的刑事司法作为独立职能来运作。

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名词解释

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名词解释

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名词解释侦审一体化机制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不再严格分离,而是通过合理的协调和衔接,实现更高效、更公正的司法程序。

该机制的实施旨在提高侦查和审判的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一、背景与意义侦审一体化机制的提出与推行是为了应对传统侦查和审判分离的弊端和局限性。

传统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审判工作则由法院负责,这种模式存在很多问题,如案件办理周期长、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效率低下等。

此外,分离的侦查和审判容易导致侦查数据的丢失和篡改,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侦审一体化机制应运而生。

该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在侦查和审判之间建立紧密的衔接与协作机制,使法院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案件,并对侦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同时确保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操作,有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侦审一体化的实施方式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阶段的司法参与:侦查阶段是案件初步核实和犯罪证据收集的关键阶段。

在侦查阶段,法院可以通过派出法官参与立案审查、指导侦查工作,并对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等进行法律监督。

这样做可以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避免侦查滥用权力和侵犯被准备人权益的问题。

2. 侦查数据的共享与保护: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侦查数据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同时,要加强对侦查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的篡改和滥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3. 侦审衔接的无缝对接:侦查和审判之间应实现无缝对接,确保侦查阶段的证据能够顺利传递到审判阶段,并通过证据合法性审查,确保合法证据的有效利用。

此外,也需要构建侦审之间的信息衔接平台,提高工作协同效率。

三、侦审一体化的优势与挑战侦审一体化机制的实施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1)提高司法效率:侦审一体化机制能够避免侦查和审判之间的信息断层和重复办案,减少时间浪费,提高办案效率。

侦查实践中辨认措施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侦查实践中辨认措施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侦查实践中辨认措施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闾刚
【期刊名称】《森林公安》
【年(卷),期】2014(0)6
【摘要】侦查过程中的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侦查机关组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证人对犯罪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尸体、物品、文件或场所进行识别和认证的一项侦查措施。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辨认笔录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在立法上首次肯定了侦查辨认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明确了侦查辩论的取证功能。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闾刚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公安侦查辨认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2.侦查权适度扩张与限缩背景下辨认措施的规制
3.侦查辨认中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4.侦查辨认取证功能之运用及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5.侦查中运用辨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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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破案的基本程序及改革完善建议终

我国侦查破案的基本程序及改革完善建议终

我国侦查破案的基本程序及改革完善建议一、侦查程序法定化的意义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没有侦查,就无法决定是否应予起诉和审批;没有侦查,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就没有证据作支撑。

因而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侦查程序的法定化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侦查制度和刑事侦查程序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侦查手段使用不过规范合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屡遭侵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等问题在侦查程序中时常出现。

侦查程序法定化,是将法治的精神贯彻于侦查制度之中,从而规范侦查观念和侦查行为、赋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侦查程序法定化,有利于实现侦查权力的制约,避免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和限制侦查权的肆意行使,使侦查程序合理运行;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避免侦查机关垄断侦查程序,体现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侦查程序公正合法;最终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效果。

二、我国侦查破案基本程序述评(一)刑事侦查程序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中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一条界定了刑事侦查的概念。

但是法律仅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的行为做出了界定,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没有对侦查的目的做出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法律中对刑事侦查的规定不够明确,所以很难判断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合法的侦查行为。

当下在实践中运用广泛的秘密侦查、诱惑侦查、技术侦查等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这种专门的调查工作的范围,无法根据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定。

(二)刑事侦查破案程序的特点对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发现侦查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不断完善。

我国侦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侦查权的分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享有侦查权,也不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则属于法定的侦查机构,有权直接实施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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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纠问因素的存在, 在大陆法系职权侦查原则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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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与我国侦查程序改造的路径选择
本要求, 运用公权力开展积极的事实 调 查 工 作 。 无论是在采用职权侦查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 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 , 侦查的实践依然主 要是由侦查官员推进的官方调查活动 。在诸如法 国这样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 , 尽管已经在侦查程序中吸收了大量对抗性的内 容, 警察的初步侦查 ( 超过 95% 的案件通过此程 序侦查) 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审问式的。 调查被认 为是由国家的代理人实施 , 程序更多的是书面的 、
④ 。 查、 司法裁决在内的真正意义上的诉讼活动 ”
任务是运用各种认识方法将事实调查清楚 , 而不 是依据一定程序作出法律事实判断 。 当“确信结 果的实体公正时, 饶恕程序公正的失误则很有诱
② 为实现发现犯罪事实的目的, ” 惑力。 忽视程序
正当成了侦查中的一个难以根除的问题 。而在我 国, 长期以来, 侦查活动具有强职权主义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不到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 全面保护; 侦查权受到的制约少 , 尤其是强制性侦 查措施缺乏司法控制。 针对这些问题, 近些年在 呼吁侦查过程加强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控辩双方的 对抗和中立第三方介入的过程中 , 我国学说界提 “侦查程序诉讼化 ” 出一种被称为 的理论设想, 以 这一理论作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造的方向 。本文尝
⑦ 2003 年任法国司法部长的 上也可能造成混淆。
吉古( Guigou ) 便强调其本人和法国政府对审问式 制度的信奉, 她认为相比于当事人主义下的对抗 式制度, 这种制度更能在平等对待被追诉人的同
⑧ 时, 尊重社会、 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权利 。
第二, 侦查程序中司法官的角色定位并非中 立的第三方。 职权侦查模式强调客观主义要求, “中立性 ” , 侦查机关有义务保持适当的 有利于和 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都应当加以调查 。 但实 际上, 侦查的认识特点、 侦查的不公开性、 侦查活 动的对抗性、 侦查方法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 决定了很难确保侦查机关的中立性 。 因此, 需要 作为司法官的检察官和法官对侦查活动的介入 。 但检察官提出指导甚至是直接指挥办案和法官的 司法审查都不能与诉讼中中立的第三方的裁判行 为相提并论。在德国、 法国等大陆法国家, 紧急情 况下检察官对警察侦查的介入 、 审查以及法官的 司法审查, 如搜查令状的授予, 其本质上都属于为 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而通过司法权对侦查机关的 自由裁量进行限制。 而且, 审理过程应以公开辩 论的方式来保障法官居中裁判 , 控辩双方平等对 抗。对于侦查而言, 实践中很难做到凡有检察官 或法官进行审查的事实都进行公开听证 。 即便是 在法国式的正式侦查 ( 审前预审 ) 中, 主导程序的 预审法官兼具侦查者和裁判者双重身份 。 预审法 官并非在审查侦辩双方论点 、 证据的基础上作出 判断。通过预审法官负责正式侦查只是为了防止 “过分热心的检察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毁灭 和
查程序反映了侦查程序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 认为 检察官、 警察、 法官、 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甚 至被害人和一般市民与侦查程序有关 。程序参与 人之间关系多种多样, 有对立关系、 审查关系、 保 护援助关系甚至协助关系 。侦查程序是程序参与 人行使各自权限, 围绕起诉与不起诉, 或者围绕审
瑏 瑣 判程序进行的活动。
⑨ 。 证据”
( 二) 对侦查程序内涵的理解偏差 。 在现代所有西方国家, 被刑事追诉的一方在 与国家进行对抗中, 都能够获得代表其立场的法 律代理人的帮助, 并且有机会获得地位中立的法 ( 在刑事审判中 ) 各国的 官的聆讯和审理。 因此,
⑩ 而相比于审 司法制度都表现为对抗性的特征。
判程序, 侦查具有不公开性和单方面性。 侦查机 关进行的不公开、 单方面的侦查以客观主义为基
侦查程序改造的不同路径 侦查程序改造总的目标是要实现侦查过程中 的程序正当: 一是程序运行的结果应当符合现代 侦查的目的和价值要求 , 如事实得以发现、 权利得 以保护; 二是程序的设置能够引导 、 型塑侦查活动 的进行, 使之符合公平、 正义、 理性的刑事司法活 动的价值要求。 前者是程序正当的工具意义, 后 者体现程序本身内在的独立价值 。我国诉讼法学 界对侦查程序正当的研究 , 主要就是从侦查权控 制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进行的 , 理论 上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司法 官对侦查程序的参与, 把侦查程序定位为程序参 与人共同进行的事实调查过程 , 甚至提出了所谓 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 。但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 实行的是职权侦查原则, 国家主动运用公权力对 犯罪进行侦查, 以实现查明事实、 追究犯罪的目 的。职权侦查体现了侦查主体侦查 权 力 的 主 动 性、 单方面性和自由裁量性 , 侦查的程序正当也要 针对这一特性进行构建。 因此, 侦查正当程序的
侦查程序诉讼化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权的 正确行使, 保障人权, 按照诉讼程序‘三方组合 ’ 的规律要求, 不断建立和完善侦查权的制约体制 , 优化和提高诉讼各方参与侦查程序的条件和程
⑤ ” 度, 从而实现侦查程序公开 、 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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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 根据以上的理论表述, 的实质是将现代诉讼程序 ( 审判程序 ) 的一些基 本原理运用到侦查程序的构建中来 。诉讼是一种 — —控辩双方以面对面地进 典型的三方构造形态 — 行理性的论证、 辩论、 说服、 协商和交涉的方式进 行集中的对抗, 裁判者作为第三方, 在听取和采纳 双方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裁判 。 侦查 程序诉讼化理论期望通过诉讼化改造来引进第三 方( 法官) 的参与, 增强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 间的对抗性, 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在程序构造上 形成追诉、 辩护、 裁判三方主体参与, 控辩双方平 “等边三角形” 等对抗, 裁法官居中裁判的 模式。 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理论缺陷 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是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研 究上的独创, 即便是秉持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诉 讼理论中亦未见有类似的论述 。一个程序正当的 构建理论能否成功, 除了符合程序正当本身所要 求的价值追求 ( 如公正、 权力限制、 权利保障 ) 外, 还需要仔细分析能否在逻辑上做到自洽 , 又符合 实践的需求。 在这两方面, 侦查程序诉讼化理论 都存在缺陷。 ( 一) 犯罪嫌疑人地位和司法权介入性质的 定位错误。 第一, 侦查程序中不存在平等对抗的“双方 。侦查程序诉讼化的目标是要避免犯罪 当事人” 嫌疑人成为国家强制力的客体 , 通过提高其对侦 查程序的参与性和防御能力 , 来保障权利, 限制侦 查权力。但在侦查程序的构建中人为设置所谓平 “双方当事人 ” , 等对抗的 在理论上是不妥当的。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 尽管检控方和辩护方可以 ; 但在实践 同时搜集证据, 即所谓“双轨制侦查 ” 中, 只要警察根据所获信息 , 相信有犯罪发生或实 施时, 侦查就开始了, 因而不存在刑事侦查的正式 阶段, 侦查一般也只研究与侦查活动有关的宪法 规定。也就是说, 在英美法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下, 侦查程序诉讼化是一个伪命题 。 而在大陆法 系国家, 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活动 , 现代侦查依然 是纠问主义要素 ( 审问式程序 ) 和控辩主义要素 ( 对抗式程序 ) 并存的活动。 尽管理论上更倾向
⑥ 正因 于控辩主义, 但在实务上更靠近纠问主义 。
检察官或警察并不能定位于一方当事人 , 而是代 表公共利益搜寻真相、 收集证据; 犯罪嫌疑人也非 一方当事人, 传统上被视为发现真相的客体。 所 , “当事人 ” 以, 罗科信教授指出 的概念不适合应 “形式 ” 用于德国刑事诉讼法上 , 即便是用于 意义
瑢 当事人主义侦 瑏 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控辩双 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 , 以审判为中心, 方平等对抗, 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竞技理论。 但 侦查程序本身的界定上, 侦查程序诉讼化忽视了 侦查机关大量单方面调查活动的存在 。 “程序” 一词字面上的定义是指某项活动的 过程, 侦查程序则是指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 。 但 法律规范以确定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为中心内 容, 从法律学的角度看, 程序又是按照 一 定 的 顺 序、 方式和手续来决定程序参与方的 相 互 关 系 。 在这一意义上, 侦查程序本身可从两种不同的角 度进行理解: 一是, 侦查机关单方面调查活动的过程。 侦 查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 、 步骤和顺序进行, 并 履行一定的手续。侦查程序表现为侦查机关依据 具体情况, 按照一定的手续, 作出决定的过程。 我 , “侦查 ”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 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根据此规定, 长 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和学说上都认为侦查程序是 有侦查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单方面调查和为 保障调查顺利进行使用强制性措施的过程 , 是诉 讼前的独立阶段。 有学者据此提出“一主体说 ” 的概念, 即认为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一方的诉讼 。“审问式的侦查观 ” 活动, 是审问式的侦查模式 认为, 侦查只不过是一种由侦查机关单方面实施 的追诉活动, 是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 的程序。而且, 侦查过程中事实上存在有大量侦 查机关独自进行的准备活动 。 从单方面、 独立的 调查过程来理解侦查, 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主体 的行为较少受到独立的第三方的干涉 , 难免造成 侦查权的恣意行使。因此要强调侦查程序的每一 阶段所作出的决定都是非终局性 , 侦查活动的过
瑡 侦查程序诉讼化套用 瑏 秘密的, 并且不进行辩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程应充分考虑无罪推定的要求 , 恪守客观主义的 要求。为在单方面活动中保护犯罪 嫌 疑 人 的 权 利, 强制侦查活动理应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 。 二是, 控辩双方及其他程序参与人为审判准 。“一主体说 ” 备而进行的事实调查过程 的侦查 程序概念被认为忽视和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 地位, 排除了司法权对侦查程序的 介 入 和 审 查 。 在英美法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 , 作为审前程序, 侦查不仅仅是侦查机关单方面的活动 , 犯罪嫌疑 人也可以为审判作证据调查和辩护上的准备 。 在 , “当事人 ” 侦查过程中存在着控辩双方的对抗 双 方共同发现案件事实, 确定诉讼标的。 这符合法 律程序的普遍形态, 即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来整 理争论点, 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 , 在使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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