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票据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通俗含义

质押背书通俗含义
质押背书是一种金融业务操作,通俗地说,它可以理解为将某个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方进行抵押贷款。
这种贷款方式在很多场景中被广泛应用,例如个人房屋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具体来说,质押背书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选择质押资产:质押背书的第一步是选择具有价值的资产作为质押物。
这些资产可以是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甚至是珠宝、艺术品等。
2.评估资产价值: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方会对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这通常需要专业的评估师进行评估,并参考市场行情、资产状况等因素。
3.确定贷款额度:根据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和贷款方的政策,确定可以借款的最高额度。
一般来说,贷款额度通常不会超过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4.签订合同:质押背书需要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各项细节,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5.实施贷款:在合同签订后,贷款方会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此时,借款人有权利支配这笔贷款,但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还款与解除质押: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贷款。
当全部贷款金额和利息还清后,贷款合同解除,质押物归还给借款人。
质押背书知识点归纳总结

质押背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质押背书的基本概念1. 质押背书的含义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同时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取资金或其他金融服务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质押背书是一种常见的票据融资模式,有利于增加持票人的信用,满足其资金需求。
2. 质押背书的作用(1)提高信用:持票人通过将票据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提高其信用水平,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
(2)获取资金: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背书获得贷款或信贷融资,满足其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3)促进票据流通:质押背书有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贸易的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二、质押背书的流程和操作1. 质押背书的流程(1)申请融资:持票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票据质押申请。
(2)办理质押手续:银行或金融机构审核资料后,与持票人签订质押协议,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
(3)背书转让: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并将票据质押给其作为抵押品。
(4)放款发放:银行或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向持票人发放相应的贷款或信贷融资。
2. 质押背书的操作要点(1)合规操作:持票人应合规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和相关资料,合法合规地办理质押背书手续。
(2)保留权益:持票人在质押背书过程中应保留足够的自主权和利益,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风险控制:持票人应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控制。
三、质押背书的风险控制和注意事项1. 风险控制(1)票据真伪风险:持票人应加强对票据真伪的鉴别和核查,避免因票据真伪问题导致的质押风险。
(2)资金流转风险:持票人应加强对资金流转的管理和监控,防范因资金流转不畅导致的风险。
(3)合规风险:持票人在办理质押背书手续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避免因合规问题导致的风险。
2. 注意事项(1)合规合法:持票人在办理质押背书手续时应合规合法,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
(2)诚信守信:持票人应诚信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和承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和品牌形象。
票据行为—背书

票据行为——背书
例题: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 A. 背书人的签章 B. 被背书人的名称 C. 背书用途 D. 背书日期 答案解析: 【答案】A,B,D 【考点】背书的相关内容 【解析】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①背书人的签章;②被背书人的名称;③ 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一项为相对记载事项。故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字样
背书人、被背书人签章 质押字样 质权人、出质人签章
不得再转让 票据权利
取得质权后, 可以行使票
据权利
票据行为——背书
一、背书概述 3、票据背书通俗的说法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 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 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票据行为——背书
考试原题:
1、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 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 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 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 D
票据行为——背书
二、背书记载:
2、票据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票据法第33条规定了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具体包括: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依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 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为附有条件的背书,无论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都会使背书的效力不确定。 效力不确定的背书,会严重影响票据的流通。 举个例子来看这一条:
票据行为——背书
二、背书记载: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注意事项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小编为你整理背书的方式,详情请看下文。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背书方式方法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1、限定性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3、特别背书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4、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5、有条件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律制度——背书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行为——背书(★★★) 1.2.(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行为无效):背书人签章,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推定):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案例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第一记载人是()。
(2015年)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持票人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答案】D【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质押及质押背书

票据质押及质押背书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
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一、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
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
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
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
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
基于此,笔者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
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
三、质押背书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实现质押背书到期后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背书人履行了债务,被背书人质权得到实现,被背书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返还背书人,由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做成委托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书人未履行债务,被背书人为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要求票据付款人清偿票据金额。
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_票据法_与_物权法_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

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 与 物权法 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在我国 票据法 和 物权法 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
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
当事人既可按照 票据法 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
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 票据法 上的特别效力。
[关键词]票据质押;质押背书;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中图分类号]DF438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09)04-0013-10[收稿日期]2009-03-01[作者简介]熊丙万(1982-),男,重庆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一、问题的提出传统理论认为,票据质押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质押客体,通过在票据上记载 质押 字样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做成的背书。
[1](P159)我国 担保法 、 票据法 和 物权法 均对票据质押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作了制度设计。
然而,它们却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作了不同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 票据法 及其司法解释。
票据法 第35条第2款规定: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纠纷规定 第55条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 质押 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 质押 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据此,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非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能设 13 当代法学(双月刊) 2009年第4期(总第136期) 本文所讨论的票据质押仅指狭义的票据质押,即我国 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质押。
票据背书的概念是什么

票据背书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票据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为。
背书⾏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种附属票据⾏为。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代为⾏使,也可以设定质押。
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将⼀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
背书⾏为的当事⼈。
背书⾏为的当事⼈有两⽅:背书⼈和被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为的⼈。
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即是转让⼈,也就是原持票⼈,在持票⼈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代为⾏使的情况下,背书⼈即是进⾏授权的⼈,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即是出质⼈,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债务的担保的⼈。
被背书⼈是指接受背书⼈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授权或者质押并取得票据的⼈。
具体来讲,在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被背书⼈即是受让⼈,也就是新的持票⼈;在持票⼈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代为⾏使的情况下,被背书⼈即是接受委托代为⾏使票据权利的⼈;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被背书⼈即是质权⼈,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其债权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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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担保法 》 7 的规定 , 第 6条 票据质押的要件包括 “ 质 押合同+ 交付 ” ,并且交付是质押合 同的生效要件 ,该条混淆 了质押合同生效和质权设定的区别 ,这 已在学界取 得了共识 。 20 0 7年 《 物权法 》埘 《 担保法 》予 以纠 正,按照其第 2 4条 2 的文义及规范意 旨,以及 第 1 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 5条 的规定 ,应 当承认 质押合 同为诺 成合同 ,票据质押合 同 自成 立 时生效 ,交付属 于票据质权设立 的生效要件 ,不再 是质押
存在的证 明责任 、可以受到抗辩切 断制度 的保护等更有 力 的
保护 ,进而可 以更好地 保障债权 的实现 和促进资金 的流 通 ; 同时,在主债权消灭而质权人滥用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时 ,“ 质 押 ”字样的记载 ,使得 出质人可 以通过提 出反证和异议 ,证
权法 》 ,其相对应 的票据 质押 规定也是一 个 “ 一 票据质押 必须背 书—— 非经背书 的票据 质押不 能对抗第 三人— —票据 质押 需背书 ”的发展趋势 。 因此 ,质 押背书不 是票据质押 的必要要件 ,票据 质押不
关键 字 :票据 质押 ;票 据质押客体;质押背书
一
、
票据质押
行 政法规 的强制性 规定 ,即承认 质押合 同的效力 。例如 ,在 以背书方式设 质的情况下 ,背 书人于票据上记载有 “ 质押 ” 字 样 ,质押背书 作为一种票据 行为,质权产生于背 书行 为完 成时 ,当事人之 问是否存在设 定质权的意思表示 ,或者是否 存在书面 的质押 合 同,都不 影响质权 的产生与效力 ,这也是 票据行 为无 因性 在质押背书 中的体现 。因此 ,质押 合同并非 票据设质 的必要 要件 。下 文着 重对质押背书是 否为票据质押
载了 “ 质押 ”字样 ,即便无 质押合 同,票据 质押 即成立 ;仅
交付 了票据 ,未签订质押合 同或无设定质权 的意思表 示 、也 未作质押背书 ,即不构 成票 据质押 。问题在 于, 当事 人之 问 签订 了票据 质押 合 同,} 质人也在票据上做 了背书 ,并将票 } { 据交付给质权 人,但为记载 “ 质押 ”字样 ,是否为有 效的票
就票据 质押而言, 既可 以采用背书 的形式 ,也可 以采用其 他 形式 ,采用背书形式的适用 《 票据法 》 ,不采用 背书形式 的适
用 《 担保法》 物权 法》 、《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质人 与债权人
之间 的质押合 意属于票据 原因法律关系与预约 关系,属于 民
法的调整范畴 ,应适用 《 担保法》与 《 物权法 》 。 笔者赞 成第二种观点 。正如上文所述质押 背书的效力 , 即被背书人可 以通 过背书 的连 续性和持有票据 的事实证 明 自 己的质权人身 份,而无 需另行提 出实质上 的证据 ,即可请求 付款义务人付 款,并可对背 书人及其前手行 使追索权 。这些 均是 以票据 极强的技术性规 则为基础 的,要求 出质票据必 须 符合票据 的文义性 ,必 须以质押背书这一技 术要求为生效要 件 ,有学者将其称为 “ 票据法 上的票据 质押 ” 。然而,这 并不 代表 以票据设质必须 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 ,依据 《 物权法》 的规定 ,不经质押背书 ,而仅凭 “ 质押 合同”和 “ 票据交付 ” 行为也可 设立 质权 ,只 不过该质权不具有 《 票据法》上 的特 别效力 。 之所 以肯 定这一票据 质权 设立方式 ,是因为 :第一 ,从 一 设立权利 质权 的 目的来看 ,该种票据 质押 方式仍然能够取 得 票据 的换 价权 ,达到有 效担保债权 的 目的,只是非经背 书的 质权人较 之背书质权人 取得票据换价权 的方式更为复杂 须
不采用背 书的方式 。当事人亦可不经背 书而 仅通过 “ 质押 合 同+ 交付 ”的方式设定票据 质权 ,只不过该质权不 具有 《 票掘 法》上 的特 别效力 ,与 “ 票据法上 的票据 质押 ”在质权 实现 方式 、权利证 明方式 、票据抗辩切断等方面有所不 同。 ( )质押背书 的格式要求 三 理论 界基 本上可 以达 成共 识的是 :票据 上 已经背 书并记
合 同 的 成立 要 件 和 生 效要 件 。
有学 者认为 ,票据设 质的生效要件 有四 :一是 出质人持 有票掘 ,二是订立质押合 同,三是 出质人 向质权人 交付票据 , 四是票据 的设 质背书 。虽然依据 《 物权法》第 2 4条的规定 , 2 票据 质押 “ 当订立书面合 同” 应 ,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 ,不 宜 仅凭质押合同未采取 书面形式 即认 定其无效 ,签订 质押合 同只 是为了确认 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 ,只 要当事人双方都 认可 质押合 同,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 同存在,且不违反法律 、
还债务时 ,赋予质权人为持票人的资格 。
( )票 据 质 押 的客 体 …
票据质押 的客体是权利 ,具 体来说 ,是票据 权利 。票据
法上有两类权利 :一种是票据 权利 ,就 是票据上 所表示 的金
钱债权 ,是 持票人 以取得票据 金额为 目的凭票据 向票据行 为 人所行使 的权利 ,其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一种是票据 法上 的权利 ,主 要是指利益偿 还请求权 ,即持票人丧失票据 权利 后对票 据 出票人 或承 兑人享有 的权 利。“ 票据法 上 的权 利 ”因为是 附属于 “ 票据权利 ”的权利 ,以 “ 票据 权利 ”的 丧失为前提 ,其 不是一种现实 的权利 ,其在将来 可能产生 , 也可能不会产生 ,具有不确定 性。因此 ,票据质 押的客体只 能是 “ 票据权利 ” ,而不是 “ 票据法上 的权利 ” 。
2 1 年 02ຫໍສະໝຸດ 法 商论坛 第二卷
简论票据质押 背书
宋 霄 ( 东政 法大学研 究生教 育学院 ,上海 ,204 ) 华 002
摘 要 :票据质押因其 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而倍受青睐 ,票据质押作 为信 用担保方 式受担 保法 和票据 法的双重规范 。质
押 背书并非以票据设质的唯一方式,但因为具有票据法强制性 ,这便意 味着 要享受到票据法 的特殊保护必须按照其设定的规则 为票据 行为,因此 ,一旦选择 以背 书的方式设质,就应当遵 循 《 票据 法》的相关规定。
一
是 票 据 质 押 是 权 利 质 押 ;二 是 票 据 质 押 以 实 际 交 付 票 据 为
前 提 ;三 是 票据 质 押 是 一 种 临 时 性 扣 留 ; 四 是 出 质 人 无 力 偿
二、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又称设质背书 ,是指 以设定质权 ,提 供债务担 保为 目的进行 的背书 ,在这 种背书中 ,背书人 实际上是 出质 人 ,被 背书人是质权 人。依据 《 票据法》第 3 5条第 二款 的规 定 ,票据质押时应当 以背书记载 “ 质押 ”字样 。 ( )质押背书 的效力 一 通常认 为,质押背书 的效 力包 括 :设定质权 效力、抗辩 切断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 。 1设定质权 效力 。即背书人经 质押背书 即可取 得质权 。 . 当 出质人逾 期无 法偿还质权人 债务时 ,质权人便 可 以持票人 地 位代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2 抗辩切 断效力 即票据债 务人不能 以与背书 人直接按 . 的抗辩事 由对抗 被背书人 。《 日内瓦 同一 汇票本票法 》第 l 9 条第 2款关于质押背书 中被背书人是否承受背书人在票据权 利 上的瑕疵 问题 ,明确规定 :汇票人不得 以 自己与背 书人个 人 之见所存在抗辩 之事 由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取得票 据有 故 意损 害债 务人 之行 为者 ,不在此 限。 3 权利证 明效力。即通过质押 背书证 明被背书人享 有质 . 权 ,而 无须再举 其他 实证 证明。 4 权利担保效力 。即质权人行 使质权一旦被拒绝 ,当然 . 应 当 向背书人行 使追索权来实现 自己的票据质权 ,背书 人应 当对质权人 承担 担保承兑 和担 保付 款的责任 。 因此 ,与 ‘ 般转 让背 书效力相 比,质押背书差别主 要在 于, 其具有 “ 定质权效 力 ” 而转让 背书 为 “ 设 , 权利移转效力 ” 。 然两 者并无实质差 异,因为设 质票据 到期后 ,质权人亦 有权 受 领票据金额 ,有权 行使票据上 的诸 如付款提示 、请求 作成
通过 质权 人或者诉讼程 序等其它方式 实现 ;第二 ,从体 系解 释 的角度来看 ,《 物权法》第 2 4条将 “ 2 汇票 、支票、本票 、
债券 、存款单 、仓 单、提单 ”等债权 性证券一并作 了规 定 , 除了要求 具备 “ 质押合 同”和 “ 凭证 交付 ”两项要件之 外 , 再无其它要求 ,并且不能 《 票据法》第 3 5条第二款要求 “ 质 押 ”字样 而从反面 否定 了非经背 书质押的法律效力 ;第 三 , 从社会 商业交往实 践来看 ,承认这种 质押方式 的法律 效力既 无 负- 影响,而且 丰富 了商业交 易的融资担保方式 。因为债 血 权人 取得担保物权 的主要 目的在 于保障将来债权 的实现 ,背 书有 时根本不 能满 足及时为债权 设定担保并完成商业 交易 的 需要 ,若假设债务 人通过交付票据 取得 了借款 ,而后 来因 为 没有 背书则票据质 权被认定 为不成立,那么其债权 就面临更 大的风险 ;第 四,该票据质押方 式不会损害他人 合法 利益 , 对票据出质人来说 ,债权人 在债 权届期未受清偿 时实现票据 质权 ,符合 质人 在交付票 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无损于 出 质人的利益 ,对票 据债务人 来说, 由于 由于只 能通过请求票
明持票人 ( 质押背书 的被背书人 )不享有实质 的票据权利 。
但是 ,理 论上对于票据 质押 是否 需以背书为要件 问题 观 点并不一致 : 第一种观 点认 为,票据 质押 应该适用 《 票据 法》 , 票据质押 的有效成立需要采用背书 的形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 ,
等于质押 背书, 以票据 设定质押可 以采取 背书的方式 也可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