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新政

【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新政一、政策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1.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3.多缴企业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的延续)(1)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注意: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计算该项目当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1、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2、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目前,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调整,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环境。
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合理地减轻税负,提高税收合规性,成为每家房地产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深入挖掘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规律和特点,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税收合规管理。
1.2 研究意义通过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与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当前税收政策背景和优惠政策,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从而实现合规纳税、降低成本、稳定经营。
本文还将通过实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和实用建议,帮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应对土地增值税纳税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利好影响。
本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可以为房地产企业实际经营提供有益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税收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 正文2.1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地价超过原始购买成本的部分所得到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策略性安排,减少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中需缴纳的税负,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首先需要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标准。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20%,征收标准为土地增值额。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值、土地开发规划等。
通过在土地使用年限即将到期前进行土地转让,可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额;对土地进行合理评估和开发规划,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的价值,从而减少税负。
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从而减少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清算管理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成地税函﹝2007﹞30号【发文日期】2007-03-21【实施时间】2007-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定额,结合房地产项目的结构、用途、区位等,核定其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由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在1.5%-2.5%的幅度内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各单位应抓紧落实清算工作,对以前年度开发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应在2007年11月上旬清算完毕,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清算情况书面报告市局(财产税处)。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2009.5.28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0日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该文第一次完整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这也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发布后的又一重要文件,虽然该文从内容上强调的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但是对于广大房地产企业以及开展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还是有学习的必要,特别是税务机关在清算管理中特别关注的方面。
为便于大家学习理解,我们基于国税发[2006]187号文对于国税发[2009]91号文作了如下的对照解读分析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国税发[2009]9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异同点对比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相同点:依据相同。
两者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代理实务(陈斌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代理实务第一章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一、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小产权房、转让无产权的利用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理解:1、出让与转让的差别:出让的交易双方:一方是国家,一方是单位或个人转让的交易双方: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无国家2、小产权房是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的房屋,不在征税范围内.3、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地是一起转移的,是不可分离的,不存在卖房不卖地,卖地不卖房的情况。
4、转让人防车库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在土地增值税范围内。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模式1、符合清算条件前:预征2、符合清算条件后:清算3、清算结果的处理:多退少补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一是确定清算单位,二是判断清算条件,三是实施清算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1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2、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3、扣除项目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销售税金+加计扣除4、加计扣除=开发成本*20%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1、开发成本在土地地增值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2、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加计扣除。
3、开发成本影响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开发费用是按限额扣除的)。
结论:开发成本增加,增值额减少,应纳税额减少,同时,开发成本增加,增值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率可能降低,应纳税额会进一步减少。
对所得税的影响:1、无论是开发成本还是期间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开发成本是在开发产品销售后扣除,而期间费用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结论:开发成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时间性差异,而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是永久性差异.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少交税,在记账时应尽可能多计开发成本,少计期间费用。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的重要税种之一。
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计算方法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以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征收的税种。
其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资源的分配,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房地产企业中,土地增值税是重要的税种之一,其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三、当前土地增值税政策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在计算方法上,一般采用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
预征是指根据土地交易价格和预征率预先征收税款,而清算则是在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销售价格和增值额进行核算并补缴或退还税款。
此外,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项目类型,预征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重、计算复杂,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
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一)优化项目规划与开发流程通过优化项目规划与开发流程,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销售价格,降低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例如,通过合理规划项目布局、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方式,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土地成本。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了解和利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地区性税收优惠、产业性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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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校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石炜、钟歆宇、张轶、李平 (财产与行为 税处)
吴丹 (温江区地方税务局) 余莹莹 (新津县地方税务局) 徐艳 (青羊区地方税务局) 主讲人:张轶
内容安排
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概述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分析 土地增值税政策与企业会计制度异同比较 开发项目清算审核常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 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要依据相关规定 的要求严肃处理;严控核定征收。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清算时点,即清算单位在达到清算条件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审核 清算时点,需重点考虑两方面因素:
土地征用及 拆迁补偿费
开发建设阶段
前期工程费用
前期工程费
勘察丈量费 报批报建费
结合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项 目初始产权登记等资料,审核 上述资料所记载的公共配套设 施的性质、面积与企业申报的 内容是否相符。
工程综合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面积实测明细表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新国八条
三、土地增值税与企业会计制度异同比较
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
新国八条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概述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或核定征收的方式。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率具 体为: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 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 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4、商用房预征率为2.5%。
新国八条
二、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分析
•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章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 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 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 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一,准确界定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 第二,准确把握清算条件,明确应清算和可清算的不同标准。
•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之和,加计20%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因国家建设、城市实施规划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施工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重点报送会计核算数、付款数、 发票数、决算数。
重点关注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合理性,取得凭证的合法、管理
日常信息、决算信息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预售销售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采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源 明细登记表等。
“销售收入确认”以房地产销 售合同或不动产销售发票确认 清算收入。
房源信息登记 销售合同登记、房款收取结算登记 房地产销售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
每月、季报送销售明细表
• 竣工验收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判断竣工时间,确定清算条件 和成本截止时间。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土地出让 专用收据、土地转让发票、契 税票据、投资验资报告及土地 评估报告、手续费票据等。
包括: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的相关证明资料
土地取得信息 土地完税信息 拆迁相关信息 有关土地成本的相关凭证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立项开办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用 地红线图”确认项目土地边界; “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分期; ”施工许可证“确认竣工时间。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1号),我市核定征收率具体为:
1、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3、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政府地价 土地有关税费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 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按国家统一规定取得 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相关税费,如契税。
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土地使用金、耕地占用税、土地 使用权初始登记费等。
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拆迁补偿费
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 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征地包 干管理费、拆迁管理费等。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 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 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 土地增值税前期管理相关环节
• 土地取得环节
此环节需报送信息
涉及土地出让、转让、用途变 更、投资、合并、分立、非货 币性交易等多种取得形式。