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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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5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未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宁政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2号2010年6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和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以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部署,现就我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做到依法、规范、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行政处罚条款。

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梳理,按照违法行为的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在梳理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划分出明确、具体的不同阶次或作出羁束化规定,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2号)精神,区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0日,经第17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土地领域)一、非法转让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已经2020年第2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31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权。

第三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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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 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 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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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 会 危 害程 度 以及 法 定 从 轻 、 社 减 轻 、 重 等 情 形 , 行 政 处 罚 的种 类 、 从 对
幅度 划 分 出 明确 、 体 的 不 同阶 次 或 具
过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裁 量 权 , 立 相 建
应 的监 督 制 约机 制 , 力依 法规 范 、 努 合 宁 夏 回 族 自治 区政 府 要 求 , 区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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